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聶樹斌無罪,又一積年老案成功翻案。至於聶樹斌案,更是出現了公訴史上極為罕見的訴辯雙方角色互換的場景。
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聶樹斌無罪,又一積年老案成功翻案。近二十年來,這類故事已經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多次刺激下,漸漸麻痹了人們的神經:佘祥林殺妻案,入獄十年後妻子卻生龍活虎的歸來。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報案者呼格卻莫名其妙的成了殺人凶手。至於聶樹斌案,更是出現了公訴史上極為罕見的訴辯雙方角色互換的場景。
現代刑事司法製度的建立,除了懲治犯罪以外,最重要的功能是保護使無辜者不受無妄之災。但在這些案件中,很可惜,現代刑事司法製度的這一功能似乎在實現上出了一些問題。
據最-高-檢-察-長曹建明透露,2013年以來,我國無罪判決率僅為0.016%,而在多數大陸法係國家中,這一數字一般在4%左右,英美法係國家則多為25%。就近十年來改判的案件來說,很多是出現“亡者歸來”和“真凶再現”這樣的罕見情形,才得以沉冤得雪。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諸多現實問題,議論者們早有高見,反複討論也不過拾人牙慧。細看聶案,會發現,一些似曾相識的問題,不僅出在聶案上,更是源遠流長,在傳統中華法係占主導地位的古代社會判案史上也屢見不鮮。
跑偏的口供中心主義
現代證據法學,講究證據互相印證。在嚴謹的現代刑事訴訟中,口供是被嚴格限定的證據種類,而在中古時代卻恰恰相反。中國古代的訴訟程序中,被告人口供是證明力最強大的證據,得不到被告人的自認,審判者一般不能輕易判決。在司法鑒定手段和證據法學都極為落後的古代,審判者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完全依靠其個人好惡和業務水平。而收集各類證據組成證據鏈亦是非常困難的工作,因此讓被告人幹脆的認罪,成了迅速結案的捷徑。
睡虎地出土的秦簡顯示,在以法家治國的秦代“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數之,”意思是審訊當事人乃是一個案件的必要前提。秦簡中的《封診式》一篇,就記載有二十多份庭審筆錄。為了能讓審訊結果更加精確,古人還發明了“五聽”這一絕學,要求審判者問訊時能做到細致觀察當事人的表情、聲音、動作等。可見在古代若是想做一個負責任的法官,不但要熟讀法律條文,還非得練就一手“讀心術”不可。畢竟,那個時代,還沒有犯罪心理學一說。
對口供的病態追求,本意是保護被告者的權益。法律對口供的強製要求,是對審判者絕對裁量權力的唯一一道防線。但是,機械的規定必然影響工作效率,因此,古代立法者亦對經審訊後得不到口供的情況做出了規定。唐宋以後的法典中都規定,在無法得到被告人供認的情況下,可以“據眾證定罪”。“眾”表示三人以上,也就是說需要湊足三個以上的證人,並且眾口一詞的指認被告人,才能將其定罪論刑。在大多數連一個證人都不可能存在的案件中,要執行這一規定,這無疑是極其困難的。
《清史稿》中就不無無奈地提道:“斷罪必取輸服供詞,律雖有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並罪在軍、流以下,不輕用也。”意思是法律雖然有“眾證明白”的規定,但一般沒有被告人的口供,要想定罪是極為困難的。誠如斯言,在法律明文規定無言證不得定罪的情況下,如果被告不認罪又沒有足夠的證人,莫說使無辜者蒙冤,就是要將真凶繩之以法也是極為困難的。然而,沒有任何難題難得倒勤勞勇敢智慧的中國人,古代的司法工作者自有他們的製勝法寶,那就是刑訊。
對口供的病態追求
陰魂不散的刑訊逼供
法庭審判不是有獎競猜,麵臨牢底坐穿的風險,沒有誰會主動認領指控的罪名。因此古代法律允許下的刑訊逼供,就成了當時司法工作者主要且唯一的偵緝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