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這種軍賦爲基礎的兵役製度,是一種普遍兵役製。
據《漢書·食貨誌》說是每一名到法定服兵役年齡的男子都要爲國家服役二年,即一年爲正卒,“給中都官”。一年當戍卒,戍守邊疆,曰屯戍。
又據《秦簡·秦律雜抄》有罰服徭役,戍邊四年的,可見服役期限可以超過一年。
據《睡虎地秦簡·編年記》載,29歲的喜在秦王政“十三年,從軍”。這就是依法服兵役。
“屯戍”在《秦簡·除吏律》中又曰“徭戍”。
這種依法應征的“正卒”和“戍卒”已不再是民兵而是常備軍。
表明秦國在商鞅變法以後,在新的具有封建性的授田民的小農經濟基礎上,以新的行政編製爲單位,實行了以普遍兵役製爲基礎的常備軍製。
這種製度是與以國野分製爲基礎的“兵農合一”的民兵製度根本不同的。
秦國的普遍兵役製是比較典型的。
山東六國的情況雖因史料的缺失,沒有秦國記載的這樣典型,但它們在井田製和村社製瓦解的基礎上,都實行了新的普遍兵役製,則是沒有問題的。
據《商君書·徠民篇》說,商鞅變法以後,在韓、魏、趙三國出現了大批上無戶口、下無田宅的貧苦農民,這證明在三晉,井田製和村社製已均告瓦解。
據《管子·問篇》,戰國時期齊國也出現了一批“未有田宅者”、“債而食者”的農戶,這是齊國井田製和村社製破壞的標誌。
孟子向齊宣王宣傳的明君要“製民之産”,實即要恢複井田製①。
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孟子追述了一番井田製的優越性。
這一切說明在戰國中期以後,井田製已經成爲曆史的陳跡了。
由於井田製的瓦解,兵役的負擔就不能再與土地製聯係在一起了,轉而以戶和人口爲單位來計算。
凡是適齡的男子都在可征發之列。
兵役不再是一部分人獨占的權利,而成爲全民應盡的義務。
可見,由以國野分製爲基礎的“兵農合一”製度向以普遍兵役製爲基礎的常備軍製的轉變,包含著深刻的曆史內容。
它是構成中國社會由奴隸製向封建製轉變的一部分。
換句話說,中國普遍兵役製的出現是與封建軍製的誕生相聯係的。
普遍兵役製的特點是全部適齡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
如《戰國策·齊策·一》說:“臨淄之中七萬戶,臣竊度之不下戶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於遠縣,而臨淄之卒,固以二十一萬矣。”
齊臨淄有七萬戶,每戶有三名男子可供征發當兵,一役可以發兵21萬,這當然是普遍兵役製。
《戰國策·魏策·三》說:“魏氏悉其百縣勝兵,以止戍大梁,臣以爲不下三十萬。以三十萬之衆,守十仞之城,臣以爲雖湯、武複生,弗易攻也。”
魏國的“百縣”,可以征發30萬勝兵,這當然也是普遍兵役製。
《戰國策·東周策》說韓國:“宜陽城方八裏,材士十萬。”
《楚策·二》說楚國東地“悉五尺至六十,三十餘萬。”
《戰國策·趙策·二》說趙武靈王“變籍而棄經”,大膽“破原陽以爲騎邑”,等,說的也都是普遍兵役製。
在普遍兵役製基礎上所征發的軍隊已經是具有職業化性質的常備軍,而不再是“兵農合一”的民兵。
它征發的範圍也突破了國人的小圈子而擴大到了全民。
因此,這種兵役製度能組織成龐大的軍隊,以適應當時各種戰爭形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