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英國輿論批評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實行專製統治的觀點,密爾認為任何進步的首要條件是安全因素,公司在印度采取的管理模式的確不是代議民主製,但這個專製架構,卻是對付印度人無政府主義(在密爾看來)的最好手段。密爾還認為人民對於安全的關注和印度人民生活的逐漸改善都可以通過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現有的政治機構中來實現。密爾主觀地認為,英國在印度的殖民統治可以依靠印度人民的同意、默許或其他方式來實現。密爾承認英國殖民統治的安全和穩定,依賴於印度人願意承認英國權力的無所不能,以及英國有能力維持這樣一個光環。當然,英國統治者不能假設它可以得到印度人民的支持,即使隻是勉強給出的假設,因為在印度那裏沒有社會契約,或者甚至是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有機聯係。相反,英國不得不接受這樣一個事實,即暴力反抗總是一種可能性,因此,必須優先考慮滿足英國在印度的戰略要求。換句話說,密爾所致力的印度改革應當視印度社會內部穩定情況而定。在密爾看來,東印度公司最適合提供當下情勢迫切需要的資源、知識和領導。因此,密爾堅信:東印度公司統治最好地滿足了殖民統治的首要任務——保持政治權威。
其實,早在密爾之前,英屬印度的殖民官員對於安全的重要性都有充分認識。比如說托馬斯·蒙羅、查爾斯·梅特卡夫、約翰·馬爾科姆、芒斯圖爾特·埃爾芬斯均把安全視為殖民統治印度的必要條件。為避免代議製民主模式相互製衡浪費時間,這些殖民地官員主張按照軍隊模式來管理印度,希望能免除委員會和議會(從而避免了耗時製衡的冗餘),他們按等級排列,在那裏個別官員擁有最大的權力和責任,隻受他頂頭上司的監督。這樣一個獨裁係統與功利主義者的格言並不矛盾。鑒於印度社會特殊的構成,未來發展方向隻能由英國的力量確保秩序的必要先決條件和生命財產的安全。東印度公司恰好是可以提供這些先決條件的最佳保障:公司了解印度,因為它熟悉印度當地社會機構和風俗習慣,而且東印度公司擁有必要的手段來監視印度社會騷亂的跡象,如果需要的話立即采取幹預活動。
像他同時代的許多人一樣,密爾認為1857年印度的“叛亂”絕不是群眾運動。相反,印度人的起義僅僅是對現狀不滿的士兵和一些容易上當的農民,受到了他們宗教領袖與一些策劃陰謀的貴族的誘騙的產物。
密爾在《請願書》中認為,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統治機製(即雙重政府體係)相比英國政府直接統治印度有更多好處。在密爾看來,理想的專製政府是一個包含自身製衡機製的政府:現在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政府就是獨特的東印度公司和英國議會的雙重政府。英國政府和東印度公司的製衡機製,可以保護印度人民免遭英國國內政治的反複無常,而且這種雙重政府機製也可作為權力過度集中的刹車器,同時確保印度事務處於專家之手和相對無私的官僚體製下。在此後的報紙文章以及密爾後來的政治研究中,他多次重申他的雙重政府信仰,因為它提供製衡。東印度公司統治的另一個好處是,董事法院與其說是一個執行機構不如說是一個審議機構。這是雙重政府的一個重要特征,它留給官員的主動性和責任感很大,這些官員最靠近那些在印度的公司地方法官、征稅人、軍官,密爾闡述了這種安排的影響。董事法院的主要職能和國內政府的主要職能,通常不是指導管理的細節,而是審議和修改印度政府過去的行為、製定原則和為它們的未來發布一般的指導,以及支持或拒絕重大的政治措施,即被提交國內尋求批準的措施。雙重政府體製還有一個優點是掩蓋英國政府參與印度事務管理印度人民的實質。如果印度和英國之間的聯係被更直接地建立起來,那麼上訴的可能性直接地從印度請願者被傳達到英國首都倫敦,這將增加隨之而來的地方官員威望和權威的下降。在密爾眼裏,“對被統治者負責是良好政府的最大保證……印度的英國統治者向英國負責基本上是有益的,因為當政府的任何行為遭到質疑時,它可以保證公開討論……情形就是如此,這就是從由英國議會和人民對印度政府行使的控製中得來的對印度的好處”。在《請願書》中,密爾諷刺說,如果一般的印度好政府的基本條件,都已經體現在了現有的法院和管理局所代表的雙重管理模式中,那又何苦要改變這個製度呢?當然,雙重管理體製的“完美”並不意味著東印度公司反對在印度政府目前的形式中引入某些變化,但英國政府必須提供證明這些變化會對現有印度管理體製改善有益的證明。應當說,《請願書》指明了朝著一個可能與英國政府妥協的方向,其中東印度公司一些舊製度的基本特征可能會延續下去。
在《請願書》中,密爾對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官員的形象進行了過分美化。高貴、正義和自我犧牲的英國官員成為英國文學中一個反複出現的比喻。印度政府的這些英國殖民官員被假定為能夠指揮印度人民憑借意誌的力量和他們樹立的榜樣。密爾把東印度公司視為是這種美德宣傳的最好的機構,它能夠更多地了解印度社會,其官員沒有被英國政壇的惡習和英國家庭生活的舒適所汙染。密爾把東印度公司官員偶像化為恬淡寡欲的人,具有自我犧牲精神、勇敢和盡忠職守等堅忍品質。密爾對東印度公司殖民統治印度不遺餘力的辯護,從其言語中暴露出某些偏見的跡象。東印度公司殖民官員被理想化甚至偶像化,被描繪成對狹隘英國政治和黨派陰謀有某種免疫力的特殊群體。例如,他聲稱,東印度公司殖民官員候選人一般與英國有影響力的階級沒有來往,他們置身於議會政治鬥爭之外。在以後的名著《代議製政府》中,密爾繼續重複這種論調:“現在一個中間團體——東印度公司——最具備這些條件。一個經過授權的行政部門與一個直接的行政部門相比總是有這種好處,即無論如何,它除了對被統治者負有責任之外,就不存在什麼責任了。它沒有興趣去考慮除他們之外的利益。它本身源自惡政所得來的權力可以被減少到——在最近的東印度公司的章程中這項權力被消減到——一個異乎尋常的微小數量,並且它能完全擺脫來自任何個人利益或階級利益所產生的偏見。”
事實果真如密爾所說,東印度公司的殖民地官員都是些清心寡欲、不食人間煙火的“好官員”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隻要稍微有點曆史常識的人,都知道密爾《請願書》中華麗的辭令是不客觀的。曆史的真相是: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職員多為貪得無厭之徒,他們在印度肆意掠奪、橫征暴斂、積聚了大量錢財。更有甚者,有些軍官為一己之私,竟不惜以發動兵變相威脅。自18世紀末以來,讓子女到東印度公司工作成了英國許多中產階級一個額外收入來源。另外,東印度公司的殖民地官員並未遠離英國政壇之外。因為在印度工作過的公司職員在發財後回到英國,形成了一個印度利益集團,當時有個專門的英語單詞來諷刺這些人——“那波布”(Nabobs),意思是英屬印度回來後發財的富翁。這些人用從印度掠奪來的不義之財置房購地、賄選議員,使得英國政府對東印度公司的政策受到錯綜複雜利益的多方牽製,“那波布”的不端行為加劇了英國國內政治的腐敗,在英國可謂臭名昭著。在英屬印度的殖民官員組成了強大的關係網,利用他們的影響確保自己成員的利益,他們與國內政黨的高官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
我們相信,密爾對東印度公司職員在殖民地印度的惡名情況不可能聞所未聞,因為在《代議製政府》中,密爾對東印度公司在印度職員的橫行跋扈還是有所批評的:“當一個國家使另外一個國家附屬於它時,那些到這個附屬國尋求發財致富的統治國的人民,就是最需要以強力加以約束的人。他們始終是附屬國政府的主要困難之一。由於他們憑借征服國家的威望,心中充滿著征服國家的專橫跋扈,他們抱有由絕對權力所激發的情感,卻毫無責任意識。在像印度這樣的國家的人民中,權力機關盡最大努力也不足以有效地保護弱勢群體去與強勢群體對抗,而歐洲殖民者是強勢群體中最強的……他們認為附屬國的人民隻是他們腳下的泥土……政府永遠做不到抑製它的那些年輕的沒有經驗的文職人員和軍官們的這種情緒……這就是英國人在印度的情形。”但是,不幸的是,或許密爾最後還是說服了自己,即這些醜聞隻是東印度公司統治印度的例外。無論如何,為東印度公司辯護的《請願書》不是進行自我反省的最佳場合。即便反省,首要的前提是保住東印度公司不被英國政府取消。
密爾在《請願書》中還批評了英國政府對印度事務的無知,“如果英國人對自己的事情像他們對印度人的事情那樣一無所知、漠不關心的話,那麼他們自己將怎樣進行管理……對於印度的情況,像英國人這樣一個在政治上積極而在習慣上卻保持默許的民族,卻時常進行幾乎總是錯誤的幹涉。決定印度是繁榮還是處境悲慘、是進步還是退步的真正原因遠在他們的視線範圍之外”。
最後,密爾在《請願書》中警告英國政府,如果殖民地印度現有的雙重政府體製被取消,英國政府直接統治印度不會取得成功,相反將帶來嚴重後果。“英國人民不是通過試圖去直接統治像印度這樣的國家,而是通過向它提供好的統治者來履行他們對印度的責任。並且他們給予印度的統治者不會比英國內閣大臣差到哪兒去,他想的是英國的政治而不是印度的政治;他很少能有足夠長的任期可以使他對於一個如此複雜的問題養成明智的興趣……一個試圖通過自己行政部門的分支機構去統治一個遙遠的、居住著不同人民的附屬國的自由國家(印度),將幾乎不可避免地要遭到失敗。唯一有幾乎獲得相當成功的模式是通過一個具有相對長久性質的,經過授權的代表團體(東印度公司)進行統治,對於容易變更的國家行政部門隻給予審查權和否決權。這樣的統治團體確實在印度存在過,但是我擔心印度和英國都會因為廢除這一中介(東印度公司)統治手段的短視政策而受到嚴重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