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節所述,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法定權力(或營業執照)是基於英國女王頒發的特許狀(Charter),每二十年展期(renewal)一次,在獲得延長之前,通常情況下,將有一個議會委員會審查東印度公司過去周期的經營運轉情況,以便決定是否給予展期。1852年,密爾就向這個議會委員會提供證詞為公司做例行辯護,這倒很像他父親詹姆斯·密爾1833年為公司特許狀展期前提供證據一樣。
事後證明,當密爾起草東印度公司致英國議會請願書時,請願書在內容上是有缺點的,原因很簡單,因為當時帕麥斯頓內閣的提案的全部細節東印度公司並不了解。盡管如此,請願書還是被證明是一個顯著有力和靈活的辯護。用一個精細結構和雄辯的命題順序,請願書逐步成功地對英國政府撤銷公司的理由表示嚴重的懷疑。
在以上這些文件中,《過去三十年改善諒解備忘錄》是作為東印度公司請願書的序言出現的。《備忘錄》反對把東印度公司統治印度的權力移交給不列顛王國政府。格雷勳爵讚譽密爾寫下的這些請願書是他曾經閱讀過的最有能力的政府文件。當然格雷的溢美之詞或許更多是對處於失意狀態下的密爾的一種尊重。不過,《備忘錄》的確很好地論述了東印度公司在印度所做過的一切。《備忘錄》所涵蓋的時期幾乎完全與密爾在東印度大廈工作的時期相吻合,也含蓄地為密爾自己的工作生涯作了巧妙辯護,更是一個明確的東印度公司“實情”的說明。對過去三十年東印度公司在印度殖民統治的“正確”工作方式做了總結概括。1858年密爾退休後,他很少再寫關於印度的東西。但是密爾所寫的這些文件顯示,他1852年的證詞和1858年的辯護表達了他自己的觀點,而不僅僅是他作為東印度公司高級職員恪盡職責的一部分。
《備忘錄》論述的時間段是始於本廷克的總督任期,這一時期,功利主義原則被英屬印度殖民當局接受,並且製定了所謂印度現代化的政策。其實,在本廷克之前,大多數英屬印度殖民地官員接受的是埃爾芬斯通的觀點,即認為英國在印度所能做得最好的事情就是恢複和平與安寧;1857年印度大起義之後,似乎現代化成了印度和平與安寧的敵人。從本廷克任期到印度大起義這段時間,英國人確信他們可以給印度提供許多東西,並且也確信印度會不受幹擾的接納現代化,因此密爾在《備忘錄》中認為幾乎沒有必要討論這個問題。
緊接著,密爾的《備忘錄》迅速轉向英屬印度土地問題和東印度公司以解決土地所有權作為其收入運轉的一部分的方式,首先是解決孟加拉柴明達爾製度(即印度地主擁有土地及征收田賦之製度)和農民種植者問題。關於印度的土地征稅製度,這裏有必要重點介紹一下,因為密爾在其名著《政治經濟學原理》中,對印度的租佃製度有過專門詳細的論述。
“在印度的大部分農村地區,地主通常擁有全部權力,農民們(即所謂ryot)支付的地租很少(縱然也有)像愛爾蘭那樣決定於競爭。雖然各地的習慣千差萬別,但還有某種共同的規則,收租人不是和每一農民個別地商定租金,而是按照當地通行的規則來確定地租。這樣,承租人具有某種所有權,或者不管怎樣可以永久占用的觀念得以保持。當然,租地農民可以永久佃耕的同時,也麵臨著地主任意提租的危險。莫臥兒帝國時期,印度對土地進行了詳細的測量,然後分別評定每塊田地應向政府交納的租稅。如果按此稅額征收而決不超征,則農民可以處於比較有利的自耕農的地位,盡管自耕農的稅賦不輕,但其所交納的免役稅是固定不變的。但是,由於無法對付各種非法的勒索,因此,印度農民所處地位的這種改善隻是徒有其名,而不是現實的。”誠如密爾的《備忘錄》所言,英國人來到南亞次大陸後,多少改變了印度的這種製度。最初,他們曾想消除印度地租稅收的隨意性,認為對政府的誅求加以一定的限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英國人並不打算恢複莫臥兒帝國評定租稅的辦法。作為外國人,英國人並不了解早已在印度建立的各種製度的原則,加之英國沒有也無意去調查現有的、在實踐中受到尊重的各種權利,並加以保護和擴大。因此東印度公司在印度農村體製上走過很多彎路。密爾說:“英國習慣於大農莊和大地主,所以英國統治者認為殖民地印度當然也應當如此。他們到處尋找可以充當這方麵的對象的人才,最後選中了被稱為柴明達爾(zemindar)的收稅官。”對於柴明達爾製度,密爾持堅決反對態度,這無疑受到他父親老密爾的影響。老密爾一直認為,柴明達爾具有地主所有的某些特征:他征收某一特定地區的租稅,他支配這個地區的農民,過著相當奢華的生活,去世後職位由他的兒子接替。因此,英國人毫不遲疑地認為柴明達爾就是印度的地主、土地貴族和鄉紳。但是,英國人沒有考慮到,柴明達爾雖然負責收稅,但不能保有這些租金;他隻留下極小的部分,其餘全部解交政府。他們也沒有考慮到,盡管柴明達爾支配著農民,並且在很多方麵對這些人行使專製的權力,但柴明達爾並不是把農民當作自己的佃戶來支配。農民的土地占用權是世襲的,柴明達爾更換佃農是不合法的。柴明達爾從農民手上拿去的每個法尋,都得入賬。如果他從征收來的所用金額中,在規定的收稅報酬之外多拿一文錢,那就是欺詐行為。密爾說:“在英國的統治較晚實現的印度各地,避免了重犯用財政收入去養活一批無用的大地主這樣的錯誤。在馬德拉斯的大部分地區和孟買管轄區的一些地方,地租由耕作者直接交給政府。在西北各省,政府和村社集體締結契約,確定每個人必須負擔的數額,如有一人不履行契約,其他的人要共同承擔責任。但在印度的大部分地區,直接耕作者還沒有按固定的地租取得永佃權。政府按照愛爾蘭地主管理他的莊園的原則來管理土地,既不是根據競爭情況定租,也不是根據耕作者允諾繳納的數額索取地租,而是先由耕作者自行決定地租額,而後由政府據以規定其所征收的地租額。”應當說,密爾對於東印度公司在殖民地印度施行的土地政策措施的評價還是比較中肯的。
在密爾的《備忘錄》中,像他父親老密爾一樣,密爾對印度所謂的村社推崇備至,認為村社對維護印度萊特瓦爾製(ryotwari,即獨立個體土地所有製)很重要。密爾對於印度村社和諧自給自足的浪漫主義遐想與印度現實農村生活根本不相符合。例如,在印度馬德拉斯邦,獨立個體土地所有製並沒有導致其支持者預期的農村穩定和農業改良。在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義之前,有報告顯示在馬德拉斯邦獨立個體土地所有製度下稅收征集已經依靠酷刑,尤其令人不安的是,酷刑顯然是在英國殖民官員的縱容下使用的。這些罪證在1858年都成為要求廢除東印度公司殖民統治的理由。
密爾在其《備忘錄》中認為,鴉片無論是出口到中國或英國或供印度當地消費,都是“有害的放縱”。鹽稅也被認為是令人反感的。其他稅收已經廢除:煙草不再征稅,內部關稅或過境稅在英屬印度已經結束。印度各土邦王公正被鼓勵朝著同一方向前進,對外自由貿易也已經開始推進,1834年至1835年、1855年至1856年間英屬印度進出口貿易額增長了約三倍。密爾在《備忘錄》中還認為,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法律改革也取得了很大進步。比如簡化了印度殖民地法院和法律程序,而且還健全了法律法規,當然這些變化有著很重的功利主義色彩。此外,印度監獄紀律也有可喜變化,對於東印度公司政府堅決取締印度文化傳統中的陋習,比如謀財害命、結夥搶劫、海盜行為、寡婦殉葬、溺殺嬰兒、奴隸製和活人祭祀,密爾持高度讚揚態度。
在另一份重要的東印度公司致英國上議院《請願書》中,密爾延續了19世紀80年代那些東印度公司辯護者的思路,也就是說,他在《請願書》的開篇這樣寫道:“東印度公司為英國建立東方帝國時,同一時間英國政府卻是在西方失去了一個帝國(即美國的獨立導致英國在北美失去了十三個殖民地),而且,更重要的是,東方帝國的獲得對於英國財政大臣來說是不花錢的。”這一論據的確是事實,但不是密爾的原創。由於美國的獨立,英國的第一帝國時期結束,以印度為中心的第二帝國開始,盡管在美洲英國還控製著加拿大,但帝國的中心毫無疑問地開始東移。接著,密爾開始批評英國政府對印度兵變的反應是不理性的,因為在密爾看來,英國政府在沒有完全徹底弄清發生起義的原因之前,就草率下結論,這對東印度公司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請願書》認為,東印度公司總體上已非常成功地建立起一個大帝國,公司被認為應當對最近發生在印度的災難性事件負責,這樣的指控是相當站不住腳的,鑒於英屬印度雙重政府的運作機製,英國政府本身長期對東印度公司的印度政策負最終責任。如果公司確實犯了錯誤,那麼英國政府也應承擔重大的責任。密爾認為,英國政府首先要做的是:先成立一個機構,調查印度民族大起義爆發的原因,然後再決定應該采取的下一步行動。密爾說,這個任務本身對英國政府來說應該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因為東印度公司有著詳細討論記錄的傳統,而且事實上東印度公司的賬目和審計程序也遠比在英國國內的那些財政體係進步的多。在密爾看來,東印度公司對各種業務的開展都保存有良好的文字記錄和檔案,凡事都有案可稽,這本身就是一個“好政府”(good government)的標誌,英國議會應當看到這一點。 密爾起草的《請願書》結合東印度公司印度殖民政府詳細的備忘錄,很快就在英國議會被確認為是一篇力作。在論述完這些後,密爾在《請願書》中的筆鋒一轉,開始重複1852年他支持東印度公司特許狀展期時早已表達過的觀點。
如果我們對比密爾1852年和1858年這兩個東印度公司《請願書》,會很明顯地發現後者的很多內容與前者是相同的或者說相似的,但是二者還是有一個重要區別。因為叛亂在印度持續肆虐,密爾必須對1858年英國在印度統治的安全給予更多關注。當然,這並不是說他以前不重視印度安全因素,上麵我們已經討論過了。畢竟,安全問題是英國殖民統治印度成功與否的關鍵。但是,密爾在處理當前印度發生的一切時,不得不在兩個層麵應付安全問題:眼前恢複和平的短期需要與確保穩定的長期要求,這對於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是必要的。密爾特別強調印度殖民政府發生突然變化的潛在破壞性影響。如果東印度公司被廢除,大批英國軍隊湧入南亞次大陸,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印度人民的立即警覺,這樣的話,英國在印度的地位將變得岌岌可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