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依照GB/T 1.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第1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規定的表述方法及要求編寫,其中通用衛生要求部分主要參照GB 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起草,同時非等效采用了CAC國際法規相關部分和日本、美國、加拿大及中國台灣等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規或標準中的部分內容,以求達到與國際GMP接軌。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起草,湖南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包大躍、史根生、張國雄、魏明峰、唐細良、張一青。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解釋。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膨化食品企業在原料采購、加工、包裝及儲運等過程中,有關人員、建築、設施、設備的設置以及衛生、生產及品質等管理均應達到的標準、良好條件或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膨化食品生產企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76—1996低壓鍋爐水質
GB 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19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 8978—1996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3271—1991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膨化食品
3.2采用膨化工藝製成的食品
3.3膨化
使處於高溫、高壓狀態的物料迅速進入常壓狀態,物料中的水分因壓力驟降而瞬間蒸發,導致物料組織結構突然膨鬆成為海綿狀的過程。
4設計與設施
4.1設計
4.1.1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有關食品衛生部分均應按本規範和GB 14881的有關規定。
4.1.2要將選址情況及其他有關材料(總平麵布置圖、平麵圖、剖麵圖、立麵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和衛生標準,生產工藝規程等)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按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規定和程序報批。
4.2廠區環境
4.2.1工廠不得設在易遭受汙染的區域,要選擇地勢幹燥、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區。廠區不應設於受汙染河流的下遊。廠區周圍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
4.2.2廠區內任何設施、設備等應易於維護、清潔,不得成為周圍環境的汙染源,不得有不良氣味、有毒有害氣體、粉塵及其他汙染物泄漏等有礙衛生的情形發生。
4.2.3廠區及臨近區域的空地、道路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其他硬質材料或進行綠化,防止塵土飛揚、積水。
4.2.4生產區與生活區應劃分明顯並有隔離設施;易產生汙染的設施應處於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焚化爐、鍋爐、廢水處理站、汙物處理場所均應與生產車間、倉庫、供水設施有一定的距離並采取防護措施。
4.2.5廠區內禁止飼養動物。
4.2.6廠區四周應有適當防範外來汙染源、有害動物侵入的設施,如設置圍牆,其距離地麵至少30cm,以下部分應采用密閉性材料建造。
4.3廠房及設施
4.3.1廠房及車間配置與區劃
4.3.1.1廠房、不同功能作業區域及區域內設備應依工藝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而整齊地配置。
4.3.1.2不同作業區域應加以有效隔離(牆或隔離材料裝置),並至少應有下列作業區域:原材料倉庫,配料車間(用於膨化用原料、輔料配合),調料室(用於調味料配合),膨化車間,包裝車間(應劃分為內包裝車間、外包裝車間),成品倉庫,車間管理室,品管(檢驗)室,更衣室,廁所。根據各膨化工藝、原材料等的不同,還須增加相應的作業區域與設施。
4.3.1.3各作業區域之間、不同生產線之間及生產線與牆壁之間,應有規劃的作業通道或工作空間,其寬度既要考慮安全衛生要求,又要考慮工作需要(如原材料運送、清洗、消毒),以防止布局不合理導致人流與物流擁擠、混亂,汙染食品、食品接觸麵或內包裝材料。
4.3.1.4檢驗室應有足夠的空間,以安置試驗台、儀器設備等,檢驗室大小應根據生產品種、規模等設計,但必須有下列功能區域:微生物檢驗室(檢驗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黴菌)、理化檢驗室(水分、蛋白質、澱粉、酸價、過氧化值、重金屬及水質等理化檢驗)。
4.3.1.5生產區應有足夠的空間大小,生產車間(含包裝間)人均占地麵積(除設備外)不應少於1.5m2,最高機械設備距屋頂的間距應考慮安裝及檢修的方便。
4.3.2廠房建築要求
4.3.2.1廠房宜采用封閉式設計,防止外界有害動物、灰塵等進入。
4.3.2.2所有廠房建築物應堅固耐用,易於維修、保持清潔,且應為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觸麵及內包裝材料遭受汙染(如有害動物的侵入、棲息、繁殖、灰塵沉積等)的結構。
4.3.3安全設施
4.3.3.1各種管道應牢固、有明顯標示,蒸汽管道應加保溫層,其裸露部分應盡量遠離作業場所,並有警示牌。
4.3.3.2有安全出口標示及通道,並設有“出口、通道處不得堆放原物料、雜物等”字樣的警示牌。
4.3.3.3在傳動裝置、包裝機等必要的地方應加護蓋,以防止食品遭受汙染。
4.3.4地麵與排水
4.3.4.1地麵應用無毒、不散發異味、不透水的建築材料,且須平坦防滑、無裂縫及易於清洗消毒。
4.3.4.2作業地點有液體(調味液、油、清洗水、冷卻水等)流至的地麵、作業環境經常潮濕或水洗方式作業等區域的地麵還應能防酸、防堿,並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5%~2.0%)及排水係統。
4.3.4.3排水係統應有坡度,保持通暢,便於清洗,排水溝的側麵和底麵接合處應有一定弧度。
4.3.4.4排水係統應增加油水分離裝置和防止固體廢棄物泄入的裝置。
4.3.4.5排水係統內及下方不得有其他管路,排水口應有可靠的水封式或其他密封設施。
4.3.4.6一切排水出口應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裝置。
4.3.4.7屋內排水溝的流向應由高清潔區流向一般清潔區,並有防止逆流的設計。
4.3.4.8工業廢水應排至廢水處理係統進行處理。
4.3.4.9化糞池大小應與員工人數相匹配。
4.3.5屋頂及天花板
4.3.5.1加工、包裝、儲存、調配、調味等場所的室內屋頂應易於清掃,防止灰塵積聚,避免結露、長黴或脫落等情形發生,內包裝室、調味料配合室等場所及其他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易於藏汙納垢的結構者,應加設平滑易清掃的天花板,若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其室內屋頂應平坦無縫隙,頂角應有適當的弧度。
4.3.5.2膨化車間有大量水蒸氣、熱量、煙霧產生的區域,其屋頂排氣應有避風裝置。
4.3.5.3平頂式屋頂或天花板應使用白色或淺色防水材料,若噴漆則應使用可防黴、不易脫落、易清洗漆料。
4.3.5.4樓梯或橫跨生產線的跨度設計構造,應避免附近食品、食品接觸麵及內包裝材料遭受汙染,並應有安全設施。
4.3.6牆壁與門窗
4.3.6.1原物料倉庫、成品倉庫、生產作業區域的牆壁應采用無毒、無氣味、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淺色材料構造,牆角、地角應具有適當的弧度,曲率半徑應在3cm以上,以利清洗消毒。
4.3.6.2內包裝車間、調味料配合室宜采用封閉式結構並設有合理匹配的淨化送排風及除濕裝置,以保持室內正壓及相對濕度不高於75%。玻璃窗戶應常閉,並應無縫、無死角,其對外出入門戶應常閉,且宜設置腳踏池,門戶也應無縫隙、無死角。
4.3.6.3非全年使用空調的車間、門窗應有防蚊蠅、防塵設施,紗門(其材質宜為不鏽鋼)應便於拆下洗刷。
4.3.6.4窗戶若有窗台則應高於地麵1m以上,且台麵應向內側傾斜45°。
4.3.6.5生產車間牆壁應用白色或淺色、不吸水、不滲水、無毒、無異味、防腐蝕材料、裝修高度不低於1.5m的平滑牆裙。
4.3.7洗手、清洗、消毒設施
4.3.7.1工廠在下列區域必須有足夠的洗手、清洗、消毒設施:車間入口應設置靴、鞋消毒池或同等功能的清潔鞋底設備(設置靴、鞋消毒池時,若使用氯化合物消毒劑,其餘氯濃度應保持在200mg/kg以上),空氣槍(拂身上灰塵);調味料配合室、內包裝室、膨化車間、冷庫、原物料庫入口應設洗手、消毒、烘手設施,包括工具、地麵清洗設備。數量應與員工數量相匹配。
4.3.7.2洗手、消毒設備應包括:洗手消毒用的洗手器、淨手器、烘手器、清潔液缸、腳踏式或電眼式水龍頭。
4.3.7.3洗手消毒清洗設施必須注意其本身衛生要求,如洗手設施的排水須防逆流,防有害動物侵入,防臭味產生,洗手台等構造應不易藏汙納垢。
4.3.7.4應有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標示,這些標示應張貼或懸掛在洗手設施附近。
4.3.8廁所
4.3.8.1廁所地麵、牆壁、便槽等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積垢且其表麵可清洗消毒的材料,廁所應采用衝水式,蹲位數量應與員工數相匹配。
4.3.8.2廁所門至少應采用常閉式彈簧自由門,且不得正對食品生產區、存放區,但如有緩衝設施及排風設施能有效防止汙染者不在此限。
4.3.8.3在廁所門戶附近須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4.3.8.4廁所應設有效排臭裝置,並有適當照明,門窗應設置成不鏽鋼或其他嚴密、堅固、易於清潔的紗門及紗窗。
4.3.8.5廁所排汙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且應有可靠的防臭氣水封。
4.3.9更衣室
4.3.9.1更衣室應設在生產區入口附近,並獨立隔間,更衣室大小應與生產員工數相適應,男女更衣室應分開。
4.3.9.2更衣室內應保持整潔、衛生,有適當的照明,且通風良好。
4.3.9.3更衣室應設儲衣櫃或衣架、鞋箱(架),衣櫃離地麵20cm以上,如采用衣架,應另設個人物品存放櫃。
4.3.9.4更衣室應有足夠的活動空間,以便員工更衣之用,並應備有可照全身的更衣鏡。
4.3.10采光、照明設施
4.3.10.1廠房內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車間采光係數不應低於標準Ⅳ級,質量監控場所(如燈檢)工作麵的混合照度不應低於540 lx,加工場所工作麵不應低於220 lx,其他場所不應低於110 lx,光源應不至於改變食品的顏色。
4.3.10.2照明設施以不安裝在食品加工生產線上有食品暴露的正上方為原則,否則應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以防止破裂時汙染食品。
4.3.11通風、除濕、空調設施
4.3.11.1在有臭味及氣體(蒸氣及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產生而有可能汙染食品之處,應當有適當的排除、收集或控製裝置;油炸機上必須安裝排煙罩,並對油煙、水蒸氣有足夠排除能力,以防油滴回滴,油煙機入口應安裝易於清洗的耐腐蝕網罩;擠壓膨化機、烘焙膨化機四周因產生大量的熱能及水蒸氣,在其上方應裝強力排風設施;其他需要蒸煮作業的機械上方宜裝設通風排氣設施;所采用的排風設施均應有防停機倒灌裝置;原料調配室、調味料配合室因產生粉塵,也應相應安裝排風設施。
4.3.11.2內包裝車間、調味料配合室因食品的易吸潮性,宜裝設除濕機、空調設施。
4.3.11.3設施的出入口應裝設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裝置,排風口要距地麵2m以上,在進氣口應有空氣過濾設備,並易於拆下清洗。
4.3.11.4倉庫、廁所、更衣室、生產車間內的空氣調節,如使用進排氣設施或使用風扇時,其空氣流向應控製從高清潔區向一般清潔區流動,以防食品、食品接觸麵及內包裝材料遭受汙染。
4.3.11.5膨化車間因有大量熱源,在工作人員位置應鋪設冷氣吹出口,其吹出的空氣應能經過中效以上的淨化處理。在內包裝車間應裝設冷熱空調和空氣淨化裝置,保證作業環境條件良好。
4.3.11.6生產車間、倉庫應有良好通風。無論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均應保證換氣次數不小於3次/h。
4.3.12倉庫
4.3.12.1應依據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半成品、成品等性質不同區分儲存場所,必要時應設有冷(凍)藏庫。
4.3.12.2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倉庫及成品倉庫應隔離或分別設置,同一倉庫儲存性質不同物品時,應適當隔離。
4.3.12.3倉庫構造應能使儲存保管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品質劣化減低至最小程度,並有防止汙染的構造,且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其大小應足以使作業順暢進行並易於維持整潔,並應有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裝置。
4.3.12.4倉庫應設置數量足夠的棧板,並使儲藏物品距離牆壁、地麵均在20cm以上,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的搬運。
4.3.12.5冷(凍)藏庫,應裝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溫度測定器或溫度自動記錄儀,並應裝設自動控製器或可警示溫度異常變動的自動報警器。
4.3.12.6冷(凍)藏庫內應裝設連接監控部門的警報器開關,以備作業人員因庫門故障或誤鎖時能夠與外界聯絡並取得協助。
4.4機械設備
4.4.1設計
4.4.1.1所有食品加工用機械設備的設計和構造應能防止汙染食品、食品接觸麵及內包裝材料,易於清洗消毒(盡可能易於拆除),並易於檢修。應有使用時可避免潤滑油、金屬碎屑、汙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汙染的物質混入食品的構造。
4.4.1.2食品接觸麵應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以減少食品碎屑、汙垢及有機物之聚積,使微生物的生長繁殖減至最低限度。
4.4.1.3設計應簡單,且為易排水、易於保持幹燥的構造。
4.4.1.4儲存、運送及製造係統(包括重力、氣動、密閉及自動係統)的設計與構造,應使其能維持良好的衛生狀況。
4.4.1.5在食品製造或處理區,設備與用具不與食品接觸,其構造應能易於保持清潔。
4.4.1.6應注意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如設置安全欄、安全護罩、防滑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