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學習程序,包括集合隊伍、操練、檢驗的標準,號令旗幟的辨別、車徒行進方式和在不同地形時車徒的先後順序,乃至凱旋、獻禽、慶賞和處罰等。
諸多項目的訓練如同實戰,統一指揮,協同圍獵,這既檢驗了部隊的作戰能力,也增長了將帥的指揮才能和士兵對戰陣和使用武器的熟練程度,從而使部隊始終處於紀律嚴明、戰鬥力旺盛的狀態。除冬季農閑時的軍事訓練外,在春、夏、秋三時利用農事間歇也進行短暫的訓練,即所謂的“春蒐、夏苗、秋獮”。
《國語·周語》亦謂:“蒐於農隙,耨荻亦於籍,狄於既既蒸,狩於畢時”,但是由於春夏秋之間的農隙非常短暫,因此“冬狩”以外的“講武”其規模及訓練內容很顯然是受限製的。
此外,在軍隊出征前,也常以狩獵方式檢驗部隊的戰鬥力,銘文也有關於昭王出征前“出狩南山”的記載。
無論是冬季的“講武”,還是其他短期臨時性的訓練,均由司馬負責。
《周禮·大司馬》對此所記甚詳,其謂“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陣如戰之陣……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陣……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陣……中冬教大閱,前期群吏戒重庶修戰法……”。
由此可見,司馬不但是“講武”的組織者,而且兼任軍事教官,他們對各種作戰技巧均甚通曉,故古代的兵書有以“司馬”命名者,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所說《司馬法》即是。
第三,負責執行軍事法律
“司馬”作為全國軍隊的最高管理官,除管理國家軍賦和組織軍事訓練外,還是軍法的執行者。
如《周禮·大司馬》:“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及戰,巡陳,胝事而賞罰”,“大役與慮,屬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賞誅”。
這些都說明,在軍事活動中,所有涉及賞罰等軍法事宜,均由司馬處斷。
司馬的這一職能在《左傳》、《國語》中亦有所記述,如《國語·晉語三》載晉國將領慶鄭,因違反軍令,晉惠公命司馬說殺之,司馬說於全軍將士前曆數慶鄭違反軍令的四大罪行,然後對其實行斬刑,以儆全軍。
據《左傳·文公十年》載,楚王與宋、鄭二國君田獵於孟褚,“宋公違命”,左司馬天畏“抶其仆以徇”,這是司馬在田獵中(實為軍事演習)懲罰違令者的事例,即使一國之君亦嚴懲不貸。
又如《國語·晉語五》載:“趙宣王言韓獻子於靈公,以為司馬。河曲之役,趙孟使人以其乘車幹行,獻子執而戮之”;《左傳·襄公三年》亦載:“晉侯之弟楊幹亂行於曲梁,魏絳(時為中軍司馬)戮其仆”。“幹行”、“亂行”均為破壞行軍作戰隊行的行為,對違犯正常軍事行列者由司馬負責處治。
從上述幾例中可見,無論是軍事演習還是在真正的戰爭中,凡違反命令和軍規者,小自車仆,貴至國君,均予以嚴厲懲處,而執法者即是司馬。
上引《左傳》、《國語》等材料反映的雖是春秋時期的事件,但所記述的均為周製。
春秋時如此,西周時亦當不例其外,與《周禮·大司馬》所記相印對,足以證明司馬無疑是軍事執法官。
司馬的職責除上述幾個主要方麵外,由於在奴隸製軍事製度中具有“寓兵於農”、“寓將於卿”的特點,加之司徒、司馬、司空共同管理國家事務,所以三司既有分工,又互相聯係,特別是司馬還負責管理軍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