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858年1月20日,密爾起草的為東印度公司在印度殖民統治辯護的上述請願書得到東印度公司領導層的廣泛支持,並於2月9日正式提交英國下議院,2月11日提交英國上議院。緊隨請願書之後的是一個更廣泛的為東印度公司曆史紀錄的辯護,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密爾執筆的,題為《近三十年印度政府改善備忘錄》(見上文)。兩天後,2月13日帕麥斯頓勳爵在下院提交了他的印度管理草案,內容當然是把印度政府從東印度公司過渡到英國政府的直接領導之下。帕麥斯頓的計劃是,印度國內的管理,未來被委托給一個由八名成員組成的理事會,協助國務秘書開展工作,他們任職八年,由女王提名,這些成員要有以前做過東印度公司董事的經驗或者有在殖民地印度服務或居住過。顯然,這並不是一個特別激進的計劃,但是毫無疑問,它畢竟意味著東印度公司被終結。
帕麥斯頓勳爵的法案在英國議會二讀時獲得多數票,但是該法案尚未獲得批準,由於其他政治原因,帕麥斯頓內閣這個時候垮台,帕麥斯頓的下台應當說僅僅是為東印度公司提供了一個短暫的喘息機會。
隨後德比勳爵(Lord Derby)上台組成保守黨新內閣,由財政大臣本傑明·迪斯雷利(Benjamin Disraeli)提出一個新的印度法案。迪斯雷利的新印度法案,內容基本上類似於帕麥斯頓勳爵的印度法案,但是人員代表不夠全麵。該法案包括一個理事會作為新國務秘書的谘詢機構,它沒有提供一個普遍接受提議的理事會章程。根據新計劃,理事會由十八名成員組成,其中九人由英王提名,而其餘則由選舉產生。候選人必須是曾經在印度殖民地服務過,或者持有東印度公司股票的人,部分成員來自於新興工業城市的議會選民,例如,倫敦、曼徹斯特、利物浦等。很顯然,德比政府的印度法案帶有濃厚調和主義的色彩,他設想的管理印度的機構一方麵有英國政府的人選,並且允許東印度公司仍然擁有參與管理和推薦理事會成員的權利;另一方麵又吸引當時與印度事務有密切關係的曼徹斯特紡織工業的資本家來參與管理印度的事務。這種分贓式的法案與當時要堅決排斥東印度公司並直接取得對印度統治權的意圖是不相符合的。因而這個法案不受歡迎,在英國議員的嘲笑中被拋棄。帕麥斯頓勳爵把這個法案譏諷為堂吉訶德式的,他說隻要看到大街上有人在偷笑,那麼肯定是在談論迪斯雷利的印度法案。複活節過後,英國下院重新開會時,已經無人支持這個印度法案了。
迪斯雷利印度法案破產後,英國議會決定,有關印度問題法案的各項重要原則,應先在下院討論後決定,最後由朝野兩黨共同起草。
按照這一指示,一係列政府決議的提出和辯論在1858年5月和6月間最終完成,斯坦利勳爵在6月24日提交了他的新印度法案,總體上更多意識到給印度新理事會一個獨立措施的重要性,更願意承認一些與董事會法院連續性的需要,更欣賞需要保護印度政府免受英國政黨政治和公開剝削的負麵影響。1858年8月2日議會通過了斯坦利勳爵的法案,這就是著名的《印度政府改進法案》(Act For the Better Government of India),該法案共七十五條。
雖然斯坦利勳爵的《印度政府改進法案》在東印度公司印度殖民政府移交英國政府的核心問題上沒有做出讓步,但是它的許多條款表明英國政府和東印度公司之間的一個真正妥協。根據這個法案,東印度公司所管轄的領土移交英國政府,原來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政府管理局管理印度的權力轉歸印度國務秘書,但是國務秘書的權力連同一個專門成立的印度理事會(由十五名成員組成)共同行使。八名成員由英王政府提名,七名由退休的董事法院選舉產生,隨後在每一個群體中的空缺由英王政府和理事會分別填補。一般情況下,如有需要,國務秘書有權否決理事會的多數決議,除非情況涉及印度稅收開支或影響在印度的讚助和任命,為此有必要獲得出席理事會會議的多數成員的同意。關於印度對外宣戰或媾和的問題,印度國務秘書不必征得理事會或理事會任何委員的意見,即可直接對印度發布命令。全印總督和馬德拉斯、孟買的總督由英王任命,副總督由全印總督提名,再由英王核準。全印總督和馬德拉斯、孟買總督隸屬於印度國務秘書。《印度政府改進法案》第四十二條規定,東印度公司的股息紅利、一切公債、債券以及在大不列顛和領地上的種種債務,都由印度財政收入獨自承擔。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英國議會兩院同意,印度財政不得去支付在領土以外的任何軍事行動的經費。英國政府原來參與管理印度事務的控製局被裁撤,東印度公司雖然被保留,但公司的職能僅僅是每年從政府領取股息而已。應當說,最後的1858年《印度政府改進法案》在某些方麵必須被認為是一個相當含糊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