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8.金融《證券法》律常識2(3 / 3)

(2)“對人抗辯”,又稱“相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隻能對特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此種抗辯的事由,出於在形成票據關係的基礎關係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義務而有違約行為,票據關係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在基礎關係上的債權人的地位,而啟動抗辯權。

那麼,票據抗辯是絕對的權利嗎?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行使抗辯權是有條件限製的。這是因為票據抗辯與一般的民事抗辯有著很大區別。首先,在一般的民事關係中,民法上的抗辯,即使債權轉讓,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新的債權人。而相比之下,票據關係上的抗辯就不能這樣隨票據背書流通而繼續對抗新的持票人。否則,票據就不可能進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進的票據是不是有抗辯事由,擔心自己的票據權利缺乏保證。為了保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各國都規定了票據抗辯的“切斷原則”,又稱“票據抗辯的限製”。按照這一原則,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該持票人。舉例來說明這種關係:甲方和乙方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甲方作為買方簽發一張遠期票據結乙方。其後,乙方因對丙方有欠款,又將該票據支付給丙方。在這個過程中,乙方沒有向甲方履行交貨的義務。甲方作為票據債務人,雖然可以對抗乙方,但其抗辯權不能延及丙方。這就是所謂“抗辯的切斷原則”。

但是,對票據抗辯的限製,也不能絕對化,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作出例外,這主要是針對某些有惡意行為的持票人與前手人串通來欺詐票據債務人。 比如:在上述甲方與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中,丙方明知乙方沒有能力履行交貨義務,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貨義務,而從乙方處取得該張票據,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對乙方的票據抗辯就同時可以對抗丙方。還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轉讓的票據是其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而獲得的,而仍接受轉讓,那麼,票據債務人也可以對該持票人進行抗辯。再有一種情況,就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取得票據的,因未給付對價,該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對前手人有抗辯事由的話,則可以據此來對抗那些無償取得票據的當事人。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我國《票據法》從票據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並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做了規定,具體是:

(1)關於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了盡快地支付票據金額,解除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票據法》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作出了規定。第一,對於遠期彙票,從票據到期日開始,如果在二年之內,持票人持續沒有向彙票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則該票據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不再承擔票據責任。第二,見票即付的彙票、本票,從出票日起計算,持票人超過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則喪失該票據權利。第三,對於支票,持票人的權利從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持續不行使的,則該張支票的權利即喪失。

(2)關於票據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為了防止追索權人在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過程中拖延時間,造成票據債務長期得不到了結,《票據法》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也作出了規定。第一,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內不行使,則喪失該追索權。第二,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從清償日起或發生清償糾紛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則該再追索權因此而喪失。

根據以上的規定,持票人或追索權人一定要注意權利的行使期間,並在該時效內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合法權利的喪失。

喪失票據權利後,持票人能否向票據債務人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

票據關係與產生票據的基礎關係相分離;這是《票據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一張票據的簽發,都有其基礎原因,但票據行為構成獨立的票據關係,又不同於基礎關係,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受不同的規範調整。

在一般情況下,持票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了票據權利,並獲得票據金額,該票據關係即予解除。但是,如果持票人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喪失了票據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持票人一方麵履行了基礎關係中的義務,另一方麵又沒有取得應當取得的票據金額。為了合理地調節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票據法》創立了一種特別的製度,這就是“利益返還請求權”。

利益返還請求權,從法律性質上講,它不是票據權利,而是持票人依其在基礎關係中的債權人的身份,要求出票人或承兌人在未承擔票據責任的情況下,將所獲得的同票據金額相應的利益退還給持票人,例如出票人將貨物退還持票人等。

利益返還請求權是同民法上規定的不當得利製度、損害賠償製度相平行的一種特定製度。一是,與不當得利返還製度相比較,持票人在基礎關係中與出票人有合同關係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出票人為履行付款義務而簽發票據並交付給持票人,由於票據權利消滅而無法獲得付款,不能構成出票人的不當得利。二是,與損害賠償製度相比較,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消滅不是因出票人對持票人的損害造成的,所以也不能適用損害賠償的規定。由此,利益返還請求權是一種《票據法》上的規定。

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有以下的要求:

(1)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的人,包括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最後的被背書人、票據債務的保證人等。

(2)被請求人的範圍,包括出票人或承兌人,他們是實質上取得利益的人。隻有取得實質上利益的人才是利益返還請求權的對象。

(3)必須符合票據權利消滅的原因。因為利益返還請求權是一種補充救濟手段,隻能用在因消滅時效或票據事項欠缺而遭到的利益損失,因惡意取得票據並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況不適用這一製度。

(4)請求返還的利益,僅限於出票人或承兌人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應的利益,即僅以被請求人自己所受的利益為限。

境內企業如何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上市交易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境內企業可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上市交易。《證券法》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境內企業直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上市交易,是指境內企業以自己公司的名稱和身份到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上市,是指境內企業利用境外設立的公司的名義等方式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上市。

根據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和實際做法,境外上市的企業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發展潛力,急需資金,企業具有一定規模和良好的經濟效益等條件。境外上市企業要經過推薦預選程序:

1.申請在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屬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地方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中央部門直屬企業由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推薦;

3.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初步確定預選企業,報國務院批準;

4.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文通知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開始進行發行、上市準備工作。

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上市交易是對外開放,引進外資的一種新形式,同時也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為了防止境內企業一哄而上到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交易,保護國家和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總結了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上市交易的經驗,規定國家對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實行統一管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對違反規定的,以擅自發行股票論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部門領導,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當事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股票發行價格有幾種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其價值大小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其中印刷在股票票麵上的金額和發行時的價格,是股票價值的主要表現形式。股票票麵金額代表每一單位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資本額,發行價格則是公司發行股票時向投資者收取的價格。股票票麵上的金額與發行價格往往是不相同的。股票的發行價格取決於多種因素,如發行與購買的供求關係,公司的業績、股票的預期收益,以及社會資金供求狀況和市場利率等。根據發行價格與股票麵額的關係,股票發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三種。

平價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票麵金額作為發行價格。

折價發行,是指以低於股票麵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不允許折價發行。

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照高於股票麵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溢價發行股票作了規定,即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證券法》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即溢價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如何發行企業債券

發行企業債券與發行公司債券,適用不同的規範。企業債券適用1993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委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各地分行會同同級計劃管理部門審批。

公司配售股份的條件是什麼

配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東發行新股,擴大股本籌集資金的活動。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也可以向原股東配售。由於配股是向原股東發行新股,因此具有操作簡單易行、發行成本較低等優點。

中國證監會1996年發布的《關於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對配股規定了條件,主要是: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公司在近三年內的淨資產收益率每年都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等的公司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9%;公司在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公司預測本項配股後,公司淨資產收益率應達到同期銀行個人定期存款利率;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後普通股總數的30%,但是將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在發起人承諾足額認購的情況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製。

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有何限製

《證券法》對股份公司發行新股規定了一定的限製,《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所募資金,必須按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對於擅自改變所募資金用途的,股東有權提出要求糾正,並可以經股東大會同意,改變所募資金的用途。對於擅自改變所募資金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發行新股。這種要求是《證券法》對《公司法》發行新股條件的補充和完善,以此保證上市公司按招股說明書或者按股東大會決議來使用所募資金。

哪些部門和單位能夠發行證券

發行證券,是指證券發行者為籌集資金或擴充經營資本,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資者發售證券的活動。

在我國,證券發行者主要包括:

1.政府。如發行的國庫券、財政債券、重點建設債券等,統稱為國債;

2.股份有限公司。如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發行的股票,有設立發行和新股發行兩種,發行的債券為公司債券;

3.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發行的為金融債券;

4.企業、非股份製公司製的企業。發行的主要是企業債券。

證券發行,有的是在發行者與投資者之間直接進行的,稱直接發行。但更多的是通過證券公司來進行的,即證券發行是由發行者、證券公司和投資者三方進行的,稱為間接發行或委托發行。

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核準或審批;未經依法核準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大股東買賣所持有的股票有哪些限製性的規定

為保護眾多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對大股東在法定期限內買賣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行為予以必要的限製和監管。由於大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問題上有較多的表決權,是《證券法》所規定的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內幕知情人。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優勢地位,通過頻繁地買賣本公司的股票而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損害其他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發行,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