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斐遜,美國獨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國開國元勳,美國民主共和黨創始人之一,還是美國第三第四屆總統。他的政治理論和思想,可以視為美國18世紀政治哲學的最主要代表。如果作個比方,那麼潘恩可以比作盧梭,傑斐遜可以比作洛克。
傑斐遜的民主、人權觀念,與潘恩的思想其實沒有多大區別。他和潘恩的主要區別,在於他不但是一位思想者,尤其是一位實踐者和組織者。他的風格堪稱美國思想文化傳統的最好代表。他起草《獨立宣言》,反對限製民主,堅持把美國公民的各種權力明確寫入憲法之中,而且身體力行,為他的這些理想貢獻了畢生精力。他做過兩屆總統,政績斐然。但他似乎並不以此為最高榮耀。他當選總統後,有人提議公開為他做生日慶祝,但他不同意。他說:“我隻注意一個生日,那便是我們的獨立日7月4日。”他一生得到過很多榮譽,也受到很多批評,特別是報紙的批評。但他雖然對報紙的無端指責憤憤不已,但他絕不因此違背自己的民主信念。有一次,他氣得不行,便不無激憤和幽默地“建議編輯將他們的報紙分為4個部分,並明確標明類別:(1)真實消息;(2)大致可靠消息;(3)臆測消息;(4)謠言”。並就此補充道:“第三、第四類應明確指出是為那些寧可花錢讀謊言而不想看版麵空白的人準備的。”盡管如此,他從來沒有對報刊自由進行幹涉的劣行。
傑斐遜的國家學說雖理論創見不多,但內容豐富,可操作性強。他主張嚴格限製中央政府和司法機關的權力,認為政府權力的自我膨脹是產生腐敗和暴政的主要原因。他讚成三權分立。他堅決反對總統連選連任,曾經提出過總統隻能一任的想法,後來予以糾正,改為總統可以連任一次的主張。他本人對這個主張也是言行一致,絕不走樣。他還是美國實行中央政府與州政府分權而治的倡導者。而且他的這個主張,直到今天仍然是美國權力機構係統運作的基本方式。他的另一個重要思想是積極主張公民參政原則。他從自己的理論和實踐出發,認為少數服從多數乃是最為重要的一個民主原則,他稱為第一原則。他認為一旦拋開這個原則,就會產生暴力和專製。
傑斐遜1826年死於美國獨立日。當他生命垂危之際,他還掙紮著向身邊的朋友說:“今天是4號嗎?”他問話時,其實未到4號,而是3日晚11時許。他的朋友不願回答,他又問“今日是4號嗎?”這位朋友沒有辦法,隻得點頭示意。於是他臉上露出欣慰之色,隨即昏迷過去。但他真的到了次日——美國獨立日淩晨一時,才停止呼吸。
漢彌爾頓是美國建國時期政治理念構成的重要補充者。他和傑斐遜比,屬於保守派代表,在觀念上與潘恩的主張也有很大區別,潘恩重回美國時,主要是受到他這一派人的抨擊。漢彌爾頓是美國聯邦黨人的領袖,傑斐遜則是民主共和黨人的代表,他最強調的乃是“商人和出自名門的人”的作用和利益。
漢彌爾頓的主要貢獻在於法治方麵。他的一大功績,就是:美國獨立初期,美國政府中的一些人打算不再歸還戰爭期間所借用的私人債務,因為這些私人債權人在戰爭期間表現動搖,甚至有投靠英軍之嫌。但漢彌爾頓絕對不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這關乎政府的信譽和美國的未來前途。結果,他的意見獲得認可,全部債券均予嚐還。應該說,他的這個主張對美國社會的法製文化的確認,有重要價值。
漢彌爾頓曾力主限製公民主權權限,他的這些主張自然難以通過。但他並沒有因為自己的主張沒有通過便另搞一套。相反,正是以他為首的聯邦黨人所寫的一係列文章對美國憲法做了最好的闡釋和宣傳。
漢彌爾頓的政治理論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他關^於建立兩院的設想,關於給予國家行政首腦極大行政權的意見,關於賦予司法機關更大權力的見解。而且正是在他的建議下,賦予了美國最高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判決議會法案為違憲的權利,同時也賦予議會對總統的彈劾權。
漢彌爾頓雖然不是美國民主的主流派人物,卻是美國政府運作機製的主要設計者,而且以美國以後的發展曆史看,他的這些設計確實既有可操作性特征又有超前價值。漢彌爾頓本有成為美國總統的可能,可惜1804年他47歲時,竟在一次決鬥中不幸因傷死去。
漢彌爾頓出生於英屬西印度群島的尼維斯島,他父親是一位蘇格蘭貴族。他本人既是美國獨立運動的積極參加者,也是美國一代元勳中的重要成員。
美國建國前後的政治思想對美國後來的發展產生莫大影響,好比一篇文章,因為有了一個奇妙的開頭,後麵才好騰挪變化,恣意風流。
美國建國時期的政治哲學給後人的主要啟發是:
①法製不能留有餘地,也不能允許例外。即使貴為總統,一旦違犯,必須追究。在法治係統中,隻要允許一個例外,這例外便成為民主體製的黑洞。
②正確的理論原則必須以相應的體製作保證。公道地講,美國政治哲學不以理論見長,而以模式見長。美國模式與法國革命的區別在於:法國革命隻要盧梭,不要洛克;美國政治體製的設計原則是以洛克為主,政治體製的運作方式是以孟德斯鳩為主;其理論依據則以霍布斯的自然法和人性論為主,它的價值準則則以盧梭的平等觀念為主。盧梭加洛克,總比一個火熱激狂的盧梭更合乎曆史要求。
③堅持服從多數,保護少數,剛性程序之原則。不服從多數則沒資格談民主;不保護少數則民主理念立論不牢,民主體製基礎不穩;沒有剛性程序,則民主機製無以自保。剛性程序者,不容擅改,不容變通,不容隨意解釋之謂也。在美國,違背法律則失去安全,不懂法律則寸步難行。
美國18世紀的政治哲學絕非完美無缺,但在它那個時代,確實很有個性,很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