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是個富人,但他不是一個庸人,而且也不是一個隻會賺錢的商人。他首先是一位學者,卻又不是一位隻會鑽故紙堆的學者。從他的種種記述上看,他對笛卡爾十分欽敬,但他和笛卡爾其實有莫大區別。笛卡爾最擅長在學術及思辨領域中演繹和發展自己,孟德斯鳩的學問卻與法國的現實息息相關,而且他的學術成就很快便得到社會的承認。1716年,他被吸收為波爾多科學院院士,1728年又被選為法國科學院院士。他一生喜愛交友,也喜愛遊曆。他曾經先後到過奧地利、匈牙利、意大利、瑞士、德國和荷蘭等地,還在英國居住了兩年。他的主要著作包括《波斯人的信劄》、《羅馬盛衰原因論》和《論法的精神》。他和狄德羅、霍爾巴赫,愛爾維修等人都多有交往。他死後,狄德羅親往送葬。孟德斯鳩於1751年去世,其時,他已經成為法國和歐洲十分著名的人物。
孟德斯鳩最重要的理論貢獻,還在於他寫出了令世人驚歎的法學並政體名著《論法的精神》。
《論法的精神》並非橫空出世,它既有自己的理論前驅,也有自己獨占鼇頭的原因與根據。
孟德斯鳩之前對法治與政體的研究,其實大有人在。早一點的如馬基雅維利,他雖然不講民主,卻是西方近代以來世俗國家權力與權術的鼓吹者,晚一點的如格老秀斯、斯賓諾莎,霍布斯和洛克。寬泛點講,一些空想主義者如莫爾、康帕納拉也應包括在內;追本溯源,甚至可以聯想到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的著名政治、政體學說。這些理論特別是洛克的政治理論和政體思想,對孟德斯鳩、伏爾泰這一代人的影響尤其深刻。他們兩位心目中的政體理想,說得直白一點,就是英國革命開啟的英國光榮革命最終確認的君主立憲製。
但是,孟德斯鳩對前人的理論包括洛克的理論又有重大推進。這種推進不僅是因素性的,甚至是結構性的,不但是模式方麵的,尤其是理論方麵的。孟德斯鳩學說與洛克之前的政治理念相比,最重要的變化,是他摒棄了舊政治學說中的形而上學觀點,而把國家政體的演變看成曆史發展的規律性表現。
霍布斯、洛克無疑是孟德斯鳩之前最有影響的政治家。他們的立論基礎,在於他們的自然狀態論、自然法論和人性論,而自然狀態說是這立論的前提。所謂自然狀態即人類最早期生活的一種狀態,此時達爾文主義還遠未誕生。所謂自然狀態雲雲,其實是一種假設。然而這假設在當時還有十分重要的邏輯價值。霍布斯、洛克均持此說。他們認為人們自然狀態決定了自然法;自然法的內容又與人性互為因果。而自然法規定的原則也應該適於一切合理的社會以至未來的時代。霍布斯與洛克的區別在於:霍布斯認為人性是惡的,人性既然是惡的,若沒有強大的專製政權則不能保證每個人的幸福,難免以強淩弱,弱肉強食,他主張每個人都把自己的權力交出來,由開明的君主實行專製體製。洛克認為人性是善的,人性既然是善的,怕什麼以強淩弱,弱肉強食?倒是專製體製會導致權力膨脹,危害社會,所以他主張實行立憲民主,權力製衡。霍布斯尤其是洛克的理論,在西方均有大影響,其缺點是它們以靜止的觀點看問題,因此不能反映人類社會和國家政體不斷變化的事實規律,也不能回答為什麼人類的自然狀態會成為不自然的狀態,因而也就沒法給新的政體模式提供更為有力的思想武器。孟德斯鳩的政體理論,正是在確認國家政體的曆史變化的角度上下功夫,認為人類社會是不斷演進的,所以國家政體也應該而且必然是不斷演進的,而英國的君主立憲製就是人類政體演進過程中出現的新的最佳形式。
孟德斯鳩有關國家政體符合變化規律的理論,確實高於他的任何一位政論前輩。而且,他的這個思想,不但清晰堅定,而且由來久矣。早在1721年,他化名出版的《波斯人信劄》中便已初見端倪。他說:“世界決不是萬古長存的,就連天體本身亦非永遠不壞。天體變化,天文學家是目睹的證人;而這些變化,是宇宙中物質運動之極自然的結果。”這是雖專講國家,但已經在講“變化”。1734年,他出版了《羅馬盛衰原因論》,已經有了比較完整的觀念,對此,張雁深先生在他所譯《論法的精神》一書的序言中,歸納為以下三點:“第一,社會結構的一個因素的改變,便引起整個結構的改變。第二,曆史的演變的力量有時是人的意誌所不能控製的。政治家犯的錯誤並不總是可以避免的,而常常是曆史局勢發展的必然結果。第三,一般的精神、心理因素的改變也能引起社會機構的變化。”概括得十分中肯和精辟。
他的《論法的精神》一書,對此又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此書前前後後,用去17年的時間才正式發表。17年時間實在不是一段很短的時間,或可說,他經過17年的研究、思考與斟酌,對他理解的這種變化規律有了更成熟的認識。他認為,這些規律作為規律本身,乃是一種必然關係。換句通俗的話說,就是事物在變,而規律不變,正是不變的規律反映了世界的規律性變化。他認為這個規律就是“法”。他說:“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質世界有它的法;高於人類的‘智靈們’有他們的法;獸類有它們的法;人類有他們的法。”
順便說一句,在這個地方,孟德斯鳩對法和規律有混為一談的傾向,於是有的學者便說這是他理論上的一個缺點。但如果曆史地從政治哲學、法學哲學來理解他的這個觀念,又可以說這恰恰是他理論的一個優點,至少是一個特點。他不以法論法,他想得更深刻也更有邏輯。他認為世界在變,但作為規律的法是不變的,由此出發來確立他的理論體係。而他講的不變,還有排除上帝暨宗教的特權的特殊含義。他這樣講解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