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公子買戍衛,不能勝任,魯以“不卒戍”,即不能克盡職守罪,殺了他。

晉中軍帥荀罃限令荀偃、士匄七日攻克偪陽,否則以瀆職論罪等。

其四,在戰場上,將士脫離戰鬥行列,構成“失次犯令”罪。將領被俘、部下麵上無傷,構成“將止不麵夷”罪。說假話貽誤士衆,構成“僞言誤衆”罪。同乘共伍的戰士有戰死者,其他人構成“不死伍乘”罪。

其五,裏通外國,構成通敵罪。

如春秋時在鄢陵之戰中,晉大夫郤至可俘而未俘鄭君,又接受楚王聘問,即犯了“戰而擅舍國君,而受其問”的通敵罪。

晉中軍佐先榖勾結赤狄伐晉,犯通敵罪而被滅了族。

春秋時的軍事刑罰包括有死刑、肉刑、財産刑、自由刑和流刑等一整套刑罰體係。

其死刑有戮、殺、斬、車轅、滅族等。

“戮”,即殺的一種。

在春秋時,晉司馬韓厥曾“戮”趙孟的禦者,司馬魏絳曾“戮”晉悼公弟楊幹的禦者。

“殺”,是砍頭。

如春秋時楚武王曾殺敗將閻敖,晉文公曾殺違令的顛頡、祁瞞、舟之僑等。

“斬”,是腰斬,也可以是斬首、折首。

春秋時軍中斬殺犯人的事例很多。

如靡笄之役,晉韓獻子斬人。

韓原之戰後,晉惠公使司馬說斬慶鄭等。

“滅族”,又雲族誅。

晉處分通敵的先穀,即“盡滅其族”。

“車轅”,就是車裂,是分解肢體。

春秋時雖有其刑名,但未見到軍中有車裂犯人的實例。

其肉刑有鞭、抶、貫耳、墨等。

“鞭”,就是鞭打。

城濮之戰時,楚將子玉在■治兵,曾鞭打七人。

“抶”,是杖擊。

春秋時,楚左司馬文之無畏曾“抶”宋君的車夫。

“貫耳”,是以矢穿耳,戰國時改稱爲“射”。

楚子玉在■治兵時,也曾“貫三人耳”。

“墨”,即黥,是在人麵頰上刺字後塗以墨。

在周代《■匜》文中的“■■”字樣,就是“墨”刑。

據《周禮·條狼氏》說,這是製裁軍中小吏違犯誓命的一種刑罰。

財産刑,古稱\" 贖刑\" ,是以罰金抵罪。

據周金《師旅鼎》銘文,周初成周八師統帥白懋父曾判處不服從王命的師旅衆仆交罰金“三百寽(lǜ,音慮)”。

《國語·齊語》載,春秋時齊桓公曾下令:判重罪者可以犀甲一戟贖罪,輕罪者可以鞼盾一戟贖罪,小罪者以金贖罪,要求訴訟的交12矢,才能立案。

據《尚書·呂刑》,周代判定墨、劓、剕、宮、大辟五刑贖金的數目,分別是“百鍰、二百鍰、五百鍰、六百鍰、千鍰”。

自由刑。

周代軍事刑罰中的自由刑,主要是剝奪犯罪將士家屬的自由身份,罰作奴隸。

據《國語·吳語》,越王勾踐對犯罪的將士,就實行“斬”其身,“鬻”其妻子兒女的嚴厲懲罰。這與夏殷周三代的“孥戮”,有一脈相承的關係。

流刑,就是流放。周初,蔡叔因參加叛亂被“以車七乘,徒七十人”流放到邊地①。春秋時,晉曾流放軍犯“胥甲父於衛”②。

周代實行的是奴隸製專製統治,君權大於軍法。

因爲君是“禮樂法度”和“五刑”的製作者,又是最高執法人。所以軍法的執行與否受君權的製約。

這種情況必然造成執法上的“畸輕畸重”現象。⑦本⑦作⑦品⑦由⑦思⑦兔⑦在⑦線⑦閱⑦讀⑦網⑦友⑦整⑦理⑦上⑦傳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