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晉魏犨與顛頡同犯違命罪,但在量刑時,晉文公因愛魏犨之才,所以隻殺顛頡了帳。

又如晉趙穿與胥甲均不服從軍令,但因趙穿是中軍帥趙盾的“側室”,晉君的女婿,所以胥甲被處以流刑,而趙穿卻逍遙法外。

這種君權超越於軍法的現象,後來也成爲了中國封建專製主義軍事刑罰的特點。

戰國時期軍事刑罰發展的更爲完善,而且在性質上也發生了轉化,主要表現爲以下幾點:

首先,戰場上軍事刑罰條令更加完善。

戰鬥編隊條令是構成戰場上軍事刑罰的組成部分。

這種條令,《尉繚子》稱爲“經卒令”。

它規定:“左軍蒼旗,卒戴蒼羽;右軍白旗,卒戴白羽;中軍黃旗,卒戴黃羽。”

各軍具有不同的旗幟、羽誌,主要是爲保證部隊的整齊劃一,兵將相識,以利於指揮。

《經卒令》又規定:“卒有五章,前一行蒼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黃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分別置章於前、項、胸、腹、腰。

每軍的戰鬥行列又用不同的徽章相區別,這就保證部隊在戰鬥時行列不發生紊亂。如果有“亡章者”、“亂先後”者,都要受到軍法製裁。

統一軍中號令是戰場上軍事刑罰的又一重要內容。

在軍中,下級要絕對服從上級,有妨礙執行軍令的,一律誅殺。

“軍無二令,二令者誅,留令者誅,失令者誅。”①

金鼓旗鈴是將軍指揮全軍的工具,各有各的用途,如“鼓之則進”,“金之則止”。

在戰鬥中,“鼓失次者有誅,喧嘩者有誅,不聽金鼓旗鈴而動者有誅”②。

保證軍中號令的統一,是克敵製勝的必要條件。

束伍令是戰場上軍事刑罰的核心內容。

據《尉繚子·束伍令》說,在戰場上同伍戰士有陣亡的,其他人必須殺死如數的敵人來抵償,否則即處以“身死家殘”的重罪。

伍長、什長等下級軍吏陣亡,也必須殺死敵方的伍長、什長,否則全伍、全什都要論罪。若將領陣亡,則應殺死敵將。如未能殺死敵將,即處其部下以臨陣脫逃罪。

倘若大將戰死,其部下將吏職在五伯長以上未戰死者,“大將左右近卒在陣中者”,一律構成死罪。其餘軍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

對在戰場上戰敗、逃亡或投敵的將領,“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男女公於官”。

吏卒在戰場上戰敗、逃亡、投敵,“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

“身死家殘”就是殺頭抄家。

“男女公於官”,就是鬻賣家屬爲官奴隸。

秦將樊於期(即桓■)戰敗逃到燕,秦國就抄殺籍沒了他的“父母親族”,並懸賞“金千斤、臣萬家”購求其頭顱。

對於臨陣脫逃的士卒,後續部隊一經發現可以就地誅殺。

“卒逃歸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構成包庇罪,與逃兵同罪。

對已上報死亡但又活著回來的士兵,要奪其軍爵,懲罰其同伍之人,並罰他本人做奴隸。

在戰場上的各級將吏,享有相當大的殺罰權力,稱爲“將誅之法”。

依此法,什長可誅殺什中之人,佰長可誅殺什長,千人之將可誅殺百人之長,萬人之將可誅殺千人之將。左右將可誅殺萬人之將。大將軍可誅殺任何將領①。

在春秋以前誅殺地位較高的將軍,權力操在國君手中。

至戰國時,這種情況改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