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中的連坐,是過去聞所未聞的,而今也實行了。

據《尉繚子·伍製令》,軍中上至大將,下至什長,“上下皆相保”,形成一套連保體係。

不論在哪一級出了問題,都要累及上下級。依據這套連保製度,軍中做到了“父不得私其子,兄不得私其弟”。

“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奸,無有不揭之罪。”

軍中連坐法的另一表現形式,是舉薦人與被舉薦人連坐。

如秦昭王相範雎,曾舉薦王稽爲河東守,後王稽“與諸侯通,坐法誅”。

依連坐法,範雎受到牽連,被免去相位。

戰國時,軍中連坐法的係統化,說明隨著奴隸製度的崩潰,宗法製度日益瓦解,過去那種過分依賴血緣關係來維持軍隊的團結、保證軍隊戰鬥力的作法已經失去了效力。

新的連坐法要求軍中將士不論有否血緣關係,一律在法律的基礎上實行連保,以使互相監視,互相揭發。軍中連坐法的實施大大加強了軍隊組織內部的政治關係和階級關係,遠比傳統的血緣關係更加強而有力,它是在新的曆史條件下整軍經武的重要手段。

其五,出現了內容複雜的城防刑罰條令。

城防刑罰條令的出現是戰國時大規模圍城戰的産物。

其條令規定:一旦敵人圍城,全城物質、糧食、人員即由國家統一調用。有敢於逃避守城責任者,處以族誅的酷刑。

軍隊按什佰編製在城上劃分防區,稱爲“署”。

每署吏卒都實行連坐,左右相保。吏卒出入署區必須佩戴標誌。

防區不準會客、傳遞信件、處理家事。

有離署聚語、大聲喧嘩及處理家事者,殺。

發出敵情警報後,要立即進入戰鬥崗位,行動遲緩或掉隊者,斬。

敵軍來襲時,守城吏卒要肅靜。有歡呼叫囂、擅自行動者,殺。

有相聚、並行、相視、相哭、舉手相探、相指、相麾、相踵、相投、相擊者,殺。

城受圍攻時,全城即戒嚴。城中按街道劃分戒嚴區,設將吏負責管理,糾查“往來不以時行”及“行而有異者”。

通行者必有信符,四人以上要有大將信符。發現信符不合及號令不應者,立即拘留。有無信符而擅自通行者,斬。

城防期間,實行宵禁。“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

入夜,大將派人巡守。夜間通行者,必有符節,否則處斬。

城防期間,士卒不得欺侮他人,橫行霸道。後勤人員要保證物質供應,違令者罰。對於趁火打劫、偷盜、強奸婦女、擾鬧滋事、做反宣傳者,一律誅殺。

在城防中,乘城防守的將吏,必須把家屬送到“葆宮”,名曰由國家保護,實際上是當作“人質”。

在城防戰鬥中,士卒失其令、丞尉,必須俘獲敵方令、丞尉,否則論罪。

而令、丞尉損失部下十人,“奪爵二級”。

損失百人以上,革職遣戍邊。隻有殺獲同樣數目的敵人,才可以免罪。

將士有臨戰後退或脫離戰鬥崗位者,殺。

凡城防期間有與敵人通信、通言、響應敵人友好表示的,殺。

城中吏民有敢“以城爲外謀”者,處以通敵罪,車裂其本人,斬其父母妻子同産,滅其三族。

主管將吏或裏正等未及時發現者,亦斬首。如能及時發現並報告者則免罪。

守城的士卒,有踰城投敵者,其同伍之人未能捕獲,斬。

有佰長投敵的,斬隊吏。

有隊吏投敵的,斬隊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