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節 食品追溯與召回製度(1 / 2)

一、食品安全可追溯係統

食品安全可追溯係統,是指根據食品包裝上的追溯標簽,通過網站、超市觸摸屏係統、手機短信、電話等方式就可以查詢生產履曆等食品源頭信息。

(一)定義

《國際食物法典》說“追溯——產品追查”,在美國則簡單地稱之為“記錄保存”,還有一種則稱之為“跟蹤與追溯”。

國際標準ISO 9001:2000中提及了追溯問題,認為追溯是質量管理係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並定義為:回溯目標對象的曆史、應用或位置的能力。

在食品安全領域,“追溯”被定義為:通過記錄的標識對具體實體的曆史、應用或位置進行回溯的能力。

追溯——是指從供應鏈下遊至上遊識別一個特定的單元或一批產品來源的能力,即通過記錄標識的方法回溯某個實體來曆、用途和位置的能力。

跟蹤——是指從供應鏈的上遊至下遊,跟隨一個特定的單元或一批產品運行路徑的能力。

食品溯源製度,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手段,最初是由歐盟為應對“瘋牛病”問題於1997年開始逐步建立起來的。它利用現代化信息管理技術給每件商品標上號碼,保存相關的管理記錄,從而進行追蹤溯源。一旦在市場上發現危害消費者健康的食品,就可根據標記將其從該市場中撤出。

(二)國外相關的法律法規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已經正式推薦European Article Numbering·Uniform Code Council(EAN·UCC)係統用於食品的跟蹤與追溯。歐盟采用EAN·UCC係統對食品進行跟蹤與追溯的方法被稱為UN/ECE追溯標準。

2000年歐盟出台了(EC)N0 1760/2000號法規(又稱新牛肉標簽法規),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歐盟國家上市銷售的牛肉產品必須要具備可追溯性,在牛肉產品的標簽上必須標明牛的出生地、飼養地、屠宰場和加工廠,否則不允許上市銷售。

2002年歐盟又出台了(EC)N0 178/2002號法規,要求從2005年1月1日起凡是在歐盟國家銷售的食品必須具備可追溯性,否則不允許上市銷售。對於進口食品,不具備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進口。

美國2002年發布的“公共安全和生物恐怖主義防備和反應法案”也要求對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分銷、接收等供應鏈環節建立記錄保存的法律要求,以實現食品的可追溯性。

2003年6月,日本國會上立法通過了稱之為“牛肉生產履曆表”的牛肉銷售履曆表製度,要求從2003年12月1日起在日本各個超市,所有牛肉包裝必須具有以下內容的履曆表:“牛肉所屬性別、出生年月、飼養地、加工者、零售商、無瘋牛病病變說明、檢驗合格證”。

所以,國外成功應用食品安全追溯係統的經驗在於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保證。

二、我國食品安全可追溯係統

在我國,目前食品安全可追溯係統已經在水果、蔬菜、牛肉及水產品等領域展開試點,而全國範圍內的食品安全可追溯體係也正在研討建設之中。

我國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體係正麵臨六大障礙:

(1)我國食品尤其是農產品的生產比較分散,生產集約化程度不高,科技化、標準化水平較低。

(2)食品流通方式還比較落後,傳統的流通渠道如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還占有相當比例,現代流通渠道如連鎖超市還不夠普及。

(3)食品安全法律體係、標準體係不夠健全,有關規定和標準缺失,滯後於現實發展、與國際標準無法對接的情況還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