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是不可以殺的——現代文明與廢止死刑
廢除死刑,在國際上早有先例,歐美一些國家在20世紀已經實行。但在我們中國,這件事還遠遠沒有提到議事日程。僅此死刑觀念,對於多數中國人而言,廢止死刑也是一個新題目。廢止死刑,首先不合乎中國的法律文化傳統。死刑在中國曆史久矣。早到何時,難於細考。秦人多暴政,殺人滅族如同兒戲。劉邦入鹹陽,廢秦法,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應該是寬刑緩法的了,但那基本原則,仍然是殺人者償命。誰殺了人,就要判誰死刑。但在現代文明條件下,死刑的觀念發生變化,或正在發生變化,或已經發生變化,其中特別重要的一大觀念,即:人是不可以殺的。人既然不可以殺,那麼,其邏輯結果就是廢止死刑。但很多人,比如我們中國人會想通不。一個想不通,如果廢止死刑,會不會縱容殺人犯,從而導致殺人越貨等惡性刑事案件急速上升。這擔心不能說沒道理,但對於沒有廢止死刑的國家而言,卻又隻是一種推測。那麼,已經廢止死刑國家的情況怎麼樣呢?結果是,惡性犯罪率並沒上升。比較而言,廢止死刑與未廢止死刑國家的犯罪率,沒有多大變化,比率大體相同。另一個想不通,是被害者親友或者旁觀者替被害者親友想不通。他殺了人,為什麼不殺他?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殺殺人者,就是對被害者的不公。這道理確實司空見慣,已經傳承了幾千年。但我要說:懲處殺人者,未必非要殺他,而且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並非天網恢恢,不殺為怯;所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也並非在一切區域在一切曆史條件下都是通用的,它並不具有這樣的普適性。廢止死刑的理由是:第一,用新的懲處罪犯的方式治理犯罪;第二,用新的懲處罪犯的方式表明法律的立場;第三,用新的懲處罪犯的方式開拓新的曆史文明。當然,這是需要人民同意的,也是需要必要的法律程序的。唯有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廢止死刑才具有合法的前提。即使不廢止死刑,也一定要廢除肉刑,肉刑即對罪犯的肉體懲罰與虐待。這方式既是落後的,也是反文明的。而中國文化傳統,在一切法律文件中,最為重視的乃是刑法,而在刑法中,最為重視的乃是死刑法。且中國古代刑律,本質上乃是一種懲治律。我在前麵說過,因為儒學傳統,是最講究“膚發受之於父母”的。因為膚發受之於父母,最重要的事,乃是使它們安安全全,不受損傷,但也為此,對於犯罪者,則一定反其道而行之,其結果是,犯罪越重,越要折磨直至毀壞你的肉體。輕則夾指頭——拶,打板子——笞;重則剜鼻子——劓,挖膝蓋——刖;再重的,則要砍頭,則要腰斬,則要五牛分屍,則要零敲碎剮——磔,一直到滅門三族,滅門九族。現代文明,不但要廢除一切肉刑,而且必須給犯人以文明待遇。如果說傳統刑律是肉體懲處律,那麼,現代刑法隻是自由約束法。自由可以約束,待遇卻要文明。所謂待遇文明,即無論監舍條件也好,飲食條件也好,衣著條件也好,以及與其生活相關的其他種種條件在內,都務必是合乎衛生的,無害於健康的。我在某個地方說過,最能反映人類現代文明的地方,一是監獄,二是醫院,這兩個地方正是現代文明與否的試金石。即使一時不能廢止死刑,對於死刑犯也要給予同樣的文明待遇。不但在他們生時,要給予必要的文明條件,在執行死刑時也要盡可能減輕他們的肉體痛苦。千萬不要說,你狠,我更狠,看看到底是哪個狠?如果按照這個邏輯發展下去,那就糟糕了。其最後的邏輯結果必定由“你狠,我更狠,看看到底誰更狠”發展到“你壞,我更壞,看看到底誰更壞”。真的那樣,哪有文明二字可言?但在這些方麵,我們顯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比如,對死刑特別是對死刑過程的宣傳,應該慎之又慎,而不是作為新聞重點,大肆渲染。古代殺人是要示眾的,或者梟首示眾,把頭掛起來,讓人們看,或者專找熱鬧的地方殺人,名曰棄市,總而言之,是人越多的地方越適合開殺戒,但這並不文明。殺人既不合現代文明主義,宣傳殺人亦不合現代文明之義。無論從哪個角度,行刑方式都必須改革。而且,即使馬上進行改革,也已經不先進了。我們不是常說,要和國際接軌嗎?死刑方式也要和國際接軌啊!實際上,中國的行刑方式確實在發生變化,而且與中國二千年傳統相比,這些變化不僅是巨大的,而且是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