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一切生殺大權悉由大將掌握。戰誅之法是列國保證軍隊服從長官,全軍服從大將的有力法規。

其二,出現了常備軍營區刑罰條令。

春秋以前實行民兵製度,軍隊無常駐營區,自然也就談不上常設營區刑罰條令。戰國時,隨著常備軍的出現,常駐營區刑罰條令也應運而生。

據《尉繚子·將令》,大將頒布發兵命令後,在國門外\" 期日中設營\" ,將士必須按時報到,屆時不到者受刑罰。將軍入營後,即\" 閉門清道,有敢行者誅,有敢高言者誅,有敢不從令者誅\".在軍營中,前後左中右各軍都有專門的營地,以行垣相別,不準逾越。在一軍之中,將帥、佰也各有專門營地,以溝渠相別,禁止隨便通行,違令者受罰。

在營區的縱橫道路上,每120步,設一標幟,派人分段把守。凡在營區通行須持有將吏頒發的符節,否則不準通行。軍中采樵、放牧者出入軍營要排成隊列。軍吏出入營區不持符節,士卒出入營區不排成隊列,一經發現就地誅殺。這就有效地保持了營區的井然秩序。

在行軍中所建的臨時營地,也要“左右相禁,前後相待,垣車以爲固”①。

對有逾越界線、擾亂駐地者,一律誅殺。

常備軍對於自己的防區,要劃分地段委派專人誓死堅守。

其三,充實和發展了軍事訓練中的刑罰法規。

在春秋以蒐狩活動爲特點的軍事訓練中有一套“誅後至者”,斬“不用命”者的刑罰條令。

但這些條令很簡要。

戰國則不然,軍事訓練主要已轉移到軍營中進行。其方式是:先伍後什,先什後卒,先卒後伯,最後由大將總其成,形成了“兵教之法”②。

在訓練中無論哪一環節出了毛病,都構成“犯教之罪”。

“兵教之法”的特點是“明刑罰,正勸賞”,獎優罰劣。要求教練者做到“令民背國門之限,決死生之分,教之而不疑”。

教練的成果要經受實踐的考驗。

據《秦律雜抄·除吏律》說,發弩嗇夫經訓練後射不中靶,罰負責教練的尉二副甲,罰發弩射夫二副甲並免職,另行委任他人。駕騶(馭寺)已任用四年,但仍不能駕車,罰教練者一副盾,免駕騶職務,並補償四年徭戍。戰士在臨陣時畏葸不前,不能\" 盡死於敵\" ,就要懲處平日教練士卒的各級軍官。軍官對於訓練結果承擔著巨大的責任,其平日對訓練要求之嚴,也就不言而喻了。

什伍的教練因陋就簡進行,“以板爲鼓,以瓦爲金,以竿爲旗”。對違令者,加“犯教之罰”。

卒、伯的訓練是軍事訓練的中期階段,其程序與什伍訓練大致相同。

大將的訓練是軍事訓練的最高層次,在中野進行,擺成陣勢,“去百步而決,百步而趨,百步而騖,習戰以成其節”。違令者,以犯教之罪論處。

經過嚴格訓練,要求部隊成爲“守者必固,戰者必鬥”的鐵軍。

其四,軍中什伍連坐法更加係統化。

軍中的連坐法起於夏殷。

據《尚書·甘誓》、《湯誓》,凡違犯軍令者除自身遭受殺戮外,家屬也要被罰做奴隸。但連坐的對象都與罪人有血緣親屬關係。

對於非血緣關係的什伍連坐濫觴於春秋,春秋時列國軍中即有:“不死伍乘,軍之大刑也”①的規定。

戰國時軍中連坐法係統化的表現,一是軍中士卒以伍、什、屬(五十人)、閭(百人)爲單位實行連坐。

凡屬同一伍、什、屬、閭的戰士,有一人“幹令犯禁”,如未得到揭發,整個伍、什、屬、閭成員全部連坐,與犯禁者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