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國變法最早,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不再以“親、故”而以“功勞”作爲賞賜的標準,實際上已經具有了軍功爵製的性質。
吳起在楚變法,“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絕減百吏之祿秩”,然後用所收減的爵祿“以奉選練之士”,也具有軍功爵製的特點。
秦是推行軍功爵製最徹底的國家。
秦的軍功爵製最典型,對當時和後世的影響也最大。
秦的軍功爵製主要包括兩項內容:
其一,“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這就是說凡立有軍功者,不問出身門第、階級和階層,都可以享受爵祿。軍功是接受爵祿賞賜的最必要條件。
其二,“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爲屬籍”。
這是取消宗室貴族所享有的世襲特權,他們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僅憑血緣關係,即“屬籍”,就可以獲得高官厚祿和爵位封邑。
這項規定,造成了戰國時“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的時代特點。
軍功爵製在新的曆史條件下,顯示了勃勃生機。
在變法運動的推動下,趙、燕、韓、齊等國也實行了新的任官製度。
如:趙孝成王依據趙襄子時代“功大者身尊”的法規,下令對降趙的韓上黨守馮亭等“以萬戶都三封太守,千戶都三封縣令,皆世世爲侯,吏民皆益爵三級,吏民能相安,皆賜之六金”①。
在燕國,實行了“公子無功不當封”。
樂毅破齊有功後,“燕昭王大悅,親至濟上勞軍,行賞饗士、封樂毅於昌國,號昌國君”②。
並以上功、中功、下功、無功來區別賞賜的等差。
在韓國,申不害創立了一套“循功勞,視次第”的任官製度,規定“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③。
在齊國,齊威王也選賢任能,因功授官,封賞功效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殺逢迎取譽的阿大夫。
趙、燕、韓、齊實行的這套新製度,也就是新的軍功爵製的不同表現形式。
秦國施行的軍功爵製,在賞賜爵秩的原則上還有較嚴格的限製。
其原則之一,是“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
《韓非子·定法》說,商鞅製定的秦法是:凡戰士能斬得敵人一顆首級,就可以獲得爵位一級及與之相應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斬殺的敵人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斬敵人首級五顆,還可以役使隸臣五家。
總之,軍功的大小決定著將士“尊卑爵秩等級”的高低。
其原則之二,是爵位高者賞賜重,爵位低者賞賜輕,對士兵的獎賞低於軍官。
依秦製,劃分爵位爲二十級,從一級公士到二十級徹侯。
軍隊在攻城圍邑時如能斬殺敵人八千以上,野戰時如能斬殺敵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
凡立全功的部隊,就對全軍進行賞賜,而賞格依五大夫(九級)爲分界,劃分爲兩類,對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賞賜重,在正常的官爵升遷之外還有“賜邑”、“賜稅”、“稅邑”等。
而對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則隻賞賜官爵一級,或者最多加賜幾千錢、幾個奴隸而已,沒有“賜稅”、“賜邑”、“稅邑”等重賞。
其原則之三,是賞罰並行,立功有賞,無功者罰,賞罰分明。
秦國軍隊以伍爲基本戰鬥單位,據《商君書·境內》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戰死,其餘四人即獲罪;如有二、三人戰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將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殺敵:一人戰死,須殺敵一人。二人戰死,須殺敵二人。
所以秦軍戰士要想得到“斬一首爵一級”的獎賞,必須是在斬殺敵人的數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數後,方能獲得。〓本〓作〓品〓由網〓友〓整〓理〓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