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清鄉所見(1 / 1)

據傳說快要清鄉去了,大家莫不喜形於色。開差時每人發了一塊現洋錢,我便把錢換成銅元,買了三雙草鞋,一條麵巾,一把名為“黃鱔尾”的小尖刀,刀靶還縛了一片綢子,刀鞘還是朱紅漆就的。我最快樂的就是有了這樣一把刀子,似乎一有了刀子可不愁什麼了。我於是仿照那苗人連長的辦法,把刀插到裹腿上去,得意揚揚的到城門邊吃了一碗湯圓,說了一陣閑話,過兩天便離開辰州了。

我們隊伍共約兩團,先是坐小船上行,大約走了七天,到我第一次出門無法上船的地方,再從旱路又走三天,便到了沅州所屬的東鄉榆樹灣。這一次我們既然是奉命來到這裏清鄉,因此沿路每每到達一個寨堡時,就享受那堡中有錢地主用蒸鵝肥臘肉的款待,但在山中小路上,卻受了當地人無數冷槍的襲擊。有一次當我們從兩個長滿小竹的山穀狹徑中通過時,拍的一聲槍響,我們便倒下了一個。聽到了槍聲,見到了死人,再去搜索那些竹林時,卻毫無什麼結果。於是把槍械從死去的身上卸下,砍了兩根大竹子縛好,把他抬著,一行人又上路了。二天路程中我們部隊又死去了兩個,但到後我們卻殺了那地方人將近兩千。

到地後我們便與清鄉司令部一同駐紮在天後宮樓上。一到第二天,各處團總來見司令供辦給養時,同時就用繩子縛來四十三個老實鄉下人,當夜過了一次堂,每人照呈案的罪名詢問了幾句,各人按罪名輕重先來一頓板子,一頓夾棍,有二十七個在刑罰中畫了供,用墨塗在手掌上取了手模,第二天,我們就簇擁了這二十七個鄉下人到市外田坪裏把頭砍了。

第一次殺了將近三十個人,第二次又殺了五個。從此一來就成天捉人,把人從各處捉來時,認罪時便寫上了甘結,承認繳納清鄉子彈若幹排,或某種大槍一支,再行取保釋放。無力繳納捐款,或仇家鄉紳方麵業已花了些錢運動必需殺頭的,就隨隨便便列上一款罪案,一到相當時日,牽出市外砍掉。認罪了的雖名為繳出槍械子彈,其實則無槍無彈,照例作價折錢,槍每枝折合一百八十元,子彈每排一元五角,多數是把現錢派人挑來。錢一送到,軍需同副官點驗數目不錯後,當時就可取保放人。

關於殺人的紀錄日有所增,我們卻不必出去捉人,照例一切人犯大多數由各鄉區團總地主送來。我們有時也派人把團總捉來,罰他一筆錢又再放他回家。地方人民既非常蠻悍,民三左右時一個黃姓的辰沅道尹,在那裏殺了約兩千人,民六黔軍司令王曉珊,在那裏又殺了三千左右,現時輪到我們的軍隊作這種事,前後不過殺一千人罷了!

那地方上行去沅州縣城約九十裏,下行去黔陽縣城約六十裏。一條河水上溯可至黔省的玉屏,下行經過湘西重要商埠的洪江可到辰州。

那地方照例五天一集,到了這一天便有豬牛肉和其他東西可買。我們用錢雇來的本地偵探,且常常到市集熱鬧人叢中去,指定了誰是土匪處派來的奸細,於是捉回營裏去一加搜查,搜出了一些暗號,認定他是從土匪方麵派來的探事奸細時,即刻就牽出營門,到那些鄉下人往來最多的橋頭上,把奸細頭砍下來,在地麵流一灘腥血。人殺過後,大家欣賞一會兒,或用腳踢那死屍兩下,踹踹他的肚子,仿佛做完了一件正經工作,有別的事情的,便散開做事去了。

住在這地方共計四個月,有兩件事在我記憶中不能忘去,其一是當場集時,常常可以看到兩個鄉下人因仇決鬥,用同一分量同一形色的刀互砍,直到一人躺下為止,我看過這種決鬥兩次,他們方法似乎比我那地方所有的決鬥還公平。另外一件是個商會會長年紀極輕的女兒,得病死去埋葬後,當夜便被本街一個賣豆腐的年輕男子,從墳墓裏挖出,背到山洞中去睡了三天,方又送回墳墓去。到後來這事為人發覺時,這打豆腐的男子,便押解過我們衙門來,隨即就地正法了。臨刑稍前一時,他頭腦還清清楚楚,毫不胡塗,也不嚷吃嚷喝,也不亂罵,隻沉默的注意到自己一隻受傷的腳踝。我問他:“腳被誰打傷的?”他把頭搖搖,仿佛記起一件極可笑的事情,微笑了一會,輕輕的說:“那天落雨,我送她回去,我也差點兒滾到棺材裏去了。”我又問他:“為什麼你做這件事?”他依然微笑,向我望了一眼,好像當我是個小孩子,不會明白什麼是愛的神氣,不理會我,但過了一會,又自言自語的輕輕的說:“美得很,美得很。”另一個兵士就說:“瘋子,要殺你了,你怕不怕?”他就說:“這有什麼可怕的。你怕死嗎?”那兵士被反問後有點害羞了,就大聲恐嚇他說:“癲狗的,你不怕死嗎?等一會兒就要殺你這癲子的頭!”那男子於是又柔弱的笑笑,便不作聲了。那微笑好像在說:“不知道誰是癲子。”我記得這個微笑,十餘年來在我印象中還異常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