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我們所看見的世界上的一切東西都是一種盲目的命運所產生出來的,這是極端荒謬的說法。因為如果說一個盲目的命運竟能產生‘智能的存在物’,還有比這更荒謬的麼?”“由此可見,是有一個根本理性存在著的。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係。”

由此也可以看出,孟德斯鳩關於法即規律的觀點,實際上是一種政治化了的理性觀念。他與他的前輩的區別就在於,他要以人的理性對各種國政體形態作出的合乎理性的人的判斷。

孟德斯鳩的政治學說,對公民自由和權力予以充分重視,或者說,公民自由也是構成他政治觀念的最基本的內容之一。他的公民自由觀念中有非常豐富的內容,又有從一個法學家角度發表的種種理性意見。

他的公民自由觀,既包括財產自由,也包括信仰自由,還包括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他根本反對所謂思想罪。他說:“馬爾西亞斯做夢他割斷了狄歐尼西烏斯的咽喉。狄歐尼西烏斯因此把他處死,說他如果白天不這樣想夜裏就不會做這樣的夢。這是大暴政,因為即使他曾經這樣想,他並沒有實際行動過。法律的責任隻是懲罰外部的行動。”

不錯,如果有思想罪,做夢也會犯罪,因為夢中的思想往往更為真實——它未經人的自覺意識的矯情與修飾。然而,那還得了!你做夢發瘋,你就是瘋子;你做夢殺人,你就是殺人犯;你做夢開小差,你就是逃兵,乃至你做夢死了,你就不能再回來,如此等等。此等異說,令人驚駭不止。而從法理上將這一切予以否定的,孟德斯鳩就是其中一個著名人士。

孟德斯鳩政治學說中最重要的內容,是他的三權分立說。分權原則,同樣古已有之,至少在古希臘時期就可以找到它的曆史雛形,但進入中世紀,它被政教合一的專製統治徹底取代了。

分權原則在近代的發明人也不是孟德斯鳩,至少洛克就是他的前輩。但洛克的分權原則未曾臻於成熟;孟德斯鳩完善和發展了洛克的學說。他的三權分立思想成為資本主義民主政體的普通原則。

所謂三權分立,即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力的分開。雖然在他的理論中這種分開與現代人的理解還有相當區別,但其基本框架,也呈奠基之勢。他說:

“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一)立法權力;(二)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力;(三)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

依據第一種權力,國王或執政官製定臨時的或永久的法律,並修正或廢止已製定的法律。依據第二種權力,他們媾和或宣戰,派遣或接受使節,維護公共安全,防禦侵略。依據第三種權力,他們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訟爭。我們將稱後者為司法權力,而第二種權力則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

三權分立,意在製衡;權力製衡,意在自由。沒有自由,三權分立便失去靈魂和方向,沒有權力的分立與製衡,自由便成為一種空話。他對此自有極為成熟的思考與清醒的認識,他說:“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複存在了”;“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權力製衡是一種有效的民主機製,放棄製衡,乞求民主,若不誤入迷信之途,也等於南轅北轍,緣木求魚。

實際上,孟德斯鳩的政體理論幾乎完全以英國的君主立憲製為底本的。雖然他將社會政治體製區分為共和製、君主立憲製和專製體製,但他私心所淑的還是君主立憲製。畢竟他本人就是一位新式的有著非凡頭腦又享有貴族稱號的思想家。

孟德斯鳩的政治學說和政體論直接影響了法國革命,又通過某種媒介深刻地影響了美國獨立運動,影響了法國《人權宣言》,也影響了美國《獨立宣言》。不僅如此,他的思想早在19世紀便穿洋過海來到中國。孟德斯鳩是一位世界級的政論人物,直到今天,西方的民主原則依然不出他的基本理論框架。

但也應該看到,孟德斯鳩的政治學說中,平民的地位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這一點,他絕對不如盧梭——雖然他的思想也曾影響盧梭。他的政治哲學也沒有超出洛克政治哲學的基本範疇;而他的政體理想,除去英國式的君主立憲製之外,其實也提不出更好的理論設想。他是一位法國人,可他卻好像在照英國人的方式思考,這是他的遺憾所在。就此而言,雖然法國人權宣言和美國獨立運動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思想的影響,畢竟實踐高於理論,這兩場人類偉大的政治運動,以其規模巨大的實際創造豐富和發展了孟德斯鳩的理論原則,或套用某位哲人的話講,理論畢竟是墨寫的文字,偉大的社會行為才是血鑄的詩章。而凡此種種,似也不應過於苛求於這位政論前賢的。

需要補充的是,18世紀是歐洲政體發生巨大變革的時代,此前,已有英國式的君主立憲製。孟德斯鳩的理論正是基於這個模式的一種政治設想。然而,法國有自己的國情——它有強大的專製傳統,卻沒有產生革命。因此,在英國可以以“光榮”不傷麵子的和平方式解決的問題,在法國非用暴力方式才行。在這個意義上講,英國需要洛克,法國需要盧梭。孟德斯鳩雖是洛克政治學說的謫傳,但終於未能被法國大革命所選中。盧梭光芒四射,孟氏日隱他方。這不能說不是法國革命的遺憾,但那根源還在產業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