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國際食品安全標準與法規體係建設(3 / 3)

管理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非常複雜,而且根據特定銷售對象(如直接消費者、食品經銷商、食品加工商等)、包裝(貨運大包裝、多層包裝、單位量包裝或非包裝即食食品等)、銷售方法(自銷、商店經銷或餐飲機構經銷的即食食品等)不同而有所區別。許多必須的標簽說明在包裝袋上的位置及型號尺寸都有明確規定,如產品名稱、總含量、營養成分、成分說明、生產商名字及地址、包裝商及批發商名字。目前要求致過敏物也應當寫在標簽上。

在絕大多數營養標簽上,下麵幾條是必須的:

(1)營養事實;

(2)適合的用量;

(3)每份食品的熱值。來自脂肪的熱值;總脂肪、飽和脂肪酸酯、膽固醇、鈉、總糖、膳食纖維、蔗糖及蛋白質的每日攝入百分含量;維生素A、維生素C、鈣和鐵的每日攝入百分含量。

某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如果被添加到食品中或聲明某產品添加了某維生素或礦物質,那麼該維生素或礦物質的每日攝入量必須標明。對多不飽和、單不飽和脂肪酸,其他多糖、糖醇、可溶或不溶性膳食纖維及鉀的說明是自願的。營養事實的說明方式有很多種,包括標準式、表格、合計、二維列表、簡化式、縮寫式及線條圖案,但它們在提出過程中必須經過論證。

FDA已經證明了下列4條食品中成分含量與疾病相關的健康聲明:鈣與骨質疏鬆症;油脂與心血管疾病;膳食油脂與癌症;鈉與高血壓。另外,含膳食纖維的穀物產品可預防癌症,含膳食纖維食品可預防心血管疾病,含膳食纖維的水果和蔬菜可防止癌症已得到證實並讓公眾知曉。

3.食品產品檢驗標準

一個標準會給一種食品在市場上一個普通的或常用的名字,任何一種產品,冠以這種名字就必須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這些要求通常是在其實際的或評估出的經濟因素上建立的。

檢驗標準不僅可以幫助消費者在購買時做出自己的選擇,也可以幫助食品生產商建立其必須符合的最低要求,以使各廠家能在一個“公平的舞台”上競爭。例如,花生醬中,花生含量必須大於等於90%,否則隻能叫“花生醬製品”,而不能叫“花生醬”;葡萄醬中,葡萄汁含量必須大於等於45%,否則隻能叫“葡萄醬製品”,而不能叫“葡萄醬”。

4.附加法規

(1)GMP。

(2)聯邦肉類檢查規範農業部食品安全和檢查署負責實施本法規,對動物、屠宰條件、肉類加工設備進行強製性檢查,肉類及肉製品必須加蓋“美國農業部檢查通過”方可進入州際貿易市場。本法規也適用於進口肉類及其製品。

(3)聯邦家禽產品檢查法規。

(4)聯邦貿易委托法規。

(5)嬰兒食品配方法規。

(6)營養標識和教育法規。

(7)州和市政法規。

(二)德國:食品管理曆史悠久

德國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國之一,同時德國也是食品進口大國。無論是其國產還是進口食品,在包裝的標簽上都注明商標、食品成分和有效期,還有有關商檢機構質量認可的顯著標誌。

1.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嚴格

早在1879年,德國就製定了《食品法》,目前執行《食品及日用品法》(LMBG),目的是在食品、煙草、化妝品及其他日用品方麵保證消費者不會受到健康方麵的危害。

歐洲食品局(ELB)成立後,很快在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方麵得到歐盟範圍消費者的信任,德國立刻做出響應,食品和農業部、消費者保護組織對其下屬機構的職責進行調整並建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和聯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局,前者成為歐洲食品局合作夥伴,重要職責是評定食品安全領域的健康風險和與消費者關係緊密的產品的風險,盡早向政府相關機構和公眾公布食品安全、消費者保護方麵存在或尚未排除的危害;後者主要負責風險管理工作,包括對食品監測的協調、起草消費者保護及食品安全領域的一般性管理規章等。

德國對食品安全控製非常謹慎,即便是2002年2月歐盟《通用食品法》生效,德國會同時執行歐盟和本國兩套,而德國本國的法律、法規比歐盟要嚴格。

此外,《肉類衛生法》、《家禽肉類衛生法》、《食品商標條例》、《食品衛生條例》、《產品責任法》、《新型食品管理製度》等法規形成食品安全保障體係。

2.食品安全管理、監測、監督與執法體係完善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德國對食品生產和流通的每一個環節都進行嚴格的檢查和監督。例如:肉類及製品,無論是在屠宰場還是在食品加工廠,無論是在商店還是在運輸過程中,其必須處在冷藏狀態,不新鮮的肉絕對不允許上市出售。德國對農藥殘留最高含量、獸藥應用、環境汙染物、轉基因食品和新型食品管理嚴格,為了保證國家製定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規得到實施,國家設立了覆蓋全國的食品檢查機構,聯邦政府、每個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設有負責檢查食品質量的衛生部門。

德國的監測體係分為食品企業自我監測檢驗、中性外部機構的監測檢驗和政府的監督和監測檢驗三個層麵。

食品安全局負責法律執行,同時警察局及相關科研機構協助執法與監督。

3.多方構建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體係

①歐盟或國際通行的食品安全質量標準,如WHO和FAO製定的食品法典、HACCP等。

②德國官方機構即德國標準學會(DIN)依據本國情況製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質量標準,如生產標準、食品加工標準、產品標簽標準、食品銷售標準等。

③非官方組織、機構、協會自行製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質量標準。

為保證食品安全,聯邦政府推行印章標識製度,分為生態食品質量印章和普通食品質量印章,前者實行自願原則,若獲得生態食品質量印章,則這類食品中至少95%的成分源於生態農業。

(三)加拿大:食品檢驗嚴格且縝密

在加拿大商場內所有的食品都標有出廠日期或有效期,過期食品不允許出售給消費者。例如麵包,商店會在有效期到達的前一兩天,捐贈給慈善機構,到期仍未售出的,就會被撤架銷毀。在原有檢驗製度的基礎上,聯邦政府還以法律的形式於2001年6月明文規定,所有食品必須在成分說明的標簽上列出能量和13種核心營養成分,包括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膽固醇、鈉、總碳水化合物、糖類、纖維素、蛋白質、鈣、鐵、維生素A、維生素C,以防止有些廠商濫用所謂的“健康食品”、“綠色食品”定義,推銷一些其實並不健康的食品。

加拿大食品衛生監控方麵,檢疫部門非常嚴格,因此不論什麼地方,如果看到屠宰場、肉類加工廠或商店內的標牌上寫有“政府檢驗過的肉類”字樣,消費者就可以盡管放心購買與食用。

2011年2月加拿大衛生部宣布,政府將實施新的食品及飲料標簽法。新法將要求食品和飲料生產商明確標出食品和飲料中的過敏原(allergens)、麥麩(gluten)及亞硫酸鹽(sulphites)的成分。新標簽法將於2012年8月4日施行。

(四)日本:《食品衛生法》得到全麵修正

日本人對國產食品極為青睞。其《食品衛生法》對所有食品都有極為詳盡的規定,包括所有食品和添加劑,要求必須在潔淨衛生狀態下進行采集、生產、加工、使用、烹調、儲藏、搬運和陳列。瘋牛病發生之後,日本政府成立由科學家和專家組成的獨立委員會——食品安全委員會,委員會將對食品安全性做出評價,提出了全麵改正《食品衛生法》、確保食品安全的“改革宣言”。宣言強調《食品衛生法》的目的要從確保食品衛生改為確保食品安全,必須明確規定國家和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麵應負的責任。

1.日本食品衛生法規及管理

(1)日本食品衛生法規日本1947年製定了《食品衛生法》,1948年製定了《食品衛生法實施規則》,1953年頒布了《食品衛生法實施令》。除《食品衛生法》外,與食品安全、營養相關的法規還有:《產品責任法(PL法)》、《食品衛生小六法》、《屠宰場法》、《禽類屠宰及檢驗法》、《關於死斃牲畜處理場法》、《自來水法》、《水質汙染防止法》、《植物檢疫法》、《保健所法》、《營養改善法》、《營養師法》、《廚師法》、《糕點衛生師法》、《生活消費用品安全法》、《家庭用品品質標示法》、《關於限製含有有害物質的家庭用品的法律》、《關於化學物質的審查及對其製造等進行限製的法律》、《計量法》、《關於農林產品規格化及品質標示合理化的法律》及日本農林規格(JAS)、食品衛生檢查指針、衛生試驗法注解、殘留農藥分析、食品、添加劑等的規格標準、在食品或添加劑的製造過程中防止混入有毒有害載體的措施標準、關於奶製品成分規格的省令、標簽內容的規定、行業自定標準,與進出口食品有關的還有《輸出入貿易法》、《關稅法》等。

《食品衛生法》是食品衛生管理的根本大法和基礎,在本法中,明確規定禁止銷售腐爛、變質或未熟的食品(這裏指應該熟而未熟的食物);含有或附著有毒、有害物質,疑為有害物質的食品;病原微生物汙染或疑為汙染而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食品;混入或加入異物、雜質或其他原因而危及人體健康的食品;病死畜禽肉;未附有出口國政府簽發獸醫證的畜禽肉、內髒及製品(火腿、臘腸、臘肉);未經證實以作為食品添加劑為目的的化學合成品及含有此成分的製劑、食品;有毒器具;新開發的尚未證實對人體無害的食品。對違法行為製定了處罰措施。

(2)日本食品衛生管理體製日本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由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共同承擔,中央政府負責有關法律規章的製定,進口食品的檢疫檢驗管理,國際性事務及合作;地方政府負責國內食品衛生及進口食品在國內加工、使用、市場銷售的監管和檢驗。

(3)日本食品衛生管理機構

①厚生省:

食品衛生課:製定食品和器具的衛生標準;檢查產品和衛生設施;出口糧食的標準製定和保健檢查;糕點衛生和衛生師法的實施;食物中毒的防止;食品衛生檢查員;食品衛生調查委員會。

乳肉衛生課:奶、肉等動物性食品衛生、規格、標準的製定和檢查;屠宰場法、屠宰及檢驗法、死斃牲畜處理場、狂病預防法等法律的實施;人畜共患病的調查研究。

指導課:與環境衛生有關的經營管理的改進;環境衛生行政上必要的調查、指導;與環境衛生有關經營合理化法律的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管理;中央環境衛生合理化審議會。

檢疫所:從事進口食品檢疫檢驗,此外,檢疫所還負責進出境人員和運輸工具的檢疫,空、海港區域內的衛生狀態的管理,防止傳染病的侵入和蔓延。

食品化學課:添加劑、包裝容器、玩具(嬰幼兒接觸後有可能損害身體健康的)、洗滌劑(用於洗滌蔬菜、水果、餐具的)衛生、規格、標準的製定和製品檢查;因食用含有或附著農藥的食物而引起中毒的預防。

新開發食品對策室:營養標簽標準的製定,特殊營養食品的管理。

②農林水產省:

植物防疫課:病蟲害發生的預測;進出口植物檢疫;農藥的管理及農藥生產、流通、消費的促進、改善、調整;植物防疫所;農藥檢驗所;農業資材審議會。

衛生課:家畜、家禽、蜜蜂的衛生;有關進出口動物、畜產品的檢疫;畜禽疾病的防治;飼料添加劑的指定及規格標準製定;獸醫師及獸醫師許可審議會等。

牛奶奶製品課和食肉雞蛋課:牛奶、奶製品、畜產品包括罐頭的生產、流通、消費的促進、改善和調整等業務。

消費經濟課:有關農、林、牧、水產品的消費的促進、改善和調整的全麵事務;有關農林水產省所管事務中所有涉及消費者利益的事務;日本農林規格標準、農林產品品質標示標準的製定;關於農林產品規格化及品質標示合理化的法律、生活消費用品安全法的實施;農、林、牧、水產品、飲食產品、油脂輸出檢驗標準的製定和出口檢驗;農林規格檢驗所;農林產品規格調查委員會。

2.日本國內食品衛生檢驗和管理

日本國內食品檢驗和管理,在厚生省、農林水產省等中央政府機構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衛生機構完成,其組織機構為:

(1)食品保健課負責對營業場所考核、頒發營業許可證,食品規格標準的製訂,食品中毒的預防、食品衛生行政事務的管理。

(2)食品環境指導監督課負責大規模食品製造、銷售場所的監視指導;食肉衛生檢查所進行牲畜及肉類的檢查。

(3)衛生研究所負責對食品進行化驗,並對衛生指標如微生物、農殘、獸藥殘留、重金屬等進行調查研究。

(4)保健所負責對飲食店、食品販賣店等的營業許可、監視指導。

(5)市場衛生檢查所是政府設在大型批發市場的檢驗機構,負責批發市場的食品衛生監視指導、試驗檢查。

①對飲食業、食品加工業等涉及公共衛生行業的設施和設備製定必要的標準,此標準類似於我國國家商檢局頒布的出口食品廠、庫注冊衛生要求和實施細則,對企業周圍的環境、車間布局、建築結構、工藝流程、衛生設施、設備、加工人員、工器具的衛生、質量保證體係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並實施許可證製度,未取得衛生許可證一律不準營業。

②監督檢查:在各級政府衛生機構中設立食品衛生監察員,監察員必須具有規定的學曆並經過專門培訓,由厚生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任命,負責對營業設施和加工廠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加工企業要配置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對營業或製造、加工過程中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設立規定的試驗室,以對產品進行必要的理化、細菌、農殘等項目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單需保存三年。

對於違反衛生規格標準加工、製造、使用和銷售無合格證的產品時,或就其設施、設備、檢驗能力來看,擔心其以後製造的產品還會繼續出現危害人身安全時,或認為必要時,衛生主管機構就可進行強製性檢查,對於同類產品生產或銷售企業,經營者在接到衛生當局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後,應在規定的不超過2個月期限內,進行全麵自查並申請接受檢查。

③衛生管理:在日本設有許多大型食品批發市場,一些中小型批發市場及零售商的貨源主要來自大型批發市場。因此,管理好大型批發市場的食品衛生就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在大型食品批發市場設立食品衛生檢查所也便於檢驗人員及時對進出的食品監督檢驗。市場衛生檢查所的主要職能有:監視指導;試驗檢查;調查研究;衛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