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元朝之後,因軍事鬥爭的需要,牧馬業又有新的發展。中統四年(1263年)忽必烈在朝廷專門設立了掌管馬政的郡牧所,隸屬太府監。以後又把群牧所升為尚牧監、太仆院,最後改為太仆寺,直接隸屬於中書省。在全國建立了十四個大牧場,東至朝鮮南部,西至甘肅,南暨雲南,“周回萬裏,無非牧地”。牧場設有千戶、百戶進行管理。和軍隊一樣,牧場的千戶、百戶也是世襲的,反映了元朝馬政的軍事性質。朝廷對馬政管理極嚴,每年太仆寺官員都要巡視全國各牧場,進行普遍檢查,一一核對馬匹數量。隸屬太仆寺的馬,要在左股上烙以官印,稱為大印子。由於朝廷重視、管理嚴格,官府牧場亦有很大發展,“太仆之馬,殆不可以數計。”官牧、軍牧的發展,致使元朝養馬,一時達到極盛,騎兵大有發展。蒙古軍、探馬赤軍官兵幾乎人人有馬,而且一個騎兵有三至五匹馬備用,除了用馬奶充饑外,在行軍和戰鬥中衝擊時馬匹可以輪換使用。漢軍和新附軍中也有騎兵。
官府牧場養殖的馬匹,絕大部分保障軍隊需要,隻有一小部分滿足皇家乘騎、儀仗以及生活需要。由於元朝軍隊以騎兵為主要兵種,在戰爭頻繁、軍馬消耗過大的情況下,僅官府牧馬還不能完全滿足軍事上的需要,因而官府還采取各種措施鼓勵民間養馬。元朝鼓勵民間養馬,不僅僅是為了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而且也是為了進一步擴大軍牧生產範圍,解決軍馬不足的需要。因為元廷有一個成文的規定,“軍事緊急,比及和買,誠恐遲誤”,官府可以隨時在全國各地征調軍馬。
蒙古國在牧民中征發軍馬,主要是采取“抽分”和“刷馬”的辦法。所謂“抽分”,就是在牧民中征收馬、牛、羊等。元廷規定:“探馬赤軍馬、牛、羊等一百口,抽分一口。與下戶貧乏軍接濟物力。”一般蒙古部民不足一百者,見群充分一口,探馬赤軍人所屬牧群不足一百者,則可因“軍與其餘百姓不同”而免去抽分。
“刷馬”政策,就是強奪民馬。蒙古興起於北方草原,“俗善騎射,因以弓馬之利取天下”。元朝建立之後,元軍仍以騎兵為主要兵種,南北征戰皆借助於馬力。因而馬匹對元朝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元朝中央財政十分困難,不可能提供大量經費支付巨大的購置軍馬費用。於是,元製定了在民間“刷馬”、“括馬”、“和買馬”製度,來滿足軍需。按照這種政策,每遇發生重大軍事活動時,政府可以臨時發布命令,強搜刮民間馬匹,並稱為“刷馬”、“刮馬”(也稱括馬)。也可以采取“和買馬”辦法征集軍馬。實際上,“刷馬”、“刮馬”、“和買馬”都具有強製性,政府雖然要拿出一點錢物支付,實際並不按市價交易,隻是給少量的紙鈔或實物(如布匹之類)作代價。在國家財政匱乏,而軍事需要甚急時,官府常常一點不給。這種“刮馬”製度,從元初一直貫徹到元亡。早在窩闊台汗統治起,就不時發布命令強行搜刮民間馬匹,到忽必烈時,先後五次命令“刷馬”、“括馬”,而且數目驚人。如至元十三年,二十五年兩次“刷馬”,超過二十二萬匹,最後一次是至元三十年(1293年),計劃刮馬十萬匹,由於“刷馬之故,百姓養馬者少”。結果隻刷到七萬餘匹,反映了統治者的“刷馬”政策影響了民間的養馬積極性。“刮馬”政策也是一種種族歧視政策。元政權在“刷馬”、“括馬”、“和買馬”過程中,蒙古人、漢人,以及官與民持不同的標準。一般說來,蒙古人與官員(包括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官員)可以得到一定照顧,允許保留部分馬匹;漢人、南人百姓則往往全部征收。因為在元統治者看來,馬匹是最要的作戰工具,搜刮漢人、南人所有的馬匹,既可以保障作戰之必需,又可防止漢人、南人的反抗。所以在元末農民戰爭爆發後,統治者千方百計在民間“刮馬”。僅至正十六年(1356年),就“以今秋出師”為名,“和買馬”六萬匹。“刷馬”、“括馬”政策,實際上是不經過財政,把軍費直接轉嫁到人民身上,大大增加了人民的負擔,隻能激起更多的人民群眾起來反抗。元統治者的“刷馬”“括馬”政策也造成民間養馬業的極大破壞。為了從民間征發很多軍馬,統治者還嚴格民間馬的使用,忽必烈曾下令禁止人民用馬拉車、拖碾和耕地,嚴重影響了人民的生產和運輸。
隨著馬政的發展、軍馬的增加,蒙古貴族王公和蒙古軍隊搶奪民田,圈占牧地的事時有發生。史載:“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於千頃。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放孳畜。”山東濱州一帶的軍隊“多占民田為牧地,縱牛馬壞民禾稼桑棗”。這些行為,嚴重地損害了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