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繚子》主張重罰,他在《重刑令》中說:人民隻有“內畏重刑,則外輕敵”,所以主張將戰敗、投降、臨陣逃脫的將士宣布爲“國賊”、“軍賊”,不僅處以“身戮家殘”之刑,還要削戶籍、發祖墳、變賣家屬做奴隸。對於不能按時報到和開小差的士卒,以逃亡罪論處。
他的《伍製令》所講的軍中什伍連坐法,他的《束伍令》所講戰場上的懲罰條令和“戰誅之法”等,都體現了重罰的原則。
他說:“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
認爲隻有這樣,軍隊才能做到“令如斧鉞,製如幹將,士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③。
《尉繚子》的重刑思想顯然與商鞅的刑賞思想如出一轍,而且比商鞅的更爲嚴酷。它反映了古代軍隊組織中的官兵關係是嚴重的階級對立關係。
《尉繚子》的以法治軍思想已與春秋以前大不相同。
前文我們說過,由於《尉繚子》提出“殺之貴大,賞之貴小”這套賞罰原則,取消了舊貴族所享有的厚賞輕罰的特權,體現了新興地主階級的進取精神,因而極富時代精神,標明它與舊的“賞功酬勞”原則有了質的不同。
其四,《尉繚子》一書所保存的其它重要軍事條令,有《分塞令》,是營區劃分條令,規定各軍分塞防守區域及往來通行原則;有《經卒令》,是戰鬥編隊條令,規定各軍特有的軍旗標誌、士卒的行列單位及不同的行隊單位佩戴不同徽章等;有《勒卒令》,是統一軍中指揮號令金鼓旗鈴的條令,規定了金、鼓、旗、鈴等指揮工具的作用和用法;有《將令》,規定將軍統兵受命於國君,隻對國君負責,將軍在軍中具有無上權威,統一指揮全軍;有《踵軍令》,是後續部隊行動條令。規定後續部隊作爲接應部隊,與大軍保持的距離、前進的方向、所應完成的任務以及安全、警戒、處置逃兵的原則;有《兵教》(上、下),是軍事教練條令,規定了軍中“分營居陣”的訓練方式及訓練中的獎懲製度。
在兵教方法上,明顯地繼承了《吳子兵法》的一些原則。
《兵教》還提出十二條必勝之道,要人君掌握。對於將士則要求:“爲將忘家,踰限忘親,指敵忘身,必死則生,急勝爲下。百人被刃,陷行亂陳;千人被刃,擒敵殺將;萬人被刃,橫行天下”,希圖把軍隊訓練成爲無往而不勝的鐵軍。
《尉繚子》所記載的這些軍事條令是我們研究先秦軍事製度的寶貴材料。
(四)《六韜》
《六韜》是産生於戰國中晚期的一部重要軍事著作。托名太公呂望撰,以太公與文王、武王對話的形式,講論治國平天下的軍事問題。其真正的作者已不可考。
“《六韜》”一名,最早見於《莊子·徐無鬼》載女商說:“吾所以說吾君者,橫說之以《詩》、《書》、《禮》、《樂》,縱說之則以《金板》、《六弢》。”
郭象注引司馬崔說:“《金版》《六弢》,皆周書篇名。或曰秘讖(chèn,音襯)也。本又作《六韜》,謂太公《六韜》,文武龍虎豹犬也。”
《漢書·藝文誌》將《六韜》收錄在儒家類,說:“《周史六韜》,六篇。”
班固自注:“惠、襄之間。或曰顯王時。或曰孔子問焉。”
唐顔師古注:“即今之《六韜》也,蓋言取天下及軍旅之事。弢字與韜同也。”
至唐修《隋書·經籍誌》,將《六韜》列入兵家類,以後各代相沿不改。
至宋代,辨僞學興起,學者始懷疑《六韜》非周初呂望所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