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事實

在法律程序領域中,有一項被稱為“證據法”的原則,這項原則規定裁判之前必須取得事實依據。任何法官都可以把案子處理得對一切有關係的人同樣公正,隻要他能根據事實來作判決;但他也可能冤枉了無辜的人,隻要他故意回避事實,根據道聽途說的消息來作判決或下結論。

目前有許多人錯誤地把事情與自己的利害關係當作判斷是非的出發點。他們願意做一件事,或是不願意做一件事,惟一的原因是能否滿足自己的利益,而未曾考慮到是否會妨礙其他人的權益。在事情對他們有利時,他們表現得很“誠實”,但當事情對他們似乎不利時,他們就會不誠實,還會為他們的不誠實找到無數的理由。

而那些已取得成功的偉大人物,他們都會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來判斷是非,而不管這種做法能否立即帶來利益,或是偶爾還會帶來不利的情況。因為他們知道,到最後,公正終將使自己達到成功的最高峰。

你最好在心理上做個準備,使自己了解,要想成為一個思想方法正確的人,必須具備頑強堅定的性格。因為要達到思想方法的正確,有時會受到某種力量的暫時性打擊,對於此一事實,毋須否認。但是,同樣的,由於思想方法正確所將獲得的補償性報酬是如此的巨大,因此,你將會很樂意地接受這種打擊。

在我們尋求事實的過程中,經常需要借助他人的知識與經驗,通過這種途徑收集證據之後,必須很小心地檢查這些證據,以及提供證據的人。而當證據影響到提供證據人的利益時,我們更有理由詳細審查這些證據,因為與自己所提出的證據有關係的證人,通常對證據予以掩飾或改造,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由此可見,事實是躲在錯綜複雜的事件背後的一項隱性因素。因此,要想透過錯綜複雜的事件認清事實,就必須具有非凡的觀察能力,同時還需要具有足夠的耐心。

正視現實

事件的深層內核是事實,而諸多事實構成了我們生活的現實。我們不但要認清事實,而且要勇敢地正視生活的現實。而有許多人,尤其是青年學生,往往以理想主義看待生活現實,這就容易使自己生活在理想與現實的隔離層之中,與社會環境格格不入;或者一遇到較為惡劣的環境就要反抗,就要改造,操之過急,意氣用事。這兩種傾向都是極為有害的。

其實,從來沒有單純的理想環境,在今天的現實社會,也是魚龍混雜、泥沙俱下。是非曲直的分野、黑白好壞的界線在現實生活中是極其複雜微妙的。純粹的光明與純粹的黑暗都很少,生活中很大一塊是黑白混雜的灰色地帶。這就是說,對一個人來說,任何一個環境都有其兩重性:既是一片沃土,又到處荊棘叢生;既有利於你的發展的一麵,也有對你不利的一麵。

我們必須接受這個黑白混雜的生活現實。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不應當隻從消極的方麵去看,認為要尋求自由發展就不能接受現實這個框架的限製;而應當從積極的方麵去認識,接受框架的限製並不是不能成長發展,不能自我實現。換句話說,就是要把適應環境、接受框架的限製看作是理所當然、合乎規律的事情。我們可以從以下3個方麵理解這句話:

(1)約束與成長,限製與發展,表麵上是對立的概念,非此即彼,其實,任何自由發展與追求成功,都有一定的目標、範圍和途徑,而絕非天馬行空,任意縱橫。“天高任鳥飛”,夠“任意”了吧?可是超過了一定的高度和範圍,任何鳥都飛不成的。顯然,任何事物的運動和發展都意味著必要的製約。這個製約不僅是指遵守必要的法規和製度,而且是指一個人要有自製、自律和自主的控製力。法國作家雨果說得好:“知道在適當的時候管製自己的人,才是聰明的人。”

許多人之所以沉淪、墮落、失足、犯罪,並不是沒有良好的心願和品質,也不是困境的逼迫,不得不去偷、去搶、去胡作非為,而往往是他們缺乏自製力,太放縱自己。放縱的結果不僅傷害了別人,也傷害了自己。一個人隻有先學會控製自己,才有可能去控製別人,去突破環境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