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8.金融《證券法》律常識2(2 / 3)

(7)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權利申報期限內,如果沒有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或所提出的申報被法院駁回,在申報權利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作出除權判決,宣告該喪失的票據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從而恢複其票據權利。

在什麼情況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按照《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有以下要求:

1.必須是在法定的情形出現時,才能行使追索權。這些法定的情形包括:

第一,彙票被拒絕承兌。按照《票據法》的規定,遠期彙票在到期日之前必須向票據記載的付款人提示承兌,在票據獲得承兌後,持票人在到期日時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絕承兌,則該張彙票就無法取得付款,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請求權就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

第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當這種情形出現時,持票人就無法行使第一次付款請求權,因而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彙票上記載的付款人在作出承兌前而死亡的,由於其還沒有成為彙票的義務人,因此不承擔票據義務。持票人也無須找付款人的繼承人要求進行承兌,而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第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等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其進行破產清算,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失去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這時候,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請求權不時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權。

第四,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責令終止業務活動。在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許可證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的業務活動必須停止,在這種情況下,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請求權也難以實現。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權。

第五,票據到期時,承兌人或付款人拒絕付款。需要注意的是,票據的持有人在票據到期之前請求付款而被拒絕的,或者到期沒有去提示付款而超過付款期的,則不能行使追索權。其中,持票人在票據記載的期限內或法定的期限內,沒有作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的表示的,就視為自動放棄追索權。

2.追索權的對象限定在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票據債務人的範圍內,也就是說,追索權隻能向前手行使。

3.向前手行使追索權,不受順序的限製,也就是說,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權,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時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需要出具什麼證明文件

為了維護票據關係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票據法》對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履行的手續作出了規定。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向被追索人出示被拒絕付款或被拒絕承兌的有關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

第一,當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持票人應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製作和交付拒絕證明。同時,承兌人和付款人也有義務向持票人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是持票人向被追索人表明其曾經依法行使票據權利而未達到目的的依據,一方麵可以有力地證明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請求權未能得到行使;另一方麵,有承兌人或付款人出具證明,可以防止持票人有欺詐行為,維護被追索人的利益。

第二,退票理由書是目前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業務時使用的一種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憑證。通過銀行辦理票據結算時,有些情況下,因出票人的賬戶上沒有足夠的資金用於付款,則銀行就會拒絕付款,或者由於某種原因銀行不願意為出票人承擔付款義務,也會拒絕承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就會出具一份退票理由書;以表示拒絕承兌或付款。

第三,無論是拒絕證明,還是退票理由書,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提示承兌的日期;提示付款的日期;拒絕或退票的理由;承兌人或者付款人的簽章等。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在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不向持票人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的,會給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造成障礙,甚至造成追索權難以實現,造成持票人的經濟損失。對此,《票據法》規定承兌人或付款人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什麼情況下,其他證明文件可以替代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

在某種情況下,持票人無法從付款人或承兌人那裏取得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這些情況主要是:第一,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第一,承兌人或付款人逃匿;第三,承兌人或付款人拒絕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第四,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第五,承兌人或付款人因違法被有關部門責令關閉和終止業務活動等。

當持票人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依據《票據法》的規定,通過其他方式或途徑獲得有關的證明,以替代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並依此行使追索權。所謂“其他的有關證明文件”包括: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的,可以由公安機關、醫院、所在單位等出具有關的死亡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逃匿或失蹤的,可以由法院、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出具失蹤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拒絕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持票人可以通過公證機關出具有關的證明文件;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清算的,持票人可以用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代替拒絕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一旦被宣告破產,就要按照破產程序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接管破產人的全部財務賬冊,全麵負責破產人的財產的保管、清理、處理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承兌人或付款人就失去了自己處置財產的權利,不能再以承兌人或付款人的名義作出有關的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發出的宣告破產的通知或者公告,都可以成為持票人的有關證明。再有,承兌人或付款人的單位有違法行為的,被有關部門責令關閉,停止業務活動後,承兌人或付款人也不能再繼續從事業務活動,不能再以承兌人或付款人的名義作出有關的意思表示。因此,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決定書等文件,可以成為持票人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依法取得上述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後,就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在什麼情況下,持票人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所謂喪失票據上的對前手的追索權,是指持票人不能行使其第二次請求權。在下列情況下,持票人喪失追索權:

(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後,已經取得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已經實現。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權也因付款權的實現而消失。

(2)持票人由於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權所必需的文件,並在《票據法》規定的追索權行使的時效內未行使追索權的,因此而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追索權的時效是自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持票人個行使追索權,該追索權即行消滅。即使持票人在六個月後取得了有關證明,也無權要求其前手承擔票據義務。

那麼,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持票人是不是就無法獲得其應當獲得的票據金額了呢?從法律規定來說並不是這樣。上麵所講的僅是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並不是指喪失所有的票據上的權利。雖然,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權,但付款人和承兌人仍應承擔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但是,由於事先付款人或承兌人已經拒絕付款了,因此,持票人要想最終取得票據上記載的金額,則需要采取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對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為了平衡持票人與前手之間的利益關係,而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使前手能夠及早做好資金上的準備,《票據法》要求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有義務將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情況,提前通知前手。

(1)《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三日內發出通知。收到該通知的被追索人還應當在三日內將這一情況通知其直接前手,依此類推。

(2)持票人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發出通知,並不因此喪失其追索權,而是由於未能及時通知前手,會造成前手來不及準備好相應的資金,承擔額外的費用,對此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但是,這種賠償責任是有限度的,即賠償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張票據記載的金額。

(3)持票人發出通知,可以采用多種形式,一般情況下應按照被追索人的法定地址以書麵郵件的形式發出。在通訊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也可以采用電傳、傳真的方式。如果持票人按照前手的法定地址或居所發出通知的,就視為持票人依法履行了通知的義務。 被追索人是否收到該通知,持票人也不再承擔責任。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清償哪些金額和費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清償以下金額和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由於《票據法》不允許進行一部背書或分割背書,那麼,持票人要求清償的票據金額應當是該票據上記載的全部金額。

(2)被追索的延遲付款的利息。該利息的計算,按照不同的票據種類和不同的到期日來計算。具體是:第一,定日付款、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等遠期彙票,由於票麵上記載了具體的到期日,在被拒絕付款的情況下,延遲付款的利息應自到期日起計算至被追索人清償日止。第二,遠期彙票在到期日前,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時被拒絕承兌的,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無法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在進行期前追索的,因尚未發生延遲付款,被追索人不必支付延遲利息。但是,因為彙票是信用證券,彙票金額中可能包含了遠期付款的利息,所以,被追索人在償還期前追索的彙票金額時,應扣除自清償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

(3)持票人為取得有關拒約證明和發出通知所支出的費用。在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向承兌人或付款人取得拒絕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是保全追索權和行使追索權的法定程序,向追索人發出通知也是持票人的法定義務。持票人在這一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理應由被追索人予以負擔。如果持票人沒有向被追索人發出有關的通知,則被追索人可以拒絕支付該項通知費用。

哪些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權

所謂再追索權,是指被追索人清償了票據金額、利息以及有關費用後,依據其取得的票據而向其前手繼續進行追索的權利。

與最初追索權所請求清償的金額範圍不同,再追索權要求前手清償的是“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具體包括:一是再追索權人已經支付給持票人的總金額,二是自己清償票據債務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關金額給自己之日期間的利息。該利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三是再追索權人向其前手發出通知的有關費用。

再追索權人行使其權利時,必須向被追索人出示票據,提供拒絕證明或有關部門以及自己支付利息和費用的收據。如果再追索權人不能出示票據和有關的證明,被追索人有權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再追索權人一定要妥善保管收進的票據和支付利息、費用的收據,以便於行使其再追索權。

出票人和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有哪些限製

對於下述情況,出票人或背書人不能向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行使追索權:

(1)出票人在回頭背書中成為持票人時,如果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該出票人不享有對前手的追索權。同時,出票人在被追索的過程中先於他人清償票據債務而成為持票人時,也不享有再追索權。

(2)背書人成為持票人後,對其後手不享有再追索權。這是因為,票據經背書轉讓後,形成連續背書的關係,背書人對其後手承擔 保證票據的承兌和付款的義務。當該票據不獲承兌或付款時,還應當承擔清償票據債務的責任。由此可見,追索權是持票人對前手行使的權利,不能向後手行使。

在什麼情況下,被追索人的責任可以解除

負有票據債務的被追索人,在按照追索人的要求清償了票據金額、有關的利息和費用後,自己的票據責任就可以解除。同時,還產生以廠法律後果:

(1)當出票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可以同時解除其後手的票據債務。但是,對於已經承兌的彙票來說,並不解除承兌人的絕對付款人的責任。承兌人一旦承兌了遠期彙票,就成為彙票的主債務人,在彙票權利因時效而消滅之前,承兌人的付款責任不能解除。

(2)背書人承擔的是保證其後手所持票據的承兌和付款責任,如果背書人在被追索時清償了票據債務的,其自己和其後手的票據責任都同時解除。

(3)保證人的責任與被保證人的票據責任是相同的。因此,保證人履行票據債務的清償責任後,可以解除保證人自己和被保證人及其後手的票據責任。

什麼是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

在票據關係中,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是持票人的權利。而票據抗辯,則是票據債務人的權利。所謂“抗辯權”,是指票據債務人依據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對抗票據持有人,拒絕履行票據責任的權利。票據抗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兩種抗辯。

(1)“對物抗辯”,又稱“絕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所有的票據持有人。此種抗辯的事由,是指票據自身發生缺陷或票據行為發生缺陷。 比如:票據上缺少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或者背書不連續,或者票據權利的時效屆滿,或者是偽造的票據等,有這些情形之一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