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1 / 2)

卷六 家道

伊川先生曰:弟子之職,力有餘則學文,不修其職而學文,非為己之學也。

孟子曰:“事親若曾子可也。”未嚐以曾子之孝為有餘也。蓋子之身,所能為者,皆所當為也。

“幹母之蠱,不可貞。”子之於母,當以柔巽輔導之,使得於義,不順而致敗蠱,則子之罪也。從容將順,豈無道乎?若伸己剛陽之道,遽然矯拂則傷恩,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順相承,使之身正事治而已。剛陽之臣事柔弱之君,義亦相近。

《蠱》之九三,以陽處剛而不中,剛之過也,故小有悔。然在《巽》體,不為無順。順,事親之本也,又居得正,故無大咎。然有小悔,已非善事親也。

正倫理,篤恩義,家人之道也。

人之處家,在骨肉父子之間,大率以情勝禮,以恩奪義。惟剛立之人,則能不以私愛失其正理,故《家人》卦,大要以剛為善。

《家人》上九爻辭,謂治家當有威嚴,而夫子又複戒雲,當先嚴其身也。威嚴不先行於己,則人怨而不服。

《歸妹》九二,守其幽貞,未失夫婦常正之道。世人以媟狎為常,故以貞靜為變常,不知乃常久之道也。

世人多慎於擇婿,而忽於擇婦。其實婿易見,婦難知,所係甚重,豈可忽哉?人無父母,生日當倍悲痛,更安忍置酒張樂以為樂?若具慶者,可矣。

問:“《行狀》雲:‘盡性至命,必本於孝弟。’不識孝弟何以能盡性至命也?”曰:“後人便將性命別作一般事說了。性命孝弟,隻是一統底事,就孝弟中,便可盡性至命。如灑掃應對,與盡性至命,亦是一統底事,無有本末,無有精粗,卻被後來人言性命者,別作一般高遠說。故舉孝弟,是於人切近者言之。

然今時非無孝弟之人,而不能盡性至命者,由之而不知也。”問:“第五倫視其子之疾與兄子之疾不同,自謂之私,如何?”曰:“不待安寢與不安寢,隻不起與十起,便是私也。父子之愛本是公,才著些心做,便是私也。”又問:“視己子與兄子有間否?”曰:“聖人立法,曰兄弟之子猶子也,是欲視之猶子也。”又問:“天性自有輕重,疑若有間然?”曰:“隻為今人以私心看了。孔子曰:‘父子之道,天性也。’此隻就孝上說,故言父子天性,若君臣、兄弟、賓主、朋友之類,亦豈不是天性?隻為今人小看卻,不推其本所由來故爾。己之子與兄之子,所爭幾何,是同出於父者也。隻為兄弟異形,故以兄弟為手足。人多以異形故,親己之子異於兄弟之子,甚不是也。”又問:“孔子以公冶長不及南容,故以兄之子妻南容,以己之子妻公冶長,何也?”曰:“此亦以己之私心看聖人也。凡人避嫌者,皆內不足也。聖人自至公,何更避嫌?凡嫁女,各量其才而求配,或兄之子不甚美,必擇其相稱者為之配,己之子美,必擇其才美者為之配,豈更避嫌耶?若孔子事,或是年不相若,或時有先後,皆不可知,以孔子為避嫌,則大不是。如避嫌事,賢者且不為,況聖人乎?”問:“孀婦,於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也。”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曰:“隻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病臥於床,委之庸醫,比之不慈不孝。事親者,亦不可不知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