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章(1 / 3)

是懲罰輕微過錯的常用手段。隨著乾隆中期施政愈苛執法趨嚴,皇帝覺得罰俸數額太少,不足以警戒其心,又法外加罰,所罰動輒上萬,改稱“議罪銀”。皇帝的初衷,不過是想讓官員“肉痛”一下,並沒有想把它製度化為一項財源。

和砷當政後,馬上發現了“議罪銀”的妙處。罰俸的決定權在吏部,款項由戶部承追,銀兩也交給國庫,過程公開透明。而議罪銀並非國家定製,故可以繞開吏部戶部,由軍機處負責,不納入國家財政,而是歸入皇帝的小金庫,並且過程及數額都可以不公開。因此,在和砷的建議下,皇帝批準將議罪銀製度化,並且將罰銀的範圍大大擴展,從財政虧空之類的重大錯誤到在奏折中寫錯幾個字,都可以一罰了之。

此舉一出,那些聰明的大臣們馬上就發現了妙處。不少大臣主動要求交納議罪銀。比如河南巡撫畢沅以“未能迅速搜獲要犯”,自請罰銀兩萬兩;陝甘總督勒爾謹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自行議罪繳銀四萬兩。以小過而甘重罰,既說明大臣們對自己要求的嚴格,又為皇帝小金庫的充實不聲不響地立了功,可謂一舉兩得。因此,通過這種渠道踴躍“捐輸”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數。比如河南巡撫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把香灰弄到了朱批奏折上,因此“惶惶不可終日”,積極要求自請罰銀三萬兩。手筆之大連皇帝都覺得有點不好意思,遂降旨說:沒有那麼嚴重,加恩寬免銀兩萬兩,交一萬兩上來就可以了。

被動交納議罪銀的大臣當然就更多了。自從議罪銀製度化之後,大員們發現,他們的錢包隨時有被和砷以各種借口打劫的危險。居官任上,難保不犯錯誤。犯了錯誤就有可能被罰銀。至於罰多少,那往往要由和砷掂量這個官員家產的多寡而定。比如巴延三因為轄內百姓譚老貴自縊身亡,不得不“自行”交納議罪銀八萬兩。而特成額同樣因為轄內老百姓餘方得自縊,交兩萬兩就可以過關。李天培則因為管理監獄不善,導致“遣犯脫逃,重囚監斃”而交納四萬兩,而明興因“曆城縣監犯越獄”交納三萬兩。

當然,也有更多的官員感激這個製度。比如前內務府總管西寧,因為替皇帝做生意時“辦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皇帝一怒之下,要砍他的頭。還是和砷幫忙,從中說和,對皇帝曉以人頭賣不了錢的道理,議定西寧交八萬兩罰款了事。這八萬兩定得很準確,正好把西寧家刮得精光。西寧不得不出賣家中不動產來交納此項銀兩,事後還要因為保住了腦袋而給和砷寄信表示感謝:“天高地厚,深恩於生生世世矣,伏乞中堂代奏,寧不勝悚激切之至。”

在和砷的操作下,議罪銀製度為晚年皇帝的錢包裏注入了大量現金。僅從現存的《密記檔》統計,在短短十三年中,重大的議罪銀案件即有六十八件,平均每年五件。其中,督撫認議罪銀為三十七人次,即全國平均不到三個督撫中就有一個人認議罪罰銀。此外,布政使、鹽政、織造與關差等認議罪罰銀的有二十六人次。罰議罪銀少則萬兩,通常三萬兩上下,見於記載的最多一次高達三十八萬四千兩,下麵是《密記檔》裏的幾筆記載: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全德奏交蘇州織造任內應賠罰料銀並關稅短少銀二萬八千七百七十二兩。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寶奏交自行議罪銀十一萬兩。

乾隆四十六年,文綬名下共奏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三月,巴延三因“民人譚老貴自縊身亡一案”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和砷代奏原任巡撫楊魁之子楊超錚交議罪銀五萬兩,分五年代其父交納。

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征瑞奏交國棟名下入官銀五萬兩。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鹽政使西寧因鹽課事“辦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奏交自行議罪銀八萬兩。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三月,福康安代奏巴延三“因鹽務事”交自行議罪銀十萬兩。

乾隆四十九年,征瑞奏交範清濟“因拖欠額銅數十萬斤,除查封產業外”,罰銀八萬兩,故自議交銀八萬兩。

乾隆五十年(1785年),李質穎奏交自行議罪銀十四萬兩、關稅短少銀三萬餘兩,共十七萬餘兩。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富勒渾代奏運司張萬選因“船隻缺少不能籌劃添補”事,交自行議罪銀三萬兩。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八月,和砷、福長安代奏雅德因“浙江稅務缺少”事,交自行議罪銀六萬兩。

……

按乾隆的說法,議罪銀製度是“以督撫等祿入豐腴,而所獲之咎,尚非法所難宥,是以酌量議罪,用示薄懲”。看起來似乎於國體無損,既沒有增加百姓的負擔,又寬綽了皇帝的手頭,還警戒了不法的官員,真是一舉多得。而事實上,這卻是一項後果極為嚴重的惡政。

貪腐政治一個不變的規律是,個人從貪腐中所得的,與給國家造成的損失相比,往往微不足道。今天的官員,可以因為幾萬元的好處,甚至僅僅幾次“特殊消費”,大筆一揮,將千萬的土地批給開發商。同樣,乾隆晚年從議罪銀製度中得到的幾百萬兩零花錢,給大清王朝造成的損失要以億萬計。

所謂吃人的嘴短,用人的手短。在享受花錢快樂的同時,老皇帝對於那些踴躍交納議罪銀的官員不可能不高抬一點貴手。許多所謂“法所難宥”的大罪,隻要交納的銀兩足夠多,就可以免罪。因此議罪銀實際上起不到懲戒作用,反而變相地使貪汙侵占合法化,為犯罪提供了保護傘、“免死牌”,為貪官們壯了膽,讓他們貪汙腐敗為非作歹起來心裏有了底。反正大不了找和砷通融通融,罰錢了事。正如尹壯圖所說:“罰銀雖嚴,不惟無以動其愧懼之心,且潛生其玩易之念。”

這一製度讓官員們貪腐起來更有動力。積累多年的家業被罰光後,官員們的第一選擇往往是更加瘋狂的搜刮。有的時候,因為議罪銀數量過多,無法交納,官員們的第一選擇也是通過“犯罪”來獲取“議罪銀”。閩浙總督陳輝祖的弟弟要交三萬兩議罪銀,向他求助。他於是非法侵吞了一千六百兩銀子,交給弟弟。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山東巡撫國泰向屬員們勒索了白銀八萬兩,而一年前國泰的父親文綬繳納的議罪銀恰是八萬兩。

五腐敗集團化

在專製社會,想根除貪汙就如同讓大海停止波動一樣不可能。中國傳統政治體製是默許官員在一定程度下貪汙的,因為“低薪製”的設計使官員不可能不靠灰色收入來生活。事實上,傳統財政製度中可鑽的空子太多,貪汙對任何一個智商正常的人來說都不是難事。在大部分時候,貪汙之所以能被限製在一定範圍之內,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在儒學價值觀有效運轉下人格操守的約束;再一個是從上而下的政治高壓,也就是說,最高統治者的反腐決心和虎視眈眈的監視。

在乾隆晚年,約束腐敗的兩個條件都失去了作用。在乾隆的不斷打擊挫辱下,官員們漸漸放棄了人格操守,他們的所作所為隻有一個不變的指針,那就是現實利益。晚年乾隆精力不濟、“多從寬厚”,更帶頭腐敗,為貪官們樹立了榜樣。同時,乾隆盛世的經濟發展為腐敗提供了巨大空間。在乾隆前期,大清經濟一直高速成長,經濟總量迅速增加。人口從一億增長到近三億。中國經濟總量占世界第一位,人口占世界三分之一,對外貿易長期出超。蛋糕做大了,可以搜刮、聚斂錢財的基數比以前擴大了數倍。在這種情況下,政治腐敗如同細菌遇到了適合的溫濕度和酸堿度,在乾隆皇帝的眼皮底下,以驚人的速度發展起來。僅僅十餘年間,乾隆朝就完成了從前期政治紀律嚴明到後期貪腐無孔不入的轉變。在繁榮的表象下,大清王朝的全盛之局已經千瘡百孔了。

乾隆中後期,腐敗呈現以下幾大特點:

一是涉案數額從小到大,腐敗案件由少到多。乾隆前期,繼雍正肅殺之後,貪汙案件極少發生。偶有發生,貪汙額亦不大。乾隆前期處理的幾個案子,少者數千兩,多者也不過數萬兩,極少有上十萬者。像提督鄂善收賄銀千兩,即被處死。到了中後期,腐敗案接連爆發,涉案金額成倍、成十倍增長,官員貪汙動輒數萬,十萬,數十萬。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一個小小的貴州知州劉標就侵蝕公帑二十四萬兩。第二次金川之役中,一個小小的鬆崗站站員居然一次侵占公款近九萬兩。

二是腐敗官員由底層向高層發展,涉案高官越來越多。一般來說,高級領導幹部經過組織程序千挑萬選,人格操守和政治素質均應大大高於官僚隊伍的平均水平。確實,在乾隆前期,因為腐敗而被處理的高級官員,不過三五人而已。到了中期之後,形勢為之一變。從州府到省級大員,最後到首席軍機大臣,都陷入腐敗的泥潭。乾隆中後期二十多年間,省部級高官被處理者達二十多人。乾隆皇帝自己也不得不承認:“各省督撫中廉潔自愛者,不過十之二三。”(《乾隆起居注》六十年八月)

三是賄賂公行,窩案串案迅速增多,腐敗呈集團化公開化趨勢。

康雍兩朝,舉朝視貪腐如仇敵。到了乾隆朝,大家對腐敗已經不以為恥,反以為常。在權力已經充分市場化的背景下,辦一件事,安排一項工作,升一次官,枉一回法,需要多少錢,都有心照不宣的規定。不懂這些潛規則,在官場是無法立足的。如果不貪汙,一個人就無法操縱自己的關係網;如果不貪汙,他也沒辦法建功立業。在一定範圍內的貪瀆,不但是社會所默許的,而且是必須的。“腐而不敗”,是做官的最高境界。

為了自保,腐敗者在政治上拉幫結派,經濟上相互牽連,結成了利益同盟,呈現出明顯的群體性,即“窩案”“串案”。其主要特征是涉案人員眾多,形成了具有緊密人身依附性質的關係網。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到四十九年(1784年),朝廷一連查出了五起貪汙大案,都是“辦一案,牽一串;查一個,帶一窩”。一人敗露,則與他有關的關係網上的數十名乃至上百名官員就全部被揭露出來。常常是一人犯案,會導致一省官僚體係癱瘓。

乾隆晚年最典型的一起貪汙大案——甘肅冒賑案,就同時具有以上三個特點。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甘肅人蘇四十三率回族起義,乾隆皇帝派兵進剿。由於事發突然,甘肅一時難以籌集大量兵餉。時任甘肅布政使王廷讚為了表現自己,主動向皇帝表示,願意捐出四萬兩,以解燃眉:“臣甘願將曆年積存廉俸銀四萬兩,繳貯甘肅藩庫,以資兵餉。”

聰明反被聰明誤。讀到這個奏折,乾隆的第一反應不是大加讚賞,而是心中一愣。眾所周知,甘肅是個窮省,官員收入很低,一個布政使怎麼能一下子拿出這麼多錢?

在布置戰爭的同時,皇帝派人密查王廷讚家產來源。一查之下,甘肅冒賑案迅速敗露。

原來,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王廷讚的前任山西人王撣望任甘肅布政使。他對皇帝說,甘肅這些年連年大旱,百姓餓死不少。因此他請示朝廷,在當地開展捐糧運動,捐得多的富戶可以取得“監生”資格。對救災一向大力支持的皇帝批準了王撣望的建議。不過在實際操作中,王氏卻隻收銀子,不收糧食。數年之間,就籌集了上百萬兩白銀。這筆錢他一分也沒有用來救災,而是在命令各級政府編造假賬報銷後,與各級官員私分掉了。

在貪汙大量銀兩的同時,王撣望不斷上奏朝廷,說他辦理捐糧事宜,救了多少多少災民,災民如何如何流著淚感謝皇帝、感謝朝廷,紛紛稱讚大清王朝好。這樣的奏折哄得皇帝心花怒放。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五月,乾隆因王撣望辦理捐糧“有功”,一道諭旨將其調往浙江升任巡撫。王廷讚接任布政使,按前例繼續貪汙。據事後統計,從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至四十六年(1781年)年初,甘肅省共有二十七萬多人捐了監生,收銀一千五百多萬兩,通省官員合計侵貪賑銀二百九十餘萬兩。

這樣嚴重的貪汙案件,在中國曆史上極為罕見。它反映出大清政治體製的許多致命問題。

首先是監察機製形同虛設。有清一代,放賑過程有著嚴格而細致的規定。發放糧米時,官員必須親自到場,每日發放後,官員要親自簽字畫押,以為憑證。全部發放完畢之日,還要在發放冊首尾簽上總名,通冊加騎縫印記,以備上司檢查。同時,還要將發放數目、具體領取人名字、數額張榜公布,讓百姓監督。然而王撣望命令全省官員自行捏報災情,所有報災、勘災、監放規定均視為一紙虛文,無一執行。數年之間,不但從來沒有人檢查核實,也並沒有人舉報揭發過。

對於甘肅捐糧這樣的大事,皇帝是十分重視的。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年初,皇帝曾經派人到甘肅開倉查糧,以防捐糧過程有弊。可是甘肅各州縣官員串通作假,在糧倉的下麵鋪架木板,木板上麵撒上穀物,給監察官員以“糧倉滿囤”的假象,輕易欺騙了朝廷。

更為嚴重的是,這一案件反映出大清王朝的貪腐已經由局部發展到全部,由變態發展成為常態。這個案子涉及甘肅省官員二百餘人,其中布政使以下縣令以上官員一百一十三人,可以說將甘肅全省處級以上官員幾乎一網打盡。這些讀“四書五經”出身的朝廷命官,無一例外廉恥喪盡。麵對這樣明目張膽的罪行,居然無一拒絕,反而爭先恐後。他們形成了一個有組織的貪腐集團,案前有預謀、有計劃,案中有分工、有組織、有步驟,案後有攻守同盟。

這樣一個涉及全省的巨案,不但在甘肅是公開的秘密,在全國,也為許多人所知。但是七年之內居然無一人舉報告發,最終還是貪汙者自我暴露。一省如此,其他各省官風也大抵可以想見。乾隆皇帝也不禁歎息:“甘肅此案,上下勾通,侵帑剝民,盈千累萬,為從來未有之奇貪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