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投敵者,其父母妻子同産皆車裂。

守城的軍吏、士卒、百姓有敢於“謀傷其將長者,與謀反同罪”。

從戰國充實和發展的軍事刑罰中,可以看出,在死刑中,車裂和滅族的條款增多了,並出現了處分犯罪者“父母妻子同産”的條文。

在肉刑中,出現了耐刑和劓刑。

在贖刑中,罰甲、盾,罰戍邊和罰服徭役的條文,已經很普遍了。

戰國時軍事刑罰的完備,一方麵是它自身體係的不斷係統化;另方麵也是它向更高階段發展演變的標誌。

春秋以前的軍事刑罰,主要以士卒爲對象。

依據“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則,奴隸主貴族在刑罰中享有“八辟”亦稱“八議”特權。

就是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等八種人在量刑時可以減免刑罰。

如晉中軍將荀林父喪師,未受刑罰,是以賢免。晉悼公弟楊幹擾亂軍行,魏絳僅戮其仆,楊幹是以親免等。﹌﹌

但是在戰國時,新興階級提出了“殺之貴大,賞之貴小。當殺雖貴重必殺之,是刑上究也,賞及牛童馬圉,是賞下流”①的新型刑罰原則,取消了奴隸主貴族享有的“八辟”特權。

顯然“刑上究,賞下流”與奴隸主階級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對立的。

這說明戰國時的軍事刑罰象當時上層建築領域的其它社會製度一樣也發生了性質的變化。

(七)募兵和騎兵的出現

1、募兵的出現

募兵是戰國中期以後出現的一種新型軍隊。

募兵與傳統的征兵不同,征兵是依法服兵役製度,這是公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

募兵是國家用金錢和其它物質條件雇傭的軍隊,是“賃市傭而戰”的雇傭兵。

募兵與國家則是金錢與契約的關係,有錢則戰,無錢則散。

據《秦律雜律·敦表律》記載,有“冗募”,即募集的軍隊。他們爲國家服役,國家根據他們服役期限的長短和任務的輕重,給予報酬。

雙方簽定契約,如果冗募背“致”,即契約規定的日期,提前返回,便要受到懲處。

據《荀子·議兵篇》,戰國時也有“近招募選”,即以錢財而招募的募兵。

荀子在評論齊、魏、秦三國軍隊的性質時指出“是數國者,皆幹賞蹈利之兵也,傭徒鬻賣之道也”。

又說他們“其去賃市傭而戰之幾矣”。

這說明戰國時列國雇傭“市中傭作之人”當兵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

據《莊子·人間世》,有位叫支離疏的人,身體殘疾,在“上征武士”時,可以“攘臂而遊於其間”。

這也可以說明戰國時募兵的普遍存在。

但是,戰國時招募的軍隊規模很小,在當時的兵製中不占主導地位。

2、戰國時期的騎兵

傳統看法認爲,中國古代騎術出現於戰國,趙武靈王是介紹騎術入“中國”的第一人。

但是這種說法並不確切。於省吾先生依據對甲骨文中的“先馬”和“馬射”等辭例的研究,認爲中國的騎射早在殷代已經産生了①。

《詩經·大雅·綿》中的“走馬”一辭,顧炎武釋爲“單騎之稱”,說明西周時期仍保持著殷代單騎的傳統。

春秋時,晉大夫趙旃曾以良馬二,供他的叔父與兄弟做單騎,救了他倆。鄭大夫子産聽說諸大夫想殺公孫黑,忙從外地乘單騎而歸。魯大夫左師展也想乘單騎從齊回國。

可見,春秋時也有單騎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