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因說,既不是外因說——因為不能想象還能有造成上帝的外因,也不是內因說——上帝不能分解,哪來內在因素?不是內因,也不是外因,而是最原始和唯一的,自由的原因。這正是斯賓諾莎哲學本體論的關鍵所在。其在自己學說中的意義和作用,決不下於“我思故我在”在笛卡爾哲學中的意義和作用。
但是,這種神——上帝的觀念究竟與基督教、猶太教教義中的上帝觀念有什麼不同呢?如果沒有不同,則斯賓諾莎的學說——至少他的學說的起點,不過是舊式神學的翻版而已;如果有不同,請問這不同主要表現在什麼地方?
這種不同首先和主要的表現在斯賓諾莎給神下的定義上。
他說:“神,我理解為絕對無限的存在,亦即具有無限‘多’屬性的實體,其中每一屬性各表示永恒無限的本質。”這句話出自他的《倫理學》界說的第6條。而所謂界說,正是他所使用的幾何學方法的理論技術問題。他的這個觀點,貌似尋常,實則不同凡響。相對於當時的宗教界而言,他無疑講了一句石破天驚上帝難安的話,因為他認為上帝並非一個具有人的形態的唯一的超神,而是“具有無限‘多’屬性的實體”。
神——上帝,即實體,而實體是什麼呢?自然不能說實體即上帝——那等於沒說。他的解釋是:“實體,我理解為在自身內並通過自身而被認識的東西。換言之,形成實體的概念,可以無須借助於他物的概念。”實體是一種“在自身內並通過自身而被認識的東西”,換句話說,它是一個“可以無須借助於他物的概念。”請注意,一是通過自身認識自己,一是無須他物可以自明。而這樣的東西,就是他在《倫理學》一書中開宗明義就規定了的內容,亦即“自因”。自因者何?就是“它的本質即包含存在,或者它的本性隻能設想為存在著。”
於是,我們可以知道斯賓諾莎所說的上帝——神,究竟是什麼意思了。梯利先生說:
“這一單一、永恒、無限、以自身為原因的必然的事物基質叫作上帝或自然。上帝不像笛卡爾所主張的那樣脫離世界,是從外麵施作用於世界的一個外在的超驗的原因(有神論),而是在世界以內,是宇宙內在的基質。上帝在世界之中,世界也在上帝之中;他是一切存在物的源泉(泛神論)。上帝和世界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這裏原因和結果沒有區別;上帝沒有創造同他分開、在他以外的某種東西,即離他而獨立的某種東西;他是事物內永恒的實體、基質或本質。上帝作為一切實在之活動的本原或泉源,斯賓諾莎用經院學派的術語稱他為產生自然的自然;上帝作為多種多樣的物體、出自本原的結果或產物,他被稱為被自然產生的自然。”
梯利先生講得很專業也很通俗,然而,他的某些用語並不確切,例如他說上帝和自然是一而二,二而一就不確切。實際上,在斯賓諾莎那裏,上帝還不等同於自然,二者並非同一事體。這一點,他在給他的朋友奧爾登堡的一封回信中曾有明確的解答,他寫道:“我對於神和自然,持有一種和那些近代基督教徒慣常所主張的非常不同的觀點。因為我主張神是一切事物的內在的原因,而不是超越的原因。……可是,如果有人認為《神學政治論》就立足在這一點上,即神和自然(他們把自然理解為某種質或有形的物質)是同一個東西,那他們就完全錯了。”
他的本意,上帝不是自然界,但也不是基督教認為的偶像,上帝是具有無限多屬性的實體。他正與同樣具有同類屬性——即無須借助於他物的概念的實體相同。
不消說,斯賓諾莎的這種本體論是夠複雜的。因為他複雜,所以後代哲學家對他的學說才產生種種不同的看法,即使像萊布尼茨、萊辛、雅科比、赫爾德和黑格爾這樣傑出的人物,對此猶有截然不同的理解。他們中有人認為他是有神論者,有人認為他是無神論者,也有人認為他是泛神論者,還有人認為他是反宇宙論者。無論如何,他是將基督教舊有的上帝觀念從他的哲學中清除掉了。
更為重要的,是他認為“實體不能為任何別的東西所產生,所以他必定是自因,換言之,它的本質必然包含存在,或者存在即屬於它的本性。”
神——實體是無限的,而無限的內容隻能是自身存在的。它就是它自身的原因。這就在理論上根本排除了以超自然的上帝為世界本原的宗教觀念。對此,後代的許多哲學大家都曾給予很高的評價。確實,他的這個觀點,比起與他同代的偉大科學家牛頓所認為的上帝對世界的原始推動,還要略顯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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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這樣的以自由和無限屬性來認識上帝和實體的觀念,必然存在許多模糊之處,雖然這些模糊不清之處在斯賓諾莎看來是絕對不存在的。這大約也是特定的曆史時代使之然也,倒也未必應該苛求於前人的。
重要的是,斯賓諾莎以他自己的方式,第一次把傳統的神學觀念逐出他的哲學體係之外,而且對笛卡爾的唯理主義哲學給了一個一元論式的改造與發展。
斯賓諾莎既然認為上帝是一切事物發展的本因,那麼,他就必然會沿著這個思路發展他的哲學,於是他進而提出上帝的屬性,提出實體與樣態、思想與廣延等哲學範疇。他認為實體是無限的,樣式是有限的;實體不依別的原因而存在,樣式卻是“實體的分殊,亦即在他物內通過他物而被認知的東西”。很可惜,他認為實體是無限的,因無限而不變,樣式是有限的,因有限而運動。於是他的一元論的本體論原本該高於笛卡爾卻終於沒有得到徹底的證明。
但是,能做到這一步,在他的時代,也就夠了。
(2)價值觀
斯賓諾莎哲學的重點不在上帝而在人,雖然他采用的是從上帝談起,由神而及人的方法。他一生著述甚多,但無論他較早的著作《神學政治論》還是後來的《倫理學》,對於這一點都是前後貫通,始終不渝的。
斯賓諾莎的人的價值觀,出於他的自然狀態說。他既然認定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當然要求人應該由此出發來決定和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他的人的價值觀念,是與教會的觀念完全相反的。教會的觀念,重神而輕人,有神而無人,人在神的麵前隻是一種有罪的附庸,他除去對著上帝懺悔之外,應該毫無作為,必須毫無作為,他既不能向上帝爭名譽更不能向上帝要利益。凡此種種,在斯賓諾莎這裏不但全不合理,而且毫無價值。他認為神學家的目的,無非是要把人從理性之物降為畜牲,而且為達此目的,不惜撲滅人類理智的最後一個火花。
在他看來,人既然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就該遵循自然所規定的必然性,人的自由,不是隨心所欲的行為,自由乃是對自然必然性的認識。
同樣,人既然是自然的一部分,就必然應該享受自然權利。這種自然權利,他稱之為自然律。對此,他有一大段論述,連舉證帶評價,寫得理通氣暢,生機勃勃。他說:“所謂天然的權利與法令,我隻是指一些自然律,因為有這些律,我們認為每個個體都為自然所限,在某種方式中生活與活動。例如,魚是天造地設地在水中遊泳,大魚吞小魚,因此之故,魚在水中快樂,大魚有最大的天賦之權吞小魚。因為,在理論上,自然當然有極大之權為其所能為,換句話說,自然之權是與自然之力一樣廣大的。自然之力就是上帝之力,上帝之力有治萬物之權;因為自然之力不過是自然中個別成分之力的集合,所以每個個體有最大之權為其所能為;換言之,個體之權達於他的所規定的力量的最大限度。那麼,每個個體應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顧一切,隻有自己,這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與權利。”
這就是說,人人有權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且正如大自然中的物競天擇規律一樣,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不但食之有味,而且食之有義。“他認為萬物都力求維持自己的生存,這種努力就是德性。”然而,沿著這個路子走下去,似乎必然得出“強權就是公理”的結論。這樣的價值觀念,不就是霍布斯的人性理論嗎?然而不是的,霍布斯是認定人性惡的。因為人性如狼,所以非有強大的國家權力專製才行。斯賓諾莎則認為,非但“每個人都愛他自己,都尋求自己的利益——尋求對自己真正有利益的東西”,而且按“理性的命令,隻教為我們尊重自己的利益起見,應與他人結為友誼”,“假如每一個人怎能尋求他自己的利益時,則人們彼此間便最為有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他特別欣賞如下這條諺語:
每個人對於別人都是一個神。
很顯然,他和霍布斯雖然進入過同一條胡同,得出的卻是相反的結論。他認為人應該愛己但也愛人,他認為唯有理性生活最合道德,他認定財產所有權和思想自由權確有永恒性與合理性。他雖然強調人應該為自己的利益去奮鬥,卻又認為“除了人外,沒有別的東西對於人更為有益”,“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價值之事,莫過於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諧一致,使所有人的心靈與身體都好像是一個人的心靈與身體一樣,人人都團結一致,盡可能努力去保持他們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體的公共福利。”
一方麵,要人人為自己奮鬥,一方麵每個人對別人都是一個神。或許可說,沒有個人奮鬥,就沒有公共基礎,而沒有充分的個人權益,也就沒有社會的共同利益——至少資本主義文明認為如此。
斯賓諾莎的這種人的價值理論,對當時資本主義文明的發展而言,應該說是適逢其時。所以盡管他的學說,有那麼多的仇視者和反對者,卻一經發表,便產生轟動效應。
(3)政體觀
斯賓諾莎既然十分強調自我保存的天然合理性,既然認定財產所有權的合理性與永恒性,他必然推崇人的思想自由權的價值,必然承認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的必要性。而保護人的思想自由權與人的財產安全,保護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的合法合理性,則非有強大的國家政權幫助才行。於是他的人的自然狀態說,便又自覺不自覺地與霍布斯的政治學說發生千絲萬縷的聯係。但是,他又主張人與人之間應追求共同福利,認為人必須尊重理性並因此而成為自己的主人,因此,他在政體觀念上,又與霍布斯劃清了界線。霍布斯既認準人性如狼,所以惡人必須惡治,他的政體理念,一言以蔽之,就是實行君主專製製。斯賓諾莎認為人與人可以而且應該和睦相處,而且唯有人人享有思想自由權才能和睦相處,唯有和睦相處才合乎理性原則,所以他對君主專製體製必定持反對態度。在他看來,君主政體不如貴族政體,貴族政體又不如民主政體。即使萬不得已,非實行君主政體不可,也應該是君主立憲製而不是君主專製。
他承認而且隻承認天賦人權。他說:“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別一個人處置安排的,因為沒有人會願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賦的自由思考判斷之權轉讓與人的。因為這個道理,想法子控製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說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規定什麼是真的要接受,什麼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規定什麼信仰以激發人民崇拜上帝,這可算是誤用治權與篡奪人民之權。所有這些問題都屬於一個人的天賦之權。此天賦之權,即使由於自願,也是不能割棄的。”
他認定:“自由比任何事物都珍貴。”
他堅持說:“政治的目的絕不是把人從有理性的動物變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發展他們的心身,沒有拘束地運用他們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忿怒或欺騙,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監視。實在說來,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為自由政治而呼喊,既是斯賓諾莎哲學的歸宿,也是他人格的歸宿。
很可惜,他對民主政體的這種認識和向往,卻讓英國內部的戰亂潑了冷水。對此,他實在也拿不出更有說服力的論據和辦法。換句話說,他的政體觀雖鮮明卻不夠具體,理論色彩強烈但對具體模式關注不夠。這個任務,確也不是他可以完成的。並非他的思路不對,也非他的才能不夠。一是他遠離英國,對英國革命知之甚少;二是他在1677年便英年早逝,又使他沒有看到光榮革命所產生的政治後果與理論啟迪。這個任務,隻好留給幸運而同樣博學多識的洛克去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