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箱底的秘密性史15(1 / 3)

15###第十五章 禁止、示眾和男風

明代末期圖文並茂的性讀物,雖然沒有打破性壁壘,但在後世學者看來,卻是一次“性解放”的標識。性事被首肯為人生的一大享受,兩性隔離製度漸漸鬆弛,然後到了清代被重新拾起並以更為嚴酷的方式貫徹了下去。

滿清是外族,是落後的遊牧文明,人口很少。他們吸取了蒙古人敗北大漠的經驗教訓,認為隻有通過思想禁錮,才能長久地統治這個國家。在文化上,他們顯得更為漢化,比漢人還要倡導儒學,而在儒學中,宋明就已經欽定的程朱理學自然成為首選。這樣一來,他們就獲得了順承明政權的合法性,並且進一步強化了中央集權專製統治。

清朝廷為維護其統治,思想鉗製嚴重,一方麵推崇儒學,一方麵又實行文化專製,多次命令儒臣們根據需要對古籍進行“為我所用”的整理和刪改。尤其是自乾隆開始,中國古代典籍在《四庫全書》中遭到無情刪改。

性觀念到了清代也因思想禁錮而搖身一變,明代晚期的“自由主義”景象陡然消失。兩性隔離製度被隆重地再次搬了出來。皇帝要求臣民必須嚴格遵守。

“萬惡淫為首”,一切與性有關的圖文書籍都被禁止和封存,連前代的房中書也不能幸免,有時連醫學書中涉及性事的內容也被刪除了。在清代,除了按照皇帝的意思對古籍進行考據和注解,文人們沒有什麼事兒需要幹了。所以,在這個時期,沒有值得一提的重要的房中書。

此外,人們不僅無權撰寫和公開閱讀房中書,明代的小說也大多成為了禁書。

乾隆年間有一條嚴酷的法令:無論在什麼地方,一旦發現禁書,即便是個人收藏,不僅禁書擁有者要治罪下獄,連當地官員也得罷官,嚴重者得“徙三年”。

因此,官員們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發明了各種各樣冠冕堂皇的監視和檢查製度。隻要有人告發,一戶人家隨時會被抄家。

即便如此,情色或淫穢小說仍然有人在看,不過,它們大多以手抄本的方式秘密傳閱。像《紅樓夢》這樣一部並不以性事為敘述內容的偉大小說,最初也隻能靠手抄本傳閱,這導致《紅樓夢》存在各種版本,讓後世版本學者之間爭執不休。心理學上的“潘多拉現象”決定,手抄本這種傳播形式,使本來已足夠刺激感官的淫詞浪語變得更加激動人心。

手抄的速度和利潤過於局限,於是個別膽大的書商們為了獲取巨額利潤,鋌而走險,刊刻和銷售一直在秘密進行。此外,春宮圖也獲得了長足發展,經考古發現,各種性用品和器具,為數眾多。不過,這一切在清代都屬於違禁事物,觸犯了嚴酷的法律,必須偷偷摸摸進行。此類地下作坊遍布整個帝國。

一切都在地下進行。如此嚴苛的製度,起碼在表麵上改變了清代人對性事的態度。繼而官方的威權影響到了民間,所有人都開始把自己的性欲藏了起來,對性事保持沉默,自上而下地使性活動成為禁忌行為。於是,他們的性觀念往往是陰暗而扭曲的。“隻管幹不許說”,使他們變得言行分裂、虛偽之極。如果誰的性生活被泄露出來,或因不合製度的性行為被捉奸在床,所有的親友都會與他們劃清界限,當事人(往往是女性)更會被處以極刑。

魏晉三國時期的法律就規定:“男女不以禮交,皆死。同入斬刑,去衣裸體,男女褻見。”女人“裸體受刑”的傳統,一直延續到清朝。我們且看幾個朝代的性法律:

元朝法律:“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婦人去衣受刑。”

明朝法律:“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清朝法律:“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留褲)受刑。”

“去衣受刑”,明人雷夢麟在《讀例瑣言》中的解釋為:“奸罪去衣,惡其無恥也。“清人黃六鴻在《福惠全書》中的解釋為:“奸婦去衣受刑,以其不知恥而恥之也。”

“奸夫淫婦”被裸體示眾成為清代人性的盛宴,也隻有在這時候,人們才可以借撻伐謾罵來談論性事,借機滿足被禮教扭曲的陰暗性心理。

男女之間的性關係如此可怕,於是“男風”盛行。“男風”就是男性同性戀關係。其實在明代,男風就已遍及朝野,清代則更普遍,這可能與清代法律對男性同性戀不禁止有關。

在清代的《羅延室筆記》《簷曝雜記》和《履園叢話》等雜記中,均記錄過一名叫畢秋帆的人的事跡。這個畢秋帆是狀元出身,才名出眾,天下共知,曾任陝西巡撫。但他對妻妾毫無興趣,而是和伶官李桂官朝夕相對、形影不離,以致人們稱李桂官為“狀元夫人”。外人想找畢秋帆辦事,得先通過他才行。畢秋帆可謂清代最著名的同性戀人。同性戀小說《品花寶鑒》據說就是以他為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