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逆向物流管理發展及國內外實踐概況(2)(2 / 3)

由於逆向物流本身的不確定性,使逆向供應鏈中的風險加大,具體來說,存在以下幾種風險:

首先,逆向物流雖然能使下遊客戶減少或規避經營風險,但由於采取寬鬆的回收策略而加大了自身的風險,即風險由下遊往上遊轉移。

其次,逆向物流的不確定性及處置時間的延長,導致逆向供應鏈也存在信息扭曲且逐級放大的現象,即“牛鞭”效應,包括逆向供應量及其品質、退貨信息等,從供應鏈末端到上遊會發生信息嚴重失真。為解決這一問題,可通過信息共享、壓縮提前期、零部件標準化等方法來削弱“牛鞭”效應;也可通過建立契約式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確定逆向物流成本、風險損失及收益分配比例,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最後,逆向物流還麵臨再生產品的市場風險,包括再生產品的品質風險和再生產品的市場接受度風險。消除這種風險,首先要對再生產品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要建立一套質量檢驗標準;然後要全麵宣傳普及綠色消費理念,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就是這一理念的充分體現。

環境效益與經濟利益的統一是企業實施逆向物流的總體目標,但是在具體運作時,會遇到供應鏈的風險分擔、經濟利益與環境效益相矛盾、逆向物流與前向物流相衝突等問題。因此,需要從供應鏈的範圍建立企業的逆向物流係統。

企業實施逆向物流戰略的關鍵還在於減少逆向回流的商品數量,從根源上減少逆向物流處理量。首先是通過減量化設計、麵向回收的設計、麵向拆卸的設計、模塊化設計等方法,從產品生產的源頭保證回收處理的方便性;其次是通過產品質量控製和過程監控,防止那些退回率高的產品進入前向物流過程。

9.3歐洲的逆向物流實踐及特點

經濟全球化的推進也讓各國開始密切關注環境保護問題,各國都從自身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出發,對破壞環境的商品及商品包裝製定相關法律進行嚴格監控。在整個歐洲有強烈回收產品的傾向。德國的《包裝廢品廢除法令》(Ordinanceon the Avoidance of Packaging Waste)於1991年通過並成為法律,這一法令強調企業有責任管理它們的包裝廢品,包括收集、分類、循環使用包裝物。1995年,歐盟發布了一條包裝法令,要求其所有成員國到2001年最少要再生利用各自25%的包裝品。其他歐洲國家如奧地利、荷蘭也采取同樣的措施來製定或修正它們的法律。英國於1997年製定的《垃圾掩埋稅收法案》(Land fill Tax)使得處理固體廢品的成本比以前更加昂貴,這毫無疑問會迫使廠商與消費者提高再生循環利用的意識。一些相關機構也承擔了監督和管理逆向物流的責任。所以,環保因素引致的逆向物流往往涉及社會責任感和企業道德問題。

9.3.1歐洲市場的產品回收法規概況

歐盟一直很關注“綠色法案”的立法和實施工作,希望以此來減少或者消除對環境的影響。這種立法最初起源於德國和北歐國家(挪威、丹麥和芬蘭),最初的關注點是廢棄物回收管理問題。但是近年來的情況有所發展,尤其是德國,采納了以產品的最終處置及技術為焦點的新的一係列綠色法案。這些法案的本質是:產品或者技術的原始設備生產商(OEM)要對產品的最後處置負最終的責任。歐洲其他一些國家也已通過法律條例,促使產品生產商承擔起產品壽命終結後的回收和報廢處置責任。目前歐盟標準回收法中要求回收的產品涉及家用電器、IT產品、汽車及其零部件、電池等許多行業的產品。

德國是歐洲最早實施廢棄產品回收立法的國家。早在1986年,就通過垃圾管理法案,規定了處理垃圾的規則。1993年又通過了新的垃圾管理條例,對“垃圾”進行了重新定義,規定所有的產品必須重複利用或回收再循環,隻有少量的產品最終以掩埋的方式處置。該法規的目標是,通過對生活垃圾和廢棄產品的回收再循環,試圖使德國的經濟接近閉循環的模式。按照新的法規要求,電子產業、汽車製造業等必須承擔自己產品使用廢棄後的回收、再利用責任,禁止隨意丟棄。例如,德國的汽車回收法明確要求,所有的汽車製造商免費回收那些使用時間超過12年的舊車。

根據歐盟的一項調查顯示,每年有900萬輛車報廢,約產生900萬噸垃圾。汽車回收法規要求,到2015年所有廢棄車輛中的90%必須被回收、再利用;法律還規定了汽車不可回收材料含量的目標,規定在2015年使車輛垃圾掩埋部分降低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