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用藥必備常識(2 / 3)

耐受性:指少數人對於藥物的敏感性很低,甚至用到中毒劑量才產生治療作用而不引起中毒的一種特性。為防止耐受性產生,應避免長期使用一種藥物,可與其他藥交替使用或采用間歇服用的方法。

藥物依賴性:指連續用藥一段時間後,病人在精神上產生依賴性,停藥後會出現主觀上的不舒服,但沒有嚴重的精神和全身症狀,病人會要求繼續應用該藥來避免停藥時的不適。依賴性繼續發展就成為成癮性,中斷用藥時可引起戒斷症狀,出現煩躁不安,流淚,流口水,嗬欠連天,出汗,腹痛,嘔吐,嚴重者可出現休克。防止的辦法是不要長期或超劑量使用安眠藥及成癮性鎮痛藥,嚴格掌握他們的適應證、劑量和療程。

抗藥性:也稱耐藥性,是指病原體對於藥物的抵抗性。在治療細菌感染性疾病或寄生蟲病時,長期使用某種藥物,病原體反複多次與之接觸後反應性降低,以至病原體能抵抗該藥而不被抑製或殺滅。為防止耐藥性的產生,應合理使用抗生素;使用過程中,劑量要足夠,療程要適當,避免長期使用,可與其他藥合用,從不同環節控製細菌抗藥性的產生。

如何從外觀上識別藥品是否變質

藥品變質直接影響藥品質量,甚至可引起毒性反應,因此對於存放藥品是否變質應首先從外觀上加以辨別。

(1)片劑:多為白色,若顏色變深,表麵出現花斑、疏鬆、受潮、粘連、發黴或有結晶狀出現時,說明此藥已變質,應停止使用。有些藥品若膨脹,疏鬆等也應停止使用。糖衣片常製成特有顏色,若顏色異常或出現黑斑、花斑、受潮、粘連,也不能使用。

(2)注射劑:注射劑均應澄明,如發現內有纖維、白點、沉澱物、雜質、絮狀物等均不能使用。有些藥品久放後出現結晶或中草藥製劑久放後出現混濁也不可使用。此外有些注射劑如維生素C等原為無色藥液,久貯後顏色變成深黃或棕色及其他顏色時,雖然藥液澄清,但仍視為變質不可繼續使用。

(3)其他劑型:粉針劑,粉末潮解成塊或明顯粘瓶壁時,則不可使用;眼藥水類有結晶析出,黴點、絮狀物出現,混濁及變色均不可使用;酊劑,發黴、沉澱或異味時不可使用;油膏劑,如出現幹涸、油水分離、異味發黴時不可使用;丸劑,若出現發黴、蟲咬,水丸鬆散或潮解,蜜丸變硬、變幹異味等均不可使用。

什麼是藥品的有效期、失效期和批號?到期藥品能否延長使用

有效期:藥品的有效期是經過一係列科學實驗,根據各種因素考核和觀察後確定的,以其效價和穩定性為標準,定出了每個藥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以整年計算。如標簽上印著“有效期2004年7月”,就是說2004年7月31日前有效。也有的標上批號,並印上有效期幾年。

失效期:是指藥品從生產出來之日起,到規定的有效期的時間,如印有“失效期2004年6月”是說到2004年6月1日就失效了。有效期與失效期雖同是一個月分,但天數相差30天,應加以注意。

每種藥品都標有批號。批號是藥品每批生產出來的時間。一般采用六位數來表示,如“030601”,前兩位數表示年,中間兩位數表示月,末尾兩位數表示日,即2003年6月1日生產的。如果印有“03061—2”,是表示2003年6月1日生產的第二批。如果標明上一批號後,印有有效期3年,是說到2006年5月30日前有效。

常用的有效期藥物有青黴素、鏈黴素、紅黴素、慶大黴素、卡那黴素、強力黴素、四環素、土黴素、麥迪黴素、製黴菌素、灰黃黴素、胰酶片、乳酶生片、硝酸甘油片、利福平和胰島素、垂體後葉素、三磷酸腺苷及一些生物製品,如丙種球蛋白,各種疫苗、血清、抗毒素等。上述藥物都應當注意有效期。

到期藥品如庫存量較大,若需延長使用,必須報請醫藥衛生主管部門檢驗。根據檢驗結果,如能使用,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1/2~1年。若庫存量較少,則無送檢意義,可呈請單位主管部門報廢。

怎樣合理用藥

首先應當確診自己得的是什麼病,然後對症下藥,不能隻憑自我感覺或某一個症狀就隨便用藥。比如發燒、頭痛,是許多疾病共有的症狀,而不能簡單的服一些止痛退燒藥完事。又如腹痛,也是一些疾病的共有症狀,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地使用止痛藥,就會掩蓋一些急腹症的症狀,貽誤病情而造成嚴重後果。

其次,是了解藥物的性質、特點、適應證、不良反應等,要選用療效好,毒性低的藥物,既能很快治愈疾病,又不帶來其他危害。醫生常常講的“首選藥”和“二線藥”就是這個道理。

比如止痛藥就有許多種類,對於一般感冒引起的發燒、頭痛、關節痛、神經性疼痛,以及婦女的經期腹痛,可選用APC、去痛片、撲熱息痛、安乃近等其中的任何一種;對於胃腸痙攣引起的腹痛可選用莨菪、顛茄、阿托品等其中的任何一種。但如果將前一類止痛藥用於治療腹痛,不但無效,反而有害。反之,用後一類藥治療頭痛、關節痛、月經期腹痛同樣無效。

另外,有人盲目地認為價錢貴的藥就是好藥,其實不然。因為藥物的價格是由其本身的來源、成本、生產的產量以及生產的廠家來決定的,合資藥廠生產的藥就比國內藥廠生產的貴,進口藥就更貴了。貴不等於好,關鍵在於要對症。

兩種或兩種以上藥物聯合應用時可產生哪些作用

兩種或兩種以上藥物同時應用或先後應用,會產生一定的相互影響。在治療疾病的過程中經常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藥物合並使用,以達到增強療效、降低不良反應或延緩抗藥性產生的目的,這就叫做協同作用。如果聯合應用不合理會使療效降低或出現新的毒副作用,就叫做拮抗作用。如磺胺甲基異唑(新諾明)與甲氧苄氨嘧啶(TMP)合用,製成複方新諾明或增效聯磺片,抗菌作用可提高數倍至數十倍。而胃複安與阿托品合用,因作用相反而產生拮抗作用。

另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液體藥物混合在一起使用時,可能會產生物理、化學,以及藥理學上的變化,發生混濁、沉澱、變色,影響療效,甚至危及病人的生命,這種情況叫做“配伍禁忌”。

所以,我們在用藥時,一定要弄清每種藥的性能、特點,以及相互間的影響,不要盲目使用過多的藥物。

什麼是對因治療與對症治療

對因治療與對症治療是藥物治療作用反映的兩個方麵。凡是能消除致病原因的治療就叫做對因治療,也叫治本。例如,患化膿性扁桃體炎時,使用青黴素殺滅致病的細菌,對中毒的病人使用解毒藥消除體內的毒物,都屬於對因治療。對症治療是指能消除或改善疾病的症狀,也叫治標。例如,患支氣管炎時服用的止咳藥,下肢浮腫時服用利尿藥,發燒時服用退燒藥,都屬於對症治療。對因治療和對症治療都是十分重要的,對因治療可解除病因使症狀消除,而對症治療也可防止疾病的進一步發展。此外,有些疾病的病因還不清楚,這時對症治療就成為重要的治療措施了。

怎樣區分藥物的治療作用與副作用

從藥物的臨床效果來劃分,可以把藥物作用分為治療作用和副作用。治療作用是我們希望達到的防治作用,與用藥目的一致的作用。副作用是指在治療劑量下,出現的與治療目的無關的作用。由於藥物的作用比較廣泛,當某一種作用被作為治療目的時,其他作用就成為副作用。所以副作用是隨治療目的而改變的。比如用阿托品治療胃腸痙攣引起的腹痛時,出現的心跳加快,口幹等就是副作用;當用阿托品治療心動過緩時,其對胃腸平滑肌的鬆弛作用引起的胃瀦留、排尿困難就成為副作用。因此藥物的治療作用與副作用是不能絕對分開的。

哪些藥物可能致畸

許多藥物可以由孕婦的血液經胎盤進入胎兒體內,直接對胎兒產生毒性作用,特別是在妊娠的頭3個月,因受精卵正處於分化階段,各係統還沒有形成,正處於發育階段,胚胎細胞受到化學藥物的作用,就可能誘發遺傳物質突變,導致胎兒畸形。

例如四環素類藥,尤其是四環素能抑製胎兒骨質合成,在妊娠早期使用四環素可致胎兒四肢畸形,先天性白內障,妊娠4個月以後使用可致胎兒骨骼和牙齒發育障礙;卡那黴素、慶大黴素、鏈黴素可使胎兒聽神經受到損傷,造成先天性耳聾;解熱鎮痛藥阿司匹林、氨基比林等可造成胎兒中樞神經係統和腎髒畸形;大劑量皮質激素(強的鬆)可致胎兒多發性畸形,如唇裂和齶裂;性激素可致胎兒內分泌改變,如丙酸睾丸素可使女性胎兒外生殖器男性化;鎮靜藥(冬眠靈、奮乃靜等),抗過敏藥(撲爾敏、苯海拉明等),利尿藥(雙氫克尿塞等),滴鼻淨的長期應用,都可致胎兒神經係統發育障礙,並有其他潛在性致畸作用。此外,中藥如破氣行血,大寒大熱,滑利沉降的藥對母體和胎兒都可產生不良影響,應慎重使用。

哪些藥物可能致癌

隨著醫學的發展,某些致癌病因已經逐步查明,其中就包括濫用藥物導致癌症這一不容忽視的因素在內。

各類解熱鎮痛藥物,如服用劑量過大或者長期服用,容易造成腎乳頭壞死或其他腎髒損害。一般慢性腎病患者腎盂癌的發病率約為7%0,而長期服用解熱鎮痛藥並引起腎髒損害的患者中,腎盂癌或膀胱癌的發病率約為95‰,這種情況在老年人身上尤其容易發生。

鎮靜安眠藥物中的魯米那,男性激素中的甲基睾丸酮、蛋白質同化激素中的苯丙酸諾龍和康複龍與被黃曲黴素汙染的食物或酒類並用可以誘發肝癌。

廣泛用於婦科病、前列腺肥大或前列腺癌等病症治療的乙烯雌酚,可誘發卵巢癌,男性患者如每日服用0.5毫克或以上,連服數年可誘發腎上腺瘤。國外研究已經證實,一些婦女發生生殖道腺癌與其母體在早孕階段大量使用該藥有著密切關係。

某些毒性大的抗癌藥物以及近年發現具有調節人體免疫功能的左旋咪唑等藥物,倘若使用不當,則易誘發其他腫瘤,或稱“第二個腫瘤”。

抗生素類藥中的氯黴素,如果長期服用,容易誘發急性白血病(血癌)。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服用這類藥物時,更需要醫生指導,以免發生意外。

有的藥物如土黴素或含氨基比林成分的藥物,在酸性環境下能產生致癌物質二甲基亞硝胺。此外,某些中草藥如農吉利堿等,也可能有致癌性。

藥物的劑量是怎樣計算出來的

凡是能產生治療作用所需藥物的用量,稱為“劑量”。藥物的劑量是通過一係列試驗得出的,不能多,也不能少。我們一般所說的劑量,是指成人一次的平均用量,也叫治療量或常用量。如果少於這個量,就可能產生不了治療作用。如果超過這個量到一定程度,就能引起中毒現象,這種過大的量叫做“中毒量”。嚴重中毒時引起死亡的量,叫做“致死量”。通常所說的極量,就是指允許使用的最高劑量,也是人體能夠耐受而不會引起中毒的劑量,超過這個量即可引起中毒或死亡。

常用量的對象是指16~60歲的成人,兒童、老人和肝、腎功能不全的人用量要減少。

中藥的劑量現統一用克、毫克代替多年沿用的兩、錢、分,3克相當於過去的一錢。

生物製品和有些抗生素是用生物方法測定出來的“生物效價”來計算其用量,以“單位”或“國際單位”來表示。如青黴素80萬單位,破傷風抗毒素1500國際單位。

為什麼有些藥物的量用“單位”表示,與重量之間如何換算

有些藥物如維生素、激素、抗生素、抗毒素類生物製品等,它們的化學成分不恒定或至今還不能用理化方法檢定其質量規格,往往采用生物實驗方法並與標準品加以比較來檢定其效價。通過這種生物檢定,具有一定生物效能的最小效價單元就叫“單位”(u);經由國際協商規定出的標準單位,稱為“國際單位”(IU)。國際標準品主要是供給各國來建立和標化自己的國家標準品。對於還沒有建立國際標準品的藥物可以由本國製定國家標準品。

一個“單位”或一個“國際單位”可以有其相應的重量,但有時也較難確定。單位與重量的換算在不同的藥物是各不相同的。

1931年國際聯盟衛生組織的維生素委員會,首先規定了各種維生素的國際單位;如每1個國際單位的維生素A相當於0.3微克,若是它的乙酸鹽則為0.344微克,維生素P相當於0.025微克,維生素E相當於1毫克,等等。雖然許多維生素現今已改為重量表示,但維生素A和D仍然沿用國際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