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監規(1 / 1)

一.認真學習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深挖犯罪根源,努力改造思想,重新做人。

二.遵守學習、生活、作息等各項規章製度,服從管教人員的管理教育。不得妨礙管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嚴禁侮辱、漫罵、毆打管教人員。

三.保持監所正常秩序,不準高聲喧嘩、煽動哄鬧、打架鬥毆、欺壓他人;不準索要他人物品;不準教唆犯罪;不準散布反動、淫穢言行;不準攜帶、製作、隱藏危及監所和人身安全的違禁物品。

四.愛護國家財產,不準損壞監所設施。

五.搞好個人和監所衛生,保持內務整潔,患病要服從治療,不準偽裝病情。

六.徹底交代罪行,檢舉揭發犯罪,不準竄通案情,不準策劃抗審。

七.必須互相監督,發現有違反監規和企圖逃跑、行凶、自殺、破壞等行為的應立即報告,不準隱瞞包庇,嚴禁打擊報複檢舉人。

八.看守所在押人員享有的法定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一經受到侵犯即可揭發控告,但不得誣告、誹謗。

九.看守所在押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監規,看守所對違反監規者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訓誡、責令反省、上械具;對構成犯罪者,將依法從嚴懲處;對有立功表現者,將酌情依法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