傅玄認為,財政稅收的增加當然不能離開屯田事業的發展,但隻是靠增加屯田麵積是遠遠不夠的。他認為,要增加屯田的收獲量,“不務多其頃畝,當務修其功力”。就是說,與其擴大屯田耕種的土地麵積,不如在現有的屯田麵積的基礎之上,多投入勞動和改進其生產方法,更能增加糧食收成。這種要求改變屯田粗放耕作,增加屯田墾殖的技術含量的農業生產管理思想,產生於生活在公元三世紀的傅玄,是非常難能可貴的。
2.軍屯製度的變革
實行占田製以後,國家財政固然在增加,但“百姓調敝,公私無儲”的困境仍然存在。一方麵“地有餘羨而不農者眾。”另一方麵,官僚機構卻日益膨脹,政府開支與日俱增。這種局麵不僅使西晉王朝麵臨入不敷出的嚴重財政困難,而且孕育著階級矛盾尖稅化的社會危機。所以,西晉在廢除民屯之後,並沒有廢除軍屯,而隻是在三國軍屯的基礎上加以改革。三國時期的軍屯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兵士本身屯田,表現為兵士一邊作戰,一邊屯田,謂之“出戰人耕”,或曰“且田且守”;另一種是兵士的家屬屯田,亦稱為“士家屯田”。這兩種軍屯剝削方式是不同的。兵士的裝備與糧食由國家供給,耕種的土地屬國有,兵士屯田的收獲物,全部上繳官府或軍隊,這是勞役型軍屯。“士家屯田”的耕種土地也屬於國家,耕牛、種子、家具部分由國家解決,屯田收獲物除解決士家所需部分外,其餘上繳,這屬於租佃型軍屯。司馬炎對軍屯製度進行了改革,把租佃方式經營屯田的作法,由“士家”擴大到兵士本身。兵士和兵戶的屯田,都可以從屯田的收人中獲得一定比例的收獲。
晉統治者之所以擴大租佃型軍屯,有兩個目的,一個是通過改善士兵的生活進而穩定兵戶,即所謂使“天下兵作歡然悅樂,愛惜成穀,無有損棄之憂。”西晉王朝建立之後,對屯田士兵的征課很重。司隸校尉傅玄認為,如果對屯田的征課比率過高,會打擊屯田士兵的生產積極性。主張用租佃型軍屯完全取代勞役型軍屯,合理分配勞動成果。傅玄的主張被最高當局認可。所以,西晉把租佃方式經營屯田的作法用於軍屯,兵士和兵戶的屯田,都可以從屯田的收人中獲得一定比例的收獲。
另一個是通過租佃型屯田辦法,增加軍費來源。史載:租佃型屯田分配原則是佃兵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者與官中分。“無論是官六兵四分成,還是官兵中分(各50%),對國家來說,都不是一個小數。實際上,這一征課比率和漢代農民耕種地主土地繳納50%的地租沒有什麼不同。而是過重的征課比率不僅使”人失其所,必不歡樂“,反而會造成糧食減產,國家財政減收,”有損棄之憂,對民對國都不利。
司馬炎改革軍屯之後,增加了財政收入,減輕了國家養兵負擔。如當時豫州佃兵用公牛3.5萬頭,收獲後,屯田士卒每頭牛上交穀200斛,國家每年收成穀700萬斛。同時,也改善了軍屯士兵的生活。因為軍人的生活費用主要來自屯田上的收獲,史載:世兵以租田方式耕種國有土地,“頭責二百斛”即地租按計牛輸穀方式交納,數量為每頭牛納200斛地租。如果每戶租地100傾,按“畝收三斛”,則屯田者除繳納地租200斛之外,還可以有100斛的剩餘。可見,這種製度對穩定兵戶和保證兵戶家庭生活來源都帶來一定好處。
兩晉時期的軍事手工業生產
兩晉時期,社會經濟總體水平較秦漢有了一定發展,農業、手工業、礦冶業、紡織業、造紙業、造船業、煮鹽業均有不同程度的進步。如礦冶業,北方的冶煉基地不斷壯大,冶煉技術有了較大提高,鐵、銅等產品的產量也有較大增長。在東晉時期,南方的冶煉業也迅速發展,江蘇、浙江、湖北、四川等地都有冶鐵手工業。尤其是軍事重鎮揚州,發展成為冶鑄業的重要基地。史載:“縣南百餘裏,鐵峴山廣輪二百許裏,山出鐵,揚州令鼓鑄之”。安徽的貴池、湖北武昌和四川益州的冶鑄業也很發達。冶鑄業的發展,為軍事生產提供了重要條件:
在兩晉,兵器手工業仍由官府壟斷,並為封建王朝服務。晉政權從中央到地方都設有管理兵器製造的機構。中央由少府總管,下屬有製造、庫藏等部門。除少府外,中央行政機關尚書省的下屬機構,也有分工主管兵器之官員,“晉宋之世……右丞掌台內庫藏廬舍,凡諸器用之物刑獄、兵器”。兵器製造工場的勞動者,主要來自“百工”,一部分是民間的手工業者,一部分是籍沒人官的奴婢和刑徒。“百工”的身份仍然很低,他們世代相襲為官府手工業服役。在地方,軍事生產由各地都督刺史掌管。掌軍刺史各有軍府機構。都督刺史不僅掌握軍權,而且也掌握兵器生產製造大權。當時,凡掌握重兵的將領都十分重視兵器製造。如東晉權臣祖逖,在第一次北伐前,在揚州一帶打造兵器。率兵渡江之後,又在淮陰鑄造兵器和招募士卒。除楊州外,浙江會稽也是製造兵器的著名場所,“剡縣(今嵊州)有三白(山),出鐵,常供戍器”。在南方的廣州,官府專設了冶鐵,製造兵器的機構。組織和管理兵器製造事宜。史載:“時東土多賦役,而百姓乃從海道入廣州,刺史……大開鼓鑄,諸夷因此知造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