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實行土地公有製談何容易。這主張盡管有很大的誘惑力,至少對那些失去土地的農民有特別的誘惑。然而,土地公有製,對他的那個時代來說,若非久成曆史,便是屬於將來。莫說17世紀,即使350年後的今後,土地公有製仍然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諸如公有製土地如何與市場經濟接軌,所有製和使用權如何界定,其利益的歸屬如何規範,還有待深入探索和梳理。

但作為一種聲音,一種主張,一種要求,一種抗議,則是完全必要的——不必要怎能出現又怎能生存?每個社會理論都是各種不同係統的共鳴過程,它不一定合用,但有存在價值,它是對社會某種需求的反映,也是對其他理論的評考與補充。

約翰 洛克不偏不倚,他既不像彌爾頓那樣俠肝義膽,壯懷激烈,也不像溫斯坦萊那樣立論極端,又帶些神秘色彩。他甚至和霍布斯的理論都相去甚遠。如果類比於中國先秦時代的思想家,他與霍布斯的區別仿佛孟子與荀子的區別。隻是他的學說更近實際,不似孟軻那樣,雖雄辯卻離現實操作的要求甚遠。說他與霍布斯類於荀、孟,在於他們對人性的認識。霍布斯認為人的本性絕對自私,在自然狀態下人與人的關係如狼一般。洛克則認為,人與人的關係,即使在自然狀態下,也是一種非常美好的關係。洛克的自由主義理論和政體學說可以歸納為8個要點,而其出發點,即是他關於人的自然狀態和自然法的假說。這8個要點順序如下:

(1)自然狀態,天賦人權

洛克關於人的自然狀態的理論,其實是一種假說——盡管他本人態度是認真的,並無假說意識。因為無論是霍布斯講的原始自然狀態下的人與人的關係似狼也好,還是斯賓諾莎講的原始自然狀態下的弱肉強食也好,也包括洛克講的原始自然狀態下人與人的關係非常自由、平等和美好也好,其實都是一種假說。假說者,未能提供足夠材料證明者也。但假說並非沒有價值。霍布斯的假說的價值,在於他以此證明最合理的國家管理形式應該是君主專製體製。洛克假說的作用,在於他要證明真正合乎人性的國家管理體製是君主立憲製,但無論他們中 的哪一位都擺脫了傳統宗教觀念的束縛,而洛克的自然狀態說,更是一種理直氣壯的天賦人權論。

為什麼?

因為既然人在原始自然狀態下,就是相互友好的,又是自由平等的,那就證明人的權力合乎人的天性,而合乎人的天性的權力必然是天賦的人權。文藝複興之前,甚至啟蒙運動之前,幾乎在整個中世紀,人們隻知道天賦神權,上帝諦造一切,教會代表上帝;隻有天賦神權,那有天賦人權?洛克之前,雖然也有種種對人的尊嚴的呼籲和呐喊,但在理論上給一個完整的說明的,則自洛克開始。霍布斯固然也是以人的眼光看待國家的前驅性人物,但他的政治理念不合自由主義口味,所以在嚴格意義上講,隻能算是一種未成熟的近代人權價值觀念。洛克說:“為了正確地了解政治權力,並追溯它的起源,我們必須考究人類原來自然地處在什麼狀態。”什麼狀態呢?請諸君注意:“那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誌。”人類原來生活在這樣美好的狀態,從邏輯上看,不論什麼政權形式破壞了這種美好狀態,都是向人類天性的挑戰,而向著人類天性挑戰的人不是喪失了人性就是得了某種不可救藥的疾病,這一點,在邏輯上應該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遺憾的是,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權力也有缺陷,主要的缺陷是某些人會因為私利和偏見而對人們的平等權力進行破壞,一些人又會利用某種權力形式而剝奪他人的自由。於是,自然狀態雖好,自然法則雖然天然合理,但為著使每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還是應該從自然狀態過渡到文明狀態,自然權力也隨之讓位於契約形式。

從人的自然狀態出發,洛克展開了他那深刻、實用的政論文章。

(2)財產權力,不容侵犯

洛克對公民財產權最為重視,他認為公民個人的財產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正是他鼓吹的這種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理論,成為後來資本主義文明的最重要的支柱原則之一,也是英、法革命和美國人權宣言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洛克對公民財產權的分析,同樣有他一整套理論作基礎,這就是他的勞動價值說。他認為上帝最初將自然中的一些物品撥給個人使用,但這些出於上帝恩賜的物品,一經個人勞動參予,便成為個人財產。而凡屬個人財產,便完完全全歸個人所有,具有了神聖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不再具有對它產生疑問或占有的權力。對此,洛克講了一個很有趣的例證。他寫道:“即使在我們中間,無論是誰隻要在圍場時緊趕一隻野兔,那隻野兔就被認為是他的所有物。因為野獸仍被看作是共有的,不屬任何人所有,隻要有人對這類動物花費了這樣多的勞動去發現並追趕它,他就使它脫離原來是共有的自然狀態,而開始成為一種財產。”

確實很瀟灑又很合乎常情的說法。一隻野兔——大自然中的野兔,自然不能算是誰的財產——野兔雖小,人類共有之。但一經狩獵者發現並捕捉它——狩獵開始有了勞動參予,好了,這隻本來在理論上屬於全人類共有的野兔馬上成為這位狩獵者的個人財產了。這觀點或許絕無高精深奧之處,但它卻十分合乎常情。即使在20世紀90年代的中國,如果您到允許狩獵的地方去打獵,那麼當您發現一隻野兔,這隻野兔就開始屬於您了。而您再捕捉到它,那麼,沒的說,這野兔歸您了。如果有誰要將它從您手中拿走,那您一定不幹,此無他,因為這兔兒是您發現並由您捉到的。這雖然在許多東方人看來,不過是一種常識,但傑出的洛克卻從中發現了真理。

他的結論是,未經勞動參予的物品,屬於自然狀態,而一經勞動參與,就屬參予者個人所有。他不但對此深信不疑,而且為此著書立說,終身奮鬥。

(3)自由權力,不受約束

洛克的公民權理論,雖然以財產權作要點,卻不止於財產權而已。他認為,舉凡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個人權利都是不容侵犯的。自由和生命權也如同財產權一樣,隻能屬於公民自己,這就是說,不僅財產權,自由權也是一種不受任何約束而隻以法律作準則的神聖權利。他說:“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誌或立法權之下,隻以自然法作為他的準繩。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經人們同意在國家內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對它的委托所製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誌的統豁或任何法律的約束。”他還說:“這種不受絕對、任意的權力約束的自由,對於一個人的自我保衛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聯係,以致他不能喪失它,除非連他的自衛手段和生命都一起喪失。”

不僅如此,他的自由權力還要幅射到方方麵麵。他尤其認為人有自由思想的權力。他說:“任何人都有一種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利,即任意使用各個詞彙表達自己的思想。因此,別人雖然與我們使用同一詞彙,可我們沒有權力使他們在頭腦中產生與我們所用的詞彙所表示的相同的思想。所以,偉大的奧古斯都雖然具有統治世界的權力,可他也承認自己無法創造任何新的拉丁詞彙。”

在文明社會,人是不犯思想罪的。如果思想也能犯罪,則隻有回歸上帝的統治,或者把自己的靈魂雙手交送出去,甘心情願去作奴才。

(4)公民權力,不可剝奪,不能轉讓

洛克與霍布斯權利理論的另一個區別在於:霍布斯認為,因為人性是自私的,既自私便不能相互依賴,因此,必須把個人權利統統交給國家——“利維坦”,然後由國家對公民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但他忽略了——如果這國家——“利維坦”變成自私自利之徒或凶殘暴虐之徒,則那後果必定更其要命。

洛克則不然,他既認為個人權利神聖不可侵犯,所以順理成章,便得出結論:個人交給國家的權力不但是有限的,而且是有目的的。分開來講,就是:

第一,公民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以及一切相應的權力,既不能放棄,也不能轉讓,它們隻屬於公民個人。他說:“我們是生而自由的”。生而自由的人,如果把自己的自由權利交出,那就無異於交出自己的靈魂和生命。這不唯不合理性,而且也不合人性。

第二,公民為著自身利益可以交出一部分權力,但交出權力的目的,隻是為了保護自己不受他人傷害和侵犯。在他看來,不論任何權力者,包括最高權力機關在內,“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應該享有財產權,否則就必須假定他們因參加社會而喪失了作為他們加入社會的目的的東西;這種十分悖理的事是無論何人也不會承認的。”

公民有沒有權利是一個方麵,這些權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是另一個方麵,或者說是更重要的方麵。如果名義上具有各種各樣的權利,是天下最幸福的人,實際上,這些權利如同80歲的中風老漢肩上的一簍子雞蛋,稍不留神就會打成一攤爛醬。甚至還要以種種方式逼迫你把這權利雙手捧著交將出去,臉上還要浮現出無比幸福的微笑。這樣的公民權利,豈非等於一個“零蛋”。

在洛克這裏全然不是如此。他認為公民交出一部分權力,是因為要使自己應得的權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而政府的生存目的,不是別的,恰恰就是保護人民的這些權利不受任何勢力的幹擾和侵犯。

自然,洛克的自由權也不是無限製的。他認為自由的狀態,“卻不是放任的狀態”。他說:“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比如你占有一件文物,這文物100%屬於你,但你沒有權力隨便讓它毀壞。比如你養了一隻熊貓——請恕我姑妄言之,這熊貓100%歸你所有,但你同樣不能對它有任何傷害。他的理論是,“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這些話雖然是他在談到人的自然狀態和自然法時提出的,很顯然,他心目中最合理的社會體製和價值原則,也必然如此。

(5)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洛克重視契約,必定重視法治。他的基本觀點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他的反證是:既然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就沒有任何一個成員可以要求例外。

一方麵,他認定:“立法機關不能把製定法律的權力轉讓給任何他人,因為既然它隻是得自人民的一種委托權力,享有這種權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讓給他人。隻有人民才能通過組成立法機關和指定由誰來行使立法權,選定國家的形式。”

另一方麵,他又認為,即使對於立法機關的權力也必須有嚴格的限定。這包括:

“第一,它們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

“第二,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應再有其他目的。”

“第三,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

“第四,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製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這4條限定,尤其是第一條中關於“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的規定,其實就是對“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最好注釋。你高官也罷,貴戚也罷,教主也罷,國王也罷,隻能依法行事,否則,就對不起了。

(6)法律不等於法令,政府不得以令代法

洛克是一個完全的法製主義者,所以在他的政體理論中,必然將法律置於主導地位,麵對統治者頒布的法令、命令以及臨時方案,則別有所解。他並非輕視執政者,而是要求執政者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行事。

洛克既不能容忍專製主義者的為所欲為,也堅決反對所謂的賢君統治。他認為:“這仿佛是當人們擺脫自然狀態進入社會時,他們同意,除一人之外,大家都應當受法律的約束,但他一個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狀態中的全部自由,而這種自由由於他掌握權力而有所擴大,並因免於受罰而變得肆無忌憚。”把社會權力交給一個人,不管這人是聖人也好,是痞子也好,是君子也好,是惡棍也好,總而言之,大家都成了奴才,隻有一個主子,而一個主子絕不比1000萬人為個人利益而相互爭鬥的好。他諷刺說,這種觀念和行為“竟如此愚蠢,他們注意不受狸貓或狐狸的可能攪擾,卻甘願被獅子所吞食,並且還認為這是安全的。”縱使英雄或聖賢,我們也不能把本來屬於自己的權力盲目交給他們,否則,英雄一發燒,全國全發瘋;聖賢一噴嚏,人民就感冒。

(7)堅持分權原則,主張權力製衡

洛克雖然不是主張法治的第一位思想家,卻是主張分權和實行權力製衡的近代第一位思想家,他是孟德斯鳩和美國各位開國元勳的民主思想的先驅人物,而且他不是隻提出一個原則,而是有一整套理論。

首先,他認為不分權就是沒有自由。他的分權理論是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聯盟權,這裏說的聯盟權主要是指涉外權力。他認為,立法權是如何運用國家力量以法律形式保障社會尤其是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力,執行權則是對法律的實施權,聯盟權包括戰爭與和平、聯合與聯盟以及其他涉外權力。三種權力相比,立法權屬於最高權力,但最高權絕非專斷權。立法權的最大範圍也依然不能超越社會公民福利這個基本範圍,換句話說,立法的原則和根本目的隻是為公民利益服務。

洛克又根據立法權的歸屬,把國家政體區分為三種形式:

立法權歸於絕大多數社會成員並且由他們委托官吏予以執行的屬於民主政體;

立法權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的屬於寡頭政體;

立法權歸於個人的屬於君主政體。

洛克本人就是君主立憲製的擁護者。而他的這種三權分立的思想,雖然比之孟德斯鳩的模式尚有不甚合實用也有某些不夠嚴謹之處。但那基本理念卻是前後貫通的。洛克的分權著述,無疑具有經典性質。

(8)針對暴政,人民享有起義權

洛克主張社會權力的均衡作用,堅決反對任何一種形式的專製行為。他的高明之處,在於他不但提出分權與製衡理論,而且提出政府解體和人民享有起義權的思想。他說:“在一個建立在自己的基礎之上並按照自己的性質,即為了保護社會而行動的有組織的國家中,雖然隻能有一個最高權力、即立法權,其餘一切權力都是而且必須處於從屬地位,但是立法權既然隻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一種受委托的權力,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托相抵觸時,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

這就是說,雖然人民可以將立法權力交給立法者,如果立法者玷汙了這些權力,人民就有權對他們予以罷免。

對立法者如此,對執行者自然也是如此。而且洛克明確提出:“在一切情況和條件下,對於濫用職權的強力的真正糾正辦法,就是用強力對付強力。越權使用強力,常使使用強力的人處於戰爭狀態而成為侵略者,因而必須把他當作侵略者來對

待。”

針對暴政,可以使用暴力。雖然他也曾說過,暴力隻可用來反對不公不法的暴力。但何為不公不法,恐怕站在不同立場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對此.羅素先生也頗有微詞。但是能夠提出這樣的見解,總是好的。唯有在體係上——至少在理論體係上確認公民的這種最終否決權,西方近代民主政體理論才算有了一個完整的形式。

洛克的這些思想經過法國啟蒙運動和美國獨立運動的檢驗,證明它雖然不曾嘩眾取寵,更非高深莫測,卻是正堪實用,因而有著特別強大的生命力。

洛克的哲學思想,貝克萊和休謨給了批判性的繼續和解釋;他的政體理論為孟德斯鳩所吸收並發展。

幸運的洛克得到一個幸運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