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讀了些有關京劇的書籍,其中一本是“三聯書店”的《京劇、蹺和中國性別的關係》。這是一本很有趣味的書,因為書中講了一個現在已經很少為人所知,但卻有著豐富的文化內涵的問題。這就是角的踩曉的問題。小的時候聽過小翠花的戲,他在舞台上身段輕盈、姍姍楚楚、飄來飄去的情景,至今尚在目前,小翠花踩的就是“踐”,俗稱“寸子”。但是這本書更使我想起的是纏足和其中蘊涵的性別歧視。
前年給學生講課時,有個同學問古代婦女為什麼纏足呢?我回答,為了美呀。一個女同學笑了說,那有什麼美的呢?我說你這是現代人的感覺,倒退五十年,人們就不是這樣的認識。在一些偏僻地區不用五十年,二十五年前有些老人尚存有與當今完全不同的審美意識。我給他們講了一個我親身經曆的故事。
那時我下放在北京西南一個山村。那個山村沒有秋菜,立冬前從山外拉來許多白菜供老多們冬儲,每個老鄉都背了花簍去背屬於自己那份白菜。花簍是一種敞、高幫、小底的荊條簍子,其容量大,多用以裝輕東西,如草、木柴、水菜之類。一位六十多歲的老大夜背的花簍底部特別小,他在台階上怎麼放也放不穩,簍子老倒。他看著歪倒的花簍無可奈何地笑了,自言自語地說:“這要是個娘子好了,腳小。”可見到七十年代初這位老人還保留著大清國時代的審美意識。這也許是他本人意識不到的。直到現在人們形容美麗的女子形象時還多用“嫋嫋娜娜”“婀娜多姿”、“亭亭玉立”等詞彙,這多是指站立不穩、體態柔弱、姿態多變的樣子。因此,女子為了實現這種柔弱“美”是采用過多種手段的,如旗裝中的“花盆底鞋”,現代女裝的高跟鞋,和女子纏細腰等,纏足也是其中的一種。
人類進入“文明”時期以後,女子便被安排到從屬地位和賦予卑弱性格。中國也是這樣,《易經》中陰爻的代表意像是“女人”;而男人是陽爻的代表。這就從哲學高度為女人作了定位。被譽為“女聖人”的班昭為女人寫的《女誡》的第一章就是“卑弱”,其中說:陰陽殊性,男女異行。陽以剛為德,陰以柔為用。男以強為貴,女以弱為美。故鄙諺雲:“‘生男如狼,猶恐其廷;女子如鼠,猶恐其虎。’”而且在長達兩千餘年的封建社會中這種“卑弱”越來越發展,纏足的出現是把女性的“卑弱”推到極端。如果說“男強女弱”(其本質是“男主女輔”)這個觀念是“性別歧視”和“性別壓迫”的婉轉說法的話,那麼纏足就是婦女完全淪為男性的奴隸和玩物的標誌,因此,它為近代文明所拒絕,被近代人視為“野蠻”是完全應該的。為它的存在與延續所做的種種辯護都是荒唐的。
湖南馬王準古墓出土漢代老太太是天足,五代時韓熙載《夜宴圖》中的侍女也都是天足,可見中國婦女纏足並非自古有之的。纏足發生於何時,曆來有爭論,大約以五代南唐苜娘為最早的正式記載的說法是較為近真的。元代陶宗儀《掇耕錄》:“張邦基《墨莊漫錄》雲:婦人纏足,始於近世。前世書傳,皆無所自。惟《道山新聞》後主宮嬪苜娘,纖細善舞。後主作金蓮高六尺,怖以寶物細帶嬰絡,蓮中作品色瑞蓮,以帛繞腳,令纖小屈作新月狀。素襪舞雲中,回旋有淩雲之態。但是纏足作為一種風俗絕不會起於一時一人。從文字記載和地下發掘物來看,在北宋已有相當一部分婦女纏足,到了南宋才得到普及。”陸遊的《老學庵筆記》中記載說:“宣和末,婦人鞋底尖,以二色合成,名‘錯到底’”。另外,從福建福州黃升墓中出土了六雙女鞋,其中一雙穿在死者的腳上,五雙為隨葬品。平均長度為13.3~14厘米,寬度為4.4~5厘米,死者腳上還裹著210厘米的裹腳布。這已經是較為標準的纏足,與明清兩代的纏足已經十分接近了。
纏足一出現就受到男性社會的熱烈歡迎,它滿足了一些男人畸形的性要求。連蘇軾、辛棄疾這樣傑出的男士都有歌詠和欣賞纏足的篇章,像劉過這樣組豪的文人也有歌頌小腳的詞章。許許多多男人對纏足入了迷,沉醉於其間不能自拔,成為“拜小腳狂”,上演過許許多多的醜劇。著名的元末詩人楊維楨以纖足妓女之鞋“載盞行酒,謂之‘金蓮杯’”,弄得與其同席的有潔癖的倪雲秫當場推翻了桌子。清代詩人袁枚在《答人求妾書》中說:“今人每入花叢,不仰觀雲鬟,先俯察裙下。”這真是一種變態。
纏足普及之後,也多次遭到過自上而下的禁止,但是始終沒有起多大作用。滿洲統治者入關後,首先看到的是男人的長頭發和女人的小腳。於是,對男人來說是“留頭不留發,留發不留頭”;在順治、康熙間對女人則三度要求她們放腳,如不遵者,其父或夫,校八十,流三千裏。前者由於執行堅決,為此死了無數人,男人們屈服了,直到清亡了,他們還不願意把辮子剪了,為了保辮子又鬧了一場惡鬥;而對待小腳則沒有嚴格執行順治的詔書,大臣王熙在上朝時出列奏雲:“臣妻已奉旨放足。”這還引起同列的訕笑,認為有向皇帝獻媚之意。因此皇帝的禁令幾乎是沒有什麼作用。道光十八年、光緒二十七年又兩度下詔禁止纏足,仍然沒有掀起很大的波瀾。特別令人驚訝的是本來不裹腳的滿洲人,因受到漢族文化的影響,也競相為少女纏足。他們是用細布將腳束作條狀,人稱“刀條兒”腳,甚至有的滿族男人也學婦人以絀布束腳,達到使腳纖細而更“美”的目的。對此皇帝多次下詔嚴禁,也作用不大。民國元年三月孫中山大總統令內務部發布《勸禁纏足》文,文中痛陳纏足之害,要求各省,一體勸禁。實際上,由於政令不一,動作不大,特別是北方諸省的農村和中小城鎮纏足惡俗,仍然盛行。1928年北伐勝利之後,南京政府內政部頒布禁止婦女纏足的條例,共十六條,涉及到對纏足婦女的規定,對放足限期的規定和對勸導放足辦法的規定。各省各縣在民政部門的組織下大張旗鼓地搞起了放足“運動”。就是在這樣數度的推動之下,仍然有許多“頑固分子”,特別是有些遺老遺少把裹腳看成“國梓”,眉導“保腳”,自稱是“蓮國不叛之臣”。在嚴禁纏足近十年後的1933年,這種狂熱又有一次集中的表現,主要反映在天津鴛鴦蝴蝶派作家姚靈屢編纂的《采菲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