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的教育
專章立法院1935年5月1日通過,國民政府1936年5月5日頒布。《草案》關於教育內容如下:①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在於發揚民族精神,培養國民道德,訓練自治能力,增進生活技能。②中華民國人民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③全國教育機關一律受國家監督,並負責執行國家教育政策。④六歲至十二歲的兒童,必須受基本教育並免交學費。⑤已超過學齡又未受基本教育的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並免交學費。⑥國立大學及國立專科學校的設立應注重地區的需要,以維持各地區人民有平等的高等教育機會促進全國文化平衡發展。⑦教育經費最低限度占中央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各省市占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⑧國家對於下列事業及人民,予以獎勵或補助:國內私人辦學成績優良者;僑居國外盡力於國內教育事業者;在科學技術方麵有重大發現者;品學兼優而又無力升學者。《草案》中許多方麵,如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推行基本教育在當今社會的教育中也具有重大的意義。
《教育部的官吏製度》教育部官吏製度由教育部於1914年7月11日製定,基本內容如下:①教育部由大總統直接領導,管理教育、文藝等方麵的事務。②教育部設總務廳及普通教育司、專門教育司、社會教育司等各司。③普通教育司負.責的事務有:師範教育、中學教育及小孥教育。④專門教育司主要負責大學教育及外國留學生教育,另外向合格畢業生授予學位。⑤社會教育司負責的事務有:製定各種禮儀規章製度;管理美術館及舉辦美術展覽會;舉辦音樂演唱會;管理博物館及圖書館;管理動物園及植物園。教育部製定的官吏製度分工明確,具有一定科學成分,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對於職業教育就缺乏規定。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則
教育部依照國民學校法製定並於1945年6月5日頒布。主要內容包括課程安排、教材的選用及教職員資格的規定。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設有兒童班、成人班、婦女班和附設的幼稚園。兒童班白天上課,依照教育部頒布的小學課程標準安排課程。一、二、三、四年級課程有團隊訓練、音樂、體育、語文、算術、圖畫和勞動課。五、六年級課程有團隊訓練、音樂、體育、算術、語文、自然常識、勞動、曆史和地理。成人班和婦女班依照教育部頒布的民教部課程標準安排課程,分為初級班和高級班。所學課程有語文、算術、常識和音樂。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加外設有幼稚園,幼稚園應按照教育部頒布的幼稚園課程標準來安排課程。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兒童班、成人班和婦女班所用教材應是教育部審定的課本。地方性教材和補充讀物應由省市主管教育的機關或當地主管教育的機關編寫並報請上級教育機關審核。幼稚園的教材由學校依照幼稚園課程標準編寫。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教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①畢業於師範學校。
②師範學校本科或髙級中學師範科畢業。
③高等師範學校或專科師範學校畢業。
④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學院教育專業畢業。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則對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的教學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是民國時期重要的教育法規之一。
國民學校教員檢定辦法教育部
製定並由行政院審核於1946年11月9曰頒布。國民學校教員包括國民學校、中心國民學校、公立小學、私立小學、師範學校附屬小學及幼稚園的教員。
凡是不具備下列資格其中之一又希望成為教員的必須經過檢定:①師範學校畢業。②師範學校本科或高級中學師範科畢業。③高等師範學校或專科師範學校畢業。④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學院教育專業畢業。教員檢定無論高級、初級都必須筆試以下科目:①語文。②教育概論。③課程標準、教材及教學方法。申請教音樂、體育、美術、勞動科目的除筆試理論外,還必須測試實際操作能力。國民學校教員檢定辦法對於當時教員的選拔起了重要的作用。
《中學校施行規則》教育部製定並於1912年12月頒布。主要內容是中學的學科設置。中學的科目有思想品德、語文、外語、曆史、地理、數學、物理、化學、法律、經濟、圖畫、手工、唱歌和體操。女子中學增開家政、園藝和縫紉。
思想品德課的目的在於培養學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尤其注重我國傳統道德教育。圖畫課的目的是使學生能仔細觀察物體,能獨立繪畫,培養學生的美感。手工課的目的是練習學生動手能力,養成勤勞的習慣。女子中學的手工課內容一般是編織和刺繡。縫紉課的主要目的是使學生掌握縫紉的技巧,養成勤儉節約的習慣。縫紉課的內容主要是學習普通衣服的裁剪和縫補。音樂課的內容是唱歌和學習樂器的使用。中學校令施行規則對於當今中學課程的設置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暫行規程教育部製定並於1934年5月21日頒布。是民國時期關於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的重要法規。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組織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委員會,依照教員檢定暫行規定對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進行審查、核定。中學及師範教員考試科目分為共同應試科目和專科應試科目。共同應試科目是教育概論和教學法,偏重於理論,主要目的在於考核教員的教育理論基礎及對於教學方法的掌握程度。專科考試科目有語文、算術、圖畫、音樂、曆史、地理等。圖畫科的考試內容又分為繪畫、美學概要、西洋畫概論、圖畫教學法。音樂科的考試科目有普通聲樂、和聲學、各種樂器演奏、唱歌。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暫行規程對於提高中學及師範教員的教學水平具有重大的意義。
中學規程教育部製定並於1935年6月21日頒布,1947年重新修訂。中學規程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學教育的目的、課程安排及對設備要求。
依照中學法規定,中學應具^以下職能:①鍛煉青少年強,健的體格。②陶冶青少年的道德情操。,③使青少年了解中華民族傳統文化。④培養青少年勞動的習慣。⑤鍛煉青少年生活技能。⑥啟發青少年藝術興趣。初級中學課程有體育、衛生、語文、數學、植物、動物、化學、物琿、曆史、地理、勞動、圖畫、英語及音樂。高級中學課程有體育、衛生、軍事訓練、語文、英語、數學、生物學、化學、物理、中外曆史、中外地理、圖畫及音樂。為適應地方需要,中學可以設置職業科目,但必須向教育部提交報告說明設置的科目及設備狀況。中學必須具備足夠的麵積並且符合衛生條件,應包括普通教室和特殊教室(物理、化學、生物、圖畫、音樂等教室中學規程是民國時期中學教育法規中比較重要的一個,對於當今教育立法具有一定借鑒作用。
大學規程教育部製定並於1913年1月頒布。它的目的主要是規定大學的學科設置。根據規定,大學分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醫科、農科和工科。大學文科分為哲學、文學、曆史學、地理學四個專業;理科分為數學、天文學、理論物理學、實驗物理學、化學、動物學、植物學、地理學、礦物學九個專業;法科分為法學、經濟學和政治學三個專業;商科分為銀行學、保險學、國際貿易學、領事學、稅務學和交通學六個專業;醫科分為醫學和藥學的兩個專業;農科分為農學、農藝化學、林學和獸醫學四個專業;工科分為土木工學、機械工學、船用機關學、造船學、造兵學、電氣工學、建築學、應用化學、火藥學、采礦學和冶金學十一個專業。文科、理科、商科、農科、工科和醫科的藥學專業學習期限三年;法科和醫科的醫學專業學習期限四年。大學規程關於大學的學科設置已初具規模,對當今的大學課程的安排具有一定借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