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企業財務信息公開——企業財務信息交換(2)(1 / 3)

6.1.2.2企業財務信息隻能由私人部門供給

企業財務信息一經披露,無論是成為公共品,或是成為準公共品,隻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將不會有任何財務信息使用者因使用企業財務信息而付費。但企業財務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在披露成本不能得到補償的情況下,企業財務信息披露的動力或多或少會受到影響。這裏和下麵討論的披露成本既包括顯性成本,即企業財務信息披露的人、財、物消耗,也包括隱性損失,如因企業財務信息披露的外部效應導致競爭劣勢等。

現代經濟學認為,由私人部門供給公共品普遍不足,政府必須介入鼓勵公共品生產,政府通過向某些領域投入足夠的貨幣選票,使資源向那裏流動,比如由政府投資建立軍隊、鋪設高速公路網、提供市政服務,等等。然而遺憾的是,因為企業財務信息和企業財務運動的狀態與方式密不可分,它隻能由私人部門實際上就是企業自己供給,而無法像其他公共品那樣由政府供給來平衡供需。政府能做的唯一努力,就是憑借其強大的政治權力,向企業提出強製性披露要求,但披露成本不能得到補償的問題始終存在。

政府和學者們主張,披露成本在由企業財務信息披露所促成的交易中得到補償,比如以較高的價格發行股票,以較有利的條件取得貸款,以較好的企業形象贏得顧客,等等。如會計信息交易收益是隱含在某種實體交易之中,一方提供信息,另一方根據所獲取的信息作出反作用於信息提供者的某種決策),等等。這種邏輯可以成立,但前提是強製性披露要求隻能到建立委托—代理關係、解除受托責任、維護資本市場公平等所必需的企業財務信息水平。如果無限度地提高強製性披露要求,披露成本將不能在隨後的交易中得到足夠補償,甚至還可能因泄漏商業機密等給企業帶來損失。此外,張德容提出,大多數財務信息使用者以間接方式分擔了披露成本,如:從投資方和國家角度看,由於企業生產和提供會計信息增加了費用,使其利潤降低,投資者的淨收益和國家的稅收也就降低了;從債權人角度看,資產消耗削弱了企業的償債能力;從顧客角度看,企業所提供的商品和勞務價格引起費用的增加而提高。薛祖雲也認為會計信息的生產費用最終是由投資者來承擔的。顯然,這種解釋隻看到了披露成本中的顯性成本,而忽略了隱性損失。

那麼,強製性披露要求隻是也隻能是全部企業財務信息中較少的一部分,遠遠不能滿足財務信息使用者多種多樣的信息需求。如果還想獲得額外的、優質的企業財務信息,不承認企業財務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的私人品屬性、不對其供給成本作出補償,則似乎行不通。對於不屬強製性披露要求的企業財務信息,應付費使用,變無償披露為有償供給。

6.1.2.3小結

綜上所述,企業財務信息需求和強製性披露要求、全部企業財務信息的關係。其中:A部分內容代表企業財務信息需求中由強製性披露要求滿足的部分,它體現了強製性披露要求中卓有成效的一麵;B部分內容代表強製性披露要求中事實上不存在企業財務信息需求的部分,它體現了強製性披露要求中政府失靈的一麵,這常常被解釋為製度供給的失誤,或製度供給過程中的“公共選擇缺陷”;C部分內容代表企業財務信息需求中不宜由強製性要求滿足的部分,因為這部分內容和解除受托責任無關,且披露成本,尤其是隱性損失較高;D部分內容代表企業財務信息需求中可不由企業供給的部分,如財務環境信息,可由政府機關、大眾傳媒、財務信息中介等供給,或由財務信息使用者自己判斷。

進一步將C部分內容細分為:C1,是那些優質企業可能會自願性披露的部分;C2,是企業願意有償供給的部分,這就形成了企業財務信息交換的標的——上市企業財務信息,因為同時也是企業財務信息需求的一部分,它不會像強製性披露要求那樣“溢出”;C3,則是企業拒絕供給的部分。可見,企業財務信息交換和企業財務信息披露,是共同滿足企業財務信息需求的互補關係。

6.2企業財務信息交換的基礎

關於交換,馬克思說:“一方隻有符合另一方的意誌,就是說每一方隻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誌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可見,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這種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法的關係,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係的意誌關係。”這段話向我們點明交換的基礎:自願性、互利性和契約性。無獨有偶,西方經濟學中勒普克等經濟學家的分析,也支持構成市場交換的質的規定性主要是:自願性、互利性、約定性和非人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