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南北朝時期的軍事生產(3 / 3)

軍事基礎手工業的發展,為軍事製造業的發展和崛起,軍隊武器裝備的改善,提供了物質基礎和技術條件。

2.軍事手工業的管理

明代的官營手工業分別由工部、戶部和地方官府以及衛所都司和內府各監局管理,因而軍事手工業有不同係統。

工部係統:工部是管理軍事手工業的主要部門。洪武初,工部下設總部、屯部、虞部和水部。洪武二十六年改稱為營繕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各司皆負有軍事生產之職:虞衡清吏司下設立軍器局,由大使(正九品),副大使(從九品)進行管理,專門組織兵器生產。宣德二年(1427年)以後,軍器局下設盔甲廠和王恭廠,生產刀槍、弓箭、弩弓及盔甲等軍器。為防止神槍、神炮的製作技術漏泄於外,軍器局基本上控製了火器製造權。弘治以前定例,軍器局須三年成造一次火器。營繕清吏司主要負責軍事性實施的修建,如修理都、城,京倉等。都水清吏司負責具有軍事意義的橋、道與舟車的建造。屯田清吏司負責規辦營道、城磚、軍營、戰衣、器械等。以上可知,軍事手工業的主要管理機構為工部虞衡清吏司下的軍器局。

內府係統:內府係統負責軍事手工業生產的是八局之一的兵仗局。兵仗局成立於洪武年間。正統二年(1437年)又在南京設兵仗局前廠。機構由掌印太監、管理、僉書、軍器庫提督等數十人組成。專事職掌製造刀槍、劍戟、鞭斧、盔甲、弓矢等軍器。初時,主要生產冷兵器,以後逐步生產火器。兵仗局名屬工部,實由內係宦官主管。

都司衛所係統。洪武二十年,朝廷令全國務都司衛所各置軍器局。凡成造軍器需用物料,由軍衛自辦,按朝廷頒發的式樣和規定的限額製造兵器。宣德四年申明,各衛所所造軍器,每月須據實上報,湖廣銅鼓等衛路途遙遠者,方許年終一次申報。弘治年間,具體規定丁浙江、福建、山東、河南、大寧、南北直隸等都司衛所每年製造軍器的數量。地方衛所製造火器,必須經朝廷特許。正德以前,允準四川、湖廣、廣西、青州左衛、徐州及涼州等地衛所,可自行製造銅將軍神統等火器。嘉靖年間,允準衛所製造千裏統、毒火飛炮和連珠佛郎機炮。

地方行政係統。為保障地方武裝力量的兵器裝備。朝廷允許地方官府按中央頒發的樣式和限額製造冷兵器。除保障自己所需外,規定了上繳數量。如朝廷規定浙江、江西、福建、湖廣、直隸蘇州等地方行政機構,每年須繳納民弓六萬六千餘張,箭十萬餘支,弦三十三萬餘條。明王朝對生產出的兵器裝備控製極嚴,規定無論是工部軍器局,兵仗局,或是地方都司衛所及行政官司生產的兵器,總由內府衙門的庫房掌管。洪武二十六年要求,軍器局根據缺少軍器的件數,算計物料如法製造之後,須差人送赴內府衙門的戊字庫收貯。各地方所造軍器,除邊衛所造,留存本處備用隻每年造冊申報外,其餘都司衛所製造的,均須征解到北京。最初由工部收驗後,貯存在京師九門城樓,以便隨時關領。弘治十年,改由工部收驗後,統一送至內府衙門戍字庫貯存。軍器的關領和發放手續頗為複雜。洪武二十六年規定,內外官軍須用衣甲槍刀弓矢等軍器,必須總知其數。兵部接到衛所申請報告後,須進行查核比較,按照軍法定律,簽署關領軍器數目,然後移交工部。工部進行複核,確定發放的軍器數目後由內府衙門的兵仗局查實發放。

3.明朝的火器生產

明代是中國古代火器發展的重要時期,其火器生產在中國兵器史上有著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其主要標誌是:

第一,火銃的大量生產。火銃刨於元,在明得到迅速發展。明工部軍器局成立前,專門從事鑄造大中通寶錢的寶源局已從事火銃生產。軍器局、兵仗局成立後,開始有計劃地組織火銃製造。兩局在弘治元年前,要按照規定數額製造火器。其中軍器局每三年要造碗口銅銃三千門、手把銅銃三千支、銃箭頭九萬個、信炮三千門,以及附件若幹;兵仗局每三年要造大將軍、二將軍、三將軍、奪門將軍、神銃、斬馬銃、手把銅銃、手把鐵銃、碗口銃、盞口炮等火器若幹。除上述兩局外,各地衛所係統也有製造。至永樂時,火銃的種類增加,外形改進,質量提高,數量增長。據已經出土的火銃編號統計,永樂時期,月產量在六千支以上,明代生產的火銃至少在十六萬件以上。

第二,佛郎機和鳥銃的傳入與製造。我國發明的火藥與火器,在十四世紀經阿拉伯傳入歐洲以後,經過仿製和改進,製成了比明代火銃優越的新型槍炮。其中佛郎機和鳥銃兩種相繼傳入中國,並由明朝仿製並裝備軍隊。佛郎機於嘉靖三年仿製成功。軍器局和兵仗局組織人員又作了許多改進之後,成批量生產,而且有大中小各種類型。鳥銃是一種用火繩點火發射彈凡的單兵槍,因其能射中在天之鳥而得名。歐州火繩槍在嘉慶年間傳入,經過軍器局和兵仗局的仿製和改進,得到廣泛的應用,並且在不太長的時間內,成為明軍裝備的主要單兵火器。萬曆年間,經過火器製造家趙士楨的努力,由單管創製為多管,且種類甚多,殺傷威力大。

第三,傳統火器的革新。明代中期,軍事手工業部門不但大量仿製了外來的佛郎機與火繩槍,而且改製了明代前期的各類火器:創製了無敵手銃、快槍、賽貢銃、連子銃、一窩蜂、劍槍、大追風槍、千裏銃等單兵槍;生產了從兩管至三十六管不等的各種類型多管槍;研製成輕型重型各類火熗;改進了利用火藥燃氣反衝力推進的火箭類火器;在革新爆炸性火珠的基礎上,發明了各種爆炸彈、地雷和水雷。從而形成了我國火器發展史上,外來火器與國產火器相促相長、相並發展的新時期。

第四,形成了中國古代火器科學技術理論體係。明代許多兵器研製家和統兵將領不斷總結火器製造與使用火器的經驗,經過整理上升為理論,形成論著。其中有鄭若曾的《籌海圖編》,戚繼光的《紀效新書》、《練兵實紀》,何良臣的《陳紀》,唐順之的《武編》,王鳴鶴的《登壇必究》,何汝賓的《兵錄》,趙士楨的《神器譜》,茅元儀的《武備誌》等等。這些論著,從各自不同角度,對火器製造與使用的許多理論和技術問題,如鋼材冶煉、火藥配製、製器用器、練兵教戰,布陣設防等方麵,進行了深入而全麵的探討,使我國占代火器科學技術係統化和理論化,並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4.明代的兵船製造

明代軍事手工業製造的軍用船有兩大類:運輸船和戰船。

運輸船主要是用於軍事物資轉輸的漕船。漕船又有海船與河船兩種。永樂前,河運量較大,永樂十三年,漕船約五千艘,漕運淺船每艘四百料,載運量四十石。與此同時,海運船也有很大發展,永樂元年至十七年(1403—1419年)間,明王朝新造和改造的海運船,已達二千七百餘艘。明政府規定,漕船要定期更新,每年更新十分之一,每艘船使用期為十年。因而漕船製造規模很大。如清江廠,每年造漕船五百餘艘,衛河廠每年造漕船一百多艘。景泰時,所造的漕船,總數已超過一萬六千艘。據《漕船誌》記載,漕船製造所需之費,由戶部照例撥發。成化元年至十五年,每艘耗銀一百二十兩。成化十六年,戶部會官議定,清江、衛河二提舉司歲造船六百六十艘,每艘計銀一百兩。弘治元年,“每船一艘,加銀二十兩”,自此每艘造價恢複到一百二十兩。由於國家財政匱乏,漕船造費不足,成化十六年前三年,造船一千九百八十九艘,“歲計陪銀三萬三千六百餘兩,是皆出自軍士”。即戶部撥銀不足部分,用漕經費賠補。

明代所生產的戰船,主要用於防倭的艦船。除龍江船廠外,福州造船廠和廣東的造船廠都大量製造。福州造船廠在永樂初年造海船一百三十多艘。著名的戰船稱“福船”。史稱:“福船,耐風濤且禦火……大福船……能容百人,底尖上闊;上設木女牆及砣床。中為四層,最下實土石,次寢息所,次左右六門,中置水櫃……。最上如露台,穴梯而登,傍設翼板,可憑以戰,矢石火器皆俯發,可順風行”。廣東的造船廠生產的艦船種類很多,有海艇、艨艟、走舸、鬥艦、海鶻、樓船等等。戰船以東莞製造的“烏槽”和新會製造的“橫江”最著名。烏槽體大船堅,上寬下窄,底部塗黑漆,首尾用鐵力木創造,比福船更大更堅固,“可發佛朗機,可擲火球”。同時,轉動靈活,可以用船體撞擊敵船粉身碎骨,在戰鬥中威力很大。

明朝的軍事生產管理機構

明王朝軍事生產規模龐大,中央很多部門直接或間接深入軍事生產領域,軍事生產呈現多元管理的體製。

明王朝初年,國家政權機構明顯帶有元朝的痕跡,中書省在軍事生產方麵起到重要作用。明王朝鞏固之後,朱元璋對中央政權機構進一步進行調整,“洪武十三年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即廢除中書省和丞相製度,分丞相之權於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由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在中央六部中,戶部、兵部、工部在軍事生產中發揮著重要的管理職能。

明王朝管理軍費的最高中央行政機關是戶部。按明朝製度,戶部“贍軍輸”,“以輸轉、屯種、糴買、召納之法實邊儲”。全國財政收支,包括軍事生產和軍費支出,皆由戶部彙總編製會計錄進呈皇帝,使皇帝對國計大綱了然大目,以便“顯入為出,國計不虧”。通過由戶部從國庫調撥的軍費,稱為“年例”,由“京運”(即戶部太倉庫撥付的存銀)支付。每年入太倉銀數百萬兩,依據明朝祖製,“以七分為經費,而存積三分為兵歉,以為常”,在七分經費中,少部分用於官俸等項支出,大部分為軍費。由於戶部是國家中央財政機關,職掌軍費分配大權,故而參與了多方麵的軍事生產事務。首先,戶部有監督軍事生產的權力。如南京戶部對內府的軍事手工業生產,包括南京兵仗局有監督的權力。其次,戶部職掌大部分軍品儲備。戶部下設四部,即民部、度支部、金部、倉部。在上述四部中,倉部“主漕運、軍儲出納料糧”。洪武三年,軍儲倉增設到20所,其中臨豪、臨清二倉為軍事性質的轉運倉。此外,在邊境各地置屯田倉,收軍事屯田所入,以給軍用。洪武二十九年,改為13清吏司,每清吏司下隸民、度、金、倉四科。其中倉科主管部分軍品的儲備和起運。軍器局也由雲南清吏司代管。戶部還在各地建立了軍儲倉和屯田倉,以專事供軍之用。

工部是明朝又一個軍事生產管理機構。工部“掌天下百工、屯田、虞衡、川澤之政令。”在軍事生產方麵,職掌屯田和部分軍器生產事務。洪武初,工部下設總部、屯部、虞部和水部。屯部設有郎中員外郎主掌天下屯田政令。永樂二年(1404年)令五軍都督府總攝天下屯田。宣德五年(1430年)之後,軍屯組織日臻完備,形成了從中央到各衛所的各級管理體製。工部也是管理軍事手工業的主要部門。洪武二十六年改稱為營繕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各司皆負有軍事生產之職:虞衡清吏司下設立軍器局,專門組織兵器生產。營繕清吏司主要負責軍事性實施的修建,如修理都、城,京倉等。都水清吏司負責具有軍事意義的橋、道與舟車的建造。屯田清吏司負責規辦營道、城磚、軍營、戰衣、器械等。工部還兼領軍品儲備管理職能。明王朝10大內庫,其中工部主管3庫。

兵部“總掌天下武官勳祿、品名之政令,山川險易之圖,廄牧、甲杖之數”。是軍事手工業、軍事牧業、軍品儲備的重要管理機構。朝廷規定,軍器局,兵仗局主要由工部職掌,各地方所造軍器,除邊衛所造,留存本處備用隻每年造冊申報外,其餘都司衛所製造的,均須征解到北京。最初由工部收驗,發放。洪武二十六年規定,兵部接到衛所申請報告後,簽署關領軍器數目,然後移交工部。工部進行複核,確定發放的軍器數目後由內府衙門的兵仗局查實發放。兵部下設太仆寺和行太仆寺兩大管理機構。太仆寺,設於南北二京,掌全國牧馬之政令。全國馬政除內廄(內廄,由禦馬監掌之,領以中官,馬場設於北京,主要供皇帝使用)外,皆歸兵部統一掌管。此外,兵部還設有軍儲倉,主要儲存胖襖、戰鞋、裘帳等物。

明王朝軍事生產管理,中央除了戶部、工部、兵部之外,還有內府也分管部分軍事手工業單位,從事兵器製造。此外,地方府、州、縣和軍隊對都衛係統在軍事生產方麵都有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