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都說明,在軍事活動中,所有涉及賞罰等軍法事宜,均由司馬處斷。
司馬的這一職能在《左傳》、《國語》中亦有所記述,如《國語·晉語三》載晉國將領慶鄭,因違反軍令,晉惠公命司馬說殺之,司馬說於全軍將士前曆數慶鄭違反軍令的四大罪行,然後對其實行斬刑,以儆全軍。
據《左傳·文公十年》載,楚王與宋、鄭二國君田獵於孟褚,“宋公違命”,左司馬天畏“抶其仆以徇”,這是司馬在田獵中(實為軍事演習)懲罰違令者的事例,即使一國之君亦嚴懲不貸。
又如《國語·晉語五》載:“趙宣王言韓獻子於靈公,以為司馬。河曲之役,趙孟使人以其乘車幹行,獻子執而戮之”;《左傳·襄公三年》亦載:“晉侯之弟楊幹亂行於曲梁,魏絳(時為中軍司馬)戮其仆”。“幹行”、“亂行”均為破壞行軍作戰隊行的行為,對違犯正常軍事行列者由司馬負責處治。
從上述幾例中可見,無論是軍事演習還是在真正的戰爭中,凡違反命令和軍規者,小自車仆,貴至國君,均予以嚴厲懲處,而執法者即是司馬。
上引《左傳》、《國語》等材料反映的雖是春秋時期的事件,但所記述的均為周製。
春秋時如此,西周時亦當不例其外,與《周禮·大司馬》所記相印對,足以證明司馬無疑是軍事執法官。
司馬的職責除上述幾個主要方麵外,由於在奴隸製軍事製度中具有“寓兵於農”、“寓將於卿”的特點,加之司徒、司馬、司空共同管理國家事務,所以三司既有分工,又互相聯係,特別是司馬還負責管理軍賦。
與此相關,他還必須與主管人民的司徒和主管工程建設的司空協作,從事“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等大量非軍事的工作,這些工作也是其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上所說的“司馬”是周王朝的重臣,稱“大司馬”,在當時除“大司馬”以外,其下還設有軍司馬、國司馬、家司馬、都司馬等不同等級的“司馬”。
所謂“軍司馬”是指周王室軍和諸侯軍中所設的“司馬”,如前所述,西周王室軍分為“西六師”和“成周八師”兩大軍隊。
據周金《盝方尊》銘文:王令盝“用司馬六■王行,叁有司:司土(徒),司馬、司空”,這裏的“六■”即“西六師”,三司隸屬於“六■”,說明西周西方軍隊設有司馬。
又據《令彝》銘文載:明公到成周後,曾下令“舍三事令,眔卿事寮,眔諸尹,眔裏君、眔百工,眔諸侯:侯、田、男,舍四方令”。
據史學家楊寬所考,“卿事寮”當包括三有司:司徒、司馬、司空①。又《■壺》銘文載,■與其祖父先後任成周八師的“總司德”,依西周製度,三司並設,有“司徒”必有“司馬”,由此二銘文可證西周另一軍隊——東方軍隊亦設有“司馬”。
西周初沒有“軍”級編製單位,所以兩大軍隊的司馬,當是《周禮》所說的“軍司馬”。
周王朝有司馬,兩大軍隊有司馬,諸侯國亦有司馬,金文稱“邦君司馬”,《周禮》則稱諸侯司馬為“國司馬”。所有這些“司馬”皆高居卿位,即《周禮》所說之“國司馬”。
又據《周禮·都司馬》雲:“都司馬掌都之士庶子及眾庶車馬兵甲之戒令,以國法掌其政學,以聽國司馬”,由此可知國司馬之下又有都司馬,都司馬主要在王畿或諸侯國中的一些大采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