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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鐵論·險固》篇說:“庶人之有爵祿,非升平之興,蓋自戰國始也。”
正道出了春秋、戰國兩個曆史時期爵祿製度的根本不同。
新的軍功爵製造就了一批爵祿及身而止,不再傳給子孫的新官僚和一批軍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軍事製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正是由於這一原因,在戰國時期活躍於政治舞台上的著名將、相,大多已不是出身於舊貴族,而是出身於微賤者了。
如著名軍事家孫臏是刑徒,吳起是遊仕,名將白起、王翦是平民,趙奢是田部吏;名相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
其他如蘇秦、張儀、陳軫、範雎、蔡澤等,不是鄙人,就是貧人,從而開了秦漢以後的“布衣將相之局”。
這在客觀上,對於舊的“世卿世祿”製度和宗法製的瓦解,也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
(六)軍事刑罰製度的發展
軍事刑罰製度是我國古代軍事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古代刑罰製度的一個重要方麵。
軍事刑罰産生於夏殷時代,從古代文獻上看夏代有《禹誓》,殷代有《湯誓》。
所謂“誓”就是一種臨戰而設的簡約軍事刑罰條文。
西周春秋時,軍事刑罰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種類趨於複雜化,內容趨於多樣化。
周代軍事刑罰的複雜化主要表現是軍“誓”的種類有所增加。
夏、殷兩代的“誓”,主要是臨戰設誓,周代保持了這個傳統,如《尚書》所載的《牧誓》,《國語·晉語》所載的“韓原之誓”和《左傳》所載的“鐵之誓”①等。
但是,周代增加了:
(1)戰前總動員的“誓”
如《尚書·費誓》。
這是周初魯公奉命征討管、蔡等叛亂時所做的“誓”。
是一篇總動員令,其中提出對違令者要處以“常刑”和“大刑”。
(2)軍事訓練和軍事演習中的“誓”。
據《周禮·夏官·大司馬》,西周和春秋時,在春、夏、秋、冬四時之田中,都用“誓”來約束民兵,對於違犯軍令者,一律懲處,重者誅、斬。
(3)出現了各種軍事禁令。
如春秋時鄭國遭火災,執政子産爲預防敵國打劫,令“城下之人伍列登城”,“使野司寇各保其徵”、“使司寇出新客,禁舊客勿出於宮”②。
據《周禮·士師》規定,凡有軍事行動,士師要“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者”。
《鄉士》要“各掌其鄉之禁令”。
《布憲》要掌邦的“刑禁號令”。
《掌戮》專掌“軍旅田役”中的“斬殺刑戮”事宜。
軍事刑罰種類的增加使軍事犯罪的名目隨之增多。
其一,戰爭失敗,將領未能赴敵戰死,即構成犯罪,這叫“軍敗,死之”③。
春秋時列國因兵敗被殺或自殺的將領,不勝枚舉。如楚莫敖屈瑕因伐羅失敗被殺;楚將子玉因城濮戰敗自殺,楚大夫閻敖因失守那處被殺,晉中軍佐先穀因邲戰之敗而被殺等。
其二,在軍事活動中,不服從或違背命令,構成“違命”罪。
如春秋時,晉下軍佐胥甲因拒絕追擊秦兵,晉人處以“不用命”罪。
越王勾踐伐吳,對軍中“不從其伍之令”與“不用王命者”皆“斬以殉”。
晉將顛頡、魏犨違犯文公命令,火焚僖負羈氏,構成違命罪等。
其三,在軍事活動中,將士不能克盡職守,構成瀆職罪。
如春秋時晉大夫祁瞞在城濮之戰,“因中軍風於澤,亡大旆之左旃”,犯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