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我鼓起勇氣跟他說我不想跟梁倩打官司,因為打官司費錢又費力,可他卻堅持要我打,還說錢的事不用擔心,隻要贏了官司,梁倩自然會賠錢給我,現在隻要全心全意的去打這場官司就好。
於是我隻好一邊應付莫凱的案子,一邊還要管自己的官司,至於養父,我讓他先回去就好,反正莫凱已經是成年人了,開庭沒有家長在場也可以,再說這不是還有我嗎?
最重要的是,養父在這裏一點忙都幫不上,隻會給我惹麻煩,增加額外的負擔,我是實在沒錢養他了,好不容易才還清債務的我現在又負債累累,一分錢都恨不得掰成八瓣來花。
養父一開始怎麼都不肯走,我直接撂狠給他,他不想走也可以,自己管好自己的衣食住行,不要再指望我了,我自己現在都隻能喝西北風,他大概是覺得自己在上海活不下去,這才不情不願的走。
在火車站送走養父那一刻,長長的舒了口氣,真的是以後都不想再見到這個人了,就讓我做一個個會被天打雷劈的不孝女吧,我已經受夠他了,確切的說是受夠了他們這一家三口。
莫凱的案件很快就再次開庭審理,梁倩預料之中的沒有再出庭作證,因為我已經提前找過她,但卻隻跟她說了一句話: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倩跟莫凱私底下那些見不得人的交易,抖出來對她沒好處,她要是聰明人就知道該怎麼做,而他無疑是一個聰明人,否則怎麼能一次次把我和趙家父子耍的團團轉呢?
這一次莫凱的案子算是徹底結束了,雖然數罪並罰,而且罪都還不輕,但最終的審判結果卻隻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而已,至於律師是怎麼做到的我就不知道了,隻能說我們這邊的律師太厲害了。
當時在法庭的時候,我方律師出口成章,什麼都說的有理有據頭頭是道,別說是旁人,就連我都佩服的緊,因為他有不少地方他都打了擦邊球,愣是憑著一張顛倒是非黑白的嘴把有罪說成了無罪。
對方沒有我這麼好的運氣能得著趙子峰的幫助,找到一個厲害的律師,所以原告席上的都隻能看著被我方律師逼得啞口無言的律師滿眼失望,而我此時想到的卻是另外一件事。
律師的收費是沒有固定標準的,不但要看案件類型,涉及金額等等情況,還要看律師本人的能力名氣和資曆等方麵,從這位律師能把死人說活的本事來看,他的收費肯定也不會少了,好肉疼。
其實在我自己看來,短短的四年根本就不是莫凱應該得到的懲罰,之前單單一個故意傷人罪派出所民警給我的答案就是四五年,現在數罪並罰竟然才四年,真是太便宜他了。
而最犯賤的那個人卻是我自己,花了這麼多錢去給一個根本不值得原諒的人辯護減刑,人活在這世上還真辛苦,要是養父不來上海那該多好啊,隔著千裏之遙他可威脅不了我,可他偏偏就來了。
離開法院之後我給家裏打電話告訴他們審判結果,毫無疑問的又得到了一頓罵,因為之前律師有說過可以想辦法讓莫凱隻坐三年牢,可現在卻是坐四年,他們覺得是我在中間搗鬼了。
我跟他們解釋,上次他在的時候審判不出結果就是因為莫凱犯下的罪太多了,現在這個結果已經是最好的了,要不是我找了人幫忙請了個好律師,莫凱在裏麵待十年都正常。
當然,我這是在嚇他們的,其實真正要關多少年我也不知道,這些事都是他們律師的事,反正養父養母也不懂,而且這次開庭又不在,那還不是我愛怎麼說就怎麼說,我對他們現在是越來越壞了。
除了判刑之外,莫凱還有罰金和巨額的賠償金要支付,什麼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等一大堆我聽都懶得聽的,反正這是莫凱要出的錢,這一次我是不可能再幫他還了,沒有這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