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南北朝時期的軍事生產(1 / 3)

南北朝時期的軍事生產布局

南北朝為中國南北諸政權長期分裂割據時期。公元420年,東晉北府兵著名將領劉裕廢晉帝而自立,建立了劉宋政權。隨後是齊滅宋,梁代齊,陳廢梁。宋、齊、梁、陳四朝,統稱“南朝”。北方為拓跋鮮卑所統一,建立了北魏王朝,後北魏分裂為東魏、西魏,再分別演變為北齊、北周,統稱為“北朝”。

南北朝時期各個政權的屯田多分布在各自的邊境地區。由於南北對峙、戰亂不休的年代,軍事生產布局出現一些特點。北朝軍事屯田的布局的特點是從北向南發展。北魏太延五年(公元439年),整個隴右、河西均為北魏所統治,並在邊疆地區先後設置許多軍鎮,從東北到西北,軍鎮林立。史載:“舊製,緣邊皆置鎮都大將,統兵備禦,與刺史同。城隍、倉庫皆鎮將主之,但不治。故重於刺史。”這種以軍鎮統邊的政策,是拓跋部早期何承天指出,一千戶人家的城邑,可出兩千兵卒,隨其個人方便和能力,讓其自備兵器,戰爭發生時,“出行請以自衛”,民戶可以用這些兵器進行戰鬥或自衛。無戰事時,“素所服習,銘刻由己,還保輸於庫”,武器可以交公庫保管。何承天根據《管子》的“繕農具,當器械”的思想,提出利用百姓車、牛和部分生產工具作為兵器。他指出:“纂偶車牛,以飭戎械。機千家之資,不下五百耦牛,為車五百輛。參合鉤連,以衛其眾”,即百姓用於生產的車、牛等生產工具可以作為軍械來使用。由國家財政投入生產的兵器,隻是那些民戶不能直接製造的部分。隻要實行國家與民戶相結合,“數年之內,軍用粗備矣”。於是,民間出現兵器生產作坊。

北朝從西魏起開始實行府兵製,軍隊的軍事裝備和軍需保障,除“甲、槊、戈、弩,並資官給”外,每個土兵的“兵仗、衣馱、牛驢、及糗糧旨畜”,由“六家共備”,即由六柱國係統提供軍備與資糧。在這種製度下,國家壟斷兵器生產的局麵逐漸被打破,兵器生產由官府逐漸向民間轉移。史載,一些不出名的地方,如興州、相州、夏陽等地都設有鐵冶和兵器製造場所。

南北朝時期的軍事農業生產

1.軍事農業生產思想的發展

先秦時期寓兵於農的思想在戰火紛飛、兵連禍結南北朝有了很大發展。南朝各國為了征討或自衛,不得不維持一支數量可觀的常備軍。由於戰爭的破壞,國家財稅收入不足,麵臨強大的軍事消費壓力。軍費投入嚴重不足。史載:劉宋元徽之際,“天府虛散,重三十年”。蕭齊時“軍國虛乏”。梁朝時“國弊民疲,”天下無事,而猶日不暇給“。陳朝是”府藏虛竭,杼軸歲空“,”內府中藏,軍備國儲,未盈期稔,皆已空竭。可以說,財政嚴重危機,軍費匱乏、軍糧不繼已經成為南北朝時期的重大問題。

為了緩解軍費緊張,克服軍食民食不足的困難,一些有識之士紛紛提出自己的見解。南朝的何承天提出了建立寓兵於農生產體製的理論。他認為,在財政困難,軍費不足、軍糧不繼的嚴峻形勢下,寓兵於農是治國安邦之良策。在寓兵於農的體製下,農民務農操戈,一邊生產,一邊作戰,既富國,又強兵。他說:田蠶之氓,兼捍城之用。千家總倍旅之兵,萬戶具全軍之眾。兵強而敵不戒,國富而民不勞。比於優複隊伍,坐食廉食者,不可同年而校矣。就是說建立寓兵於農的農業生產體製,戰時皆兵,這種潛在的強大兵力不易被敵人察覺和防範;無戰則耕,國家富裕、軍食可保,而百姓卻不煩勞。所以,在寓兵於農體製下組織起來的軍隊,比起那些有優厚待遇又免除徭役賦稅的軍隊和那些坐食國家供給的人來說,是不可相提並論的。何承天認為,寓兵於農對國家財政帶來的好處在於,大量的軍備來自於民,可以節省大量的財政支出。何承天指出,戰爭之所需,無非是糧食和兵器兩大類,這也是財政軍事支出的大項。如果實行寓兵於農,這兩類物質都不難解決。何承天指出:民有贏儲,野有積穀,依靠數以萬計的百姓,糧食保障是沒有問題的。南朝統治者也認識到建立寓兵於農、軍民兼容軍事農業生產體製的重要性,宣布:興師費用,王公以下各上國租及田穀以助軍資,堅持把來自對農業征收的田賦為軍費供給、軍糧保障的主要支柱。

北朝統治階級中一部分人也提出了建立軍民兼容軍事生產體製的主張。北魏是由北方少族民族鮮卑族組成,統治者常常把擄掠作為解決軍需供給的一條重要渠道。在北魏,是統治民族當兵,專事征戰,漢民耕田供給軍隊給養。因而漢民除負擔軍隊給養外,還隨時遭到軍隊掠奪。在一些將領看來,“漢民是汝奴,夫為汝耕,婦為汝織,輸汝粟帛,今汝溫飽,汝何為陵之”。在這種指導思想下,將領們常放縱軍隊掠搶民財。擄掠雖然對軍事保障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常常造成社會經濟的極大破壞。在這種情況下,李世安向北魏政權提出了賦稅改革,實行均田製的主張。李世安的均田思想主要內容是:一是以土地的還受作為繳納租稅的基礎或前提;二是實行均田製過程中,在優待各種地主的基礎上,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三是按勞動力的強弱來規定租稅負擔。四是以土地歸國家所有作為確定和調整租稅負擔的前提條件。李世安的均田製思想和主張被北魏統治者采用。北魏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頒布均田令,對田製實行改革,在中國曆史上第一次推行均田製。按照均田製規定,凡達到一定年齡者可分配種植各類作物的露田,男夫四十畝,婦女二十畝;在產麻地區另受麻田男丁十畝,丁女五畝。均田製進一步把遊離的勞動力重新和土地結合起來,支持和獎勵自耕農從狹鄉遷往寬鄉,促使庇蔭戶從世家大族中脫離出來,變成國家控製的農民,從而使農戶大大增加。實行均田製後,又改革了稅製。新的租調製規定:一夫一婦每年出帛1匹,粟2石,年15歲以上未娶的男子,4人出一夫一婦的租凋,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每20頭,應繳納的租調都相當大於一夫一婦所納的數量。繳納的帛和布,每10匹中,5匹為公調,2匹為調外費,3匹為百官的俸祿。這種租調製,有很多優越性。一是改變了賦稅畸重的現象,起到了均衡賦稅的作用;二是對賦稅的支用作了分配,80%收入為中央政府,這就為保障軍事需要提供了條件。在財政充裕的情況下,有時還適當減少百姓的軍糧供給負擔。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詔免徐、南豫、陝、歧、東徐、豫七州軍糧。”北朝在均田製的基礎上,還建立“六家共備”的軍事供給保障製度。北魏以來賦調以資財多少分上三等、中三等、下三等,共九等征收,這是一種較為完善的兵農合一的製度。軍隊的軍事裝備和軍需保障,除“甲、槊、戈、弩,並資官給”外,每個士兵的“糗糧旨畜”,由“六家共備”,即由六柱國係統提供軍備與資糧。在府兵製下,軍事人力和軍事物力、軍力都有可靠的保障。在六柱國係統內,統兵之將由有地位有資財的人充任,使得這些“首望”、“鄉豪”負有養兵的直接責任,常有私財助軍的事發生。這樣,就大大節省了國家的軍費開支。

以上可以看出,在戰亂不止的南北朝時期,寓兵於農、軍民兼容的軍事農業生產體製,在軍事保障中發揮了很大作用。

2.南北朝時期的軍事屯田

南北朝時期,國家財政以實物形態保障軍隊,其量最大要數軍糧,而且曆來供給十分緊張。史載軍糧保障方麵的記錄有很多。公元450年,太武帝大軍南侵,“後無資糧,唯以百姓為命。”始興二年,太武帝“詔天下十家發大牛一頭,運粟塞上。”大平真君七年,太武帝又令“出車五千乘,運屯米五十萬斛付沃野鎮,以供軍糧。”一場大戰,軍糧消耗數量驚人。孝文帝時,王元澄征討鍾離,請求“糧仗軍資,須朝廷速遣”,而大臣範紹認為:“計十萬之眾,往還百日,須糧百日……兵杖萬集,恐糧難至。”可見,當時軍隊的實物保障規模很大,臨時籌措十分困難。南北朝時期,農業生產受到較大破壞,如此巨大數量的軍糧規模,如果軍事農業沒有一定發展,軍隊後勤保障會出現很大的困難。因此,南北朝各國統治者所建立的寓兵於農、軍民兼容的軍事經濟體製過程中,將軍事屯田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軍屯是中國古代解決軍費來源、軍糧供給的重要途徑。不過,南北朝時期軍事屯田規模縮小,已不再是財政收入的大項目。南朝的軍屯主要分布在邊境地區,由統兵將領組織經營。劉宋政權時,劉裕曾派毛修之修複淮南芍陂,屯田達數千頃。宋文帝在位時期,芍陂的軍屯增至萬頃。鎮守襄陽的張邵,也“修置堤堰,開田數數千頃”。梁武帝時,荊州、竟陵、豫州等地也有軍屯,如豫州守將“師軍人於蒼陵立堰,溉田千餘頃,歲收穀百餘石,以充儲備”。但是,南朝的軍屯總的發展不大,隻是維持了兩晉軍屯製度。所不同的是,南朝廣泛推行役使武吏課種公田製度。史載:“郡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米三十斛,一戶內隨丁多少,悉皆輸米”。武吏同軍戶一樣,世代相襲,終身為吏,平時主要為官府提供勞役,耕種公田,戰時也要當兵。武吏耕種州郡公田,交納“課米”,顯然是南朝積蓄軍資的一個重要途徑。

北朝把屯田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補充。北魏初年,北邊一些鎮戍就開始屯田。如登國元年(公元386年)三月,拓跋王圭命“東平公元儀墾辟河北自五原至於國陽塞外”。後來,屯田擴大到中原內地。史載:“在鎮之兵,不減數萬,資糧之絹,人十二匹;未及代下,不免饑寒;公私損費,宜置屯田”。即有人建議,用每個士兵的12匹兵絹換牛屯田,士兵且耕且守,既能使戍邊戰士豐衣足食,而且以後的資絹還可以收交國庫。這個建議被統治者采納,從此各鎮大興軍屯。北齊建立時,兵士的保障由國家“常賜”和“常廩”,後取消“常廩”,於邊地屯墾以供月糧,北周也把屯田作為解決軍資的一條途徑。李賢在河州“大營屯田,以省漕運”,宇文貴在“梁州置屯田,數州豐足”。其它各州均有屯田。

南北各朝的軍屯規模雖小於三國兩晉時期,但是效果還是比較好的。在軍屯比較集中的地區,“歲收穀百八萬石”。除軍屯收入和田租外,統治者還專設了“軍糧”稅目。所以在南北朝時期,當農業經濟未遭受戰爭重大摧殘時,軍糧資源相對說來比較寬裕。

南北朝時期的軍事手工業生產

南北朝戰亂不止,曆代統治者無不重視軍事手工業的發展。凡屬軍事生產資源,皆由官府控製。凡兵器之生產,皆由各封建割據勢力壟斷。南北朝製造弓弩槍槊鎧甲等兵器戰具諸事,由尚書庫部郎負責,具體由少府監製。為加強軍事手工業,南北政權對冶鐵業控製極嚴,凡有資源可供冶鑄者,大抵皆官自立冶。其管理機關有“冶令”或“東冶”等。各地方普遍設立官府軍事手工業性質的機構,如南朝在地方設有“作部”,負責兵器、冶鑄、紡織等部門的生產。北朝在地方設置鐵官,負責冶鑄業和兵器製造,史載:北魏於道光武帝天賜元年(公元404年),即置山東諸冶,造甲兵;崔挺立鐵官於興州;相州之牽口冶為兵、農器鑄作最上之處;北周夏陽諸山之鐵冶,每月役八千人。

南北朝對武器的管理極為嚴格,設有專門機關和專職官員執掌。如南朝,中央設南北二武庫,兵器製好以後,入武庫儲存,由尚書庫部郎掌管。各地方都督府下,也設有武庫,有職官負責儲藏。軍隊出征時,由武庫配給兵器甲杖。兵土出征打仗,兵器由尚書省按時組織輸送補充。在緊急情況下,統治者根據情況隨時處置兵器的收發。劉宋元嘉三十年(公元453年),太子劉劭謀反,為控製勢態的發展,政府將原來發給諸王及各處的兵器全部收存武庫。劉宋末年,桂陽王休範謀反,形勢危急,統治者急令開南北二武庫,命將士自取抗敵。

南北朝時期的兵船製造,由都水使者、尚書水部郎負責。就其造船規模來看,南朝遠勝於北朝。姚秦之末,劉裕北伐,裕將王鎮惡“乘皆蒙衝小艦,行船者悉在艦內。羌人見艦激謂而進,艦外不見有乘行船,北土素無舟楫,莫不驚惋,鹹謂為神”。可見,北朝初時艦船製造比較落後。而南朝各代,艦船製造規模越來越大。宋文帝為防禦北軍南下,“沿江六七百裏舳艫相接”。梁朝時徐度在合肥“燒齊船三千艘”,盧循起義時有“戍卒十萬,舳艫千計”,數量之多,反映了南方造船業的生產能力與規模之大。南朝時,荊州、湘州、揚州和閩越、交廣沿海都有造船基地,能製造各種各樣戰船。侯景作亂時,有“千艘並載士,兩岸悉八十棹,棹手皆越人,去來趣襲,捷過風電”。南齊時,祖衝之發明的千裏船“日行百餘裏”。陳朝時華皎曾在湘州造金翅大艦二百艦,每艦能載糧萬斛。北朝艦船業的發展,是長江上遊之蜀被控製之後。史載,楊素在永安“造大艦各曰五牙,上起樓五層,高百餘尺,左右前後置六拍竿,並高五十尺,容戰士八百人,旗幟加於上。次曰:黃龍‘,置兵百人。自餘’平乘,‘舴艋’等,各有差”。至此,南朝水上優勢,才逐漸被北朝所壓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