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金戈鐵馬滿江紅(5)(2 / 3)

士兵逃亡是宋朝的一個大問題,即便王安石這樣的人也沒有很好的辦法。因為,對士兵歧視這一根本問題不解決,其他辦法都難以見效。逃亡的士兵一般都是主力,老弱病殘反而安於在軍隊吃餉。逃亡的士兵還會帶走武器、衣甲等軍用物資,軍方還要重新招募填補,一進一出,財物損失也相當大。

於是,宋真宗時期規定了逃亡士兵“自首”的法律,也就是說,士兵逃亡未見得都要被殺,隻要自首,還可以回原部隊。但是,“自首”也帶來很大的問題,“自首”有期限,多長時間內逃亡士兵“自首”可以既往不咎?宋朝在不同時期,對於不同兵種、不同狀態、不同地點的逃亡自首期限很不一樣,最短的一天,最長的在宋欽宗時,可以無限期,一般期限都在二三個月,也有一年、三年的。它造成的結果也很尷尬,士兵隻要知道了自首期限,逃了,出去快活一陣,到了期限再回部隊。於是,宋朝又規定,三次逃亡為極限,嚴懲不貸。這像是一場貓捉老鼠的遊戲。由於歧視士兵,士兵也沒有自覺性,大都是社會上沒有前途的“問題人物”,類似傳統意義上的“小人”。關於士兵逃亡的各項法令就是沒有理想、沒有道德基礎上的嚴格法治。然而,單純的法治即便法令再周全、法網再嚴密,“小人”總能找到鑽空子的地方。宋朝某個時期還規定,士兵自首還有賞,這種規定更是病急亂投醫,完全屬於自相矛盾。對於一個士兵來說,為了領賞,就必須先逃亡,政府的這項規定豈不是在鼓勵士兵逃亡?

對於士兵如此,對於將官也如此。王安石變法時期出台了對於將官的處罰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某將官手下的士兵逃亡太多,將官也要受罰。這又是單純用法律堵漏洞的做法,效果未必好。比方說法律規定,士兵逃亡超過20%,將官要受降級處分,當然,戰場上戰死的不算。在戰場上,稍遇強敵便一觸即潰,另一方麵也給將領帶來問題。宋朝的中下級將領基本上也都是行伍出身,本質上與士兵差別不大,他們也沒有很好的辦法來阻止士兵逃亡。好不容易升到了某個軍階,因士兵逃亡這種非自己能控製的原因而降職,對於將領個人來說等於前功盡棄。因此,有些將領的做法便很正常,即,對於士兵逃亡隱瞞不報,由此還可以吃空餉。上級檢查的時候,拉一點老百姓或其他人臨時充數。或者從其他部隊招納逃亡士兵,等於是自己的軍隊互相挖牆腳。

宋朝對士兵逃亡法令最嚴密的是宋神宗時期和宋徽宗時期,宋神宗時期對西夏用兵,宋徽宗時期對契丹用兵。可見,一到真正打起仗來,士兵逃亡就大量發生。宋徽宗還接受了一個將領的建議,為了防止將領互相招納逃兵,竟然允許士兵“改刺”。也就是說,士兵可以自己選擇到哪個部隊。雖然這個製度施行的時間不長,但的確造成了軍隊的混亂,後來規定不得不停止。其中原因也很簡單,宋朝軍隊各個兵種的待遇不同,麵對戰爭的處境、作用也不相同。這個規定必然造成士兵都往待遇高、少打仗的部隊跑,而本質上,不管到哪個部隊,這些士兵都是不想打仗。因此,“為什麼而打仗”的根本問題不解決,宋朝縱有千條法令、萬般製度,士兵也沒有士氣。用法令、規定逼迫士兵上戰場,也不能控製戰場的局勢。打得順手還好說,一旦不順手,立即潰敗。於是,到了北宋最後一個皇帝宋欽宗時期,麵對嚴峻的戰場局勢,不得不規定對逃亡士兵無限期自首,等於是大赦所有逃亡士兵,希望他們能回來打仗,但依然是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西夏的戰爭動機就是財富,希望與中原開展貿易,因此,為了緩和戰爭的壓力,北宋政府也允許在邊境地區開展邊貿。由於邊境的特殊局勢,有些邊貿由邊防軍負責,這隻是依據形勢的權宜之計,而不是允許軍隊可以做生意。但是,到了南宋便不同。南宋初期,整個社會製度已經混亂,中央政府的集中調度能力大為下降,戰爭又迫在眉睫。“兵馬未動,糧草先行”,中央政府對軍需、後勤很多時候都無能為力,隻能交給軍事將領自行解決。於是,南宋初年,軍事將領的權限擴大,某種程度上說,南宋初年的軍事將領有點回到了唐朝末年藩鎮割據的狀態,軍事將領在自己的管轄地,軍政、民政一把抓,相當一部分的軍餉、軍費靠自籌。例如,嶽飛的部隊以湖北襄樊為根基,嶽家軍也從事做買賣。南宋時期所謂嶽家軍、張家軍、韓家軍、楊家軍、吳家軍等稱謂,其實都反映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