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人員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活動有哪些限製
為了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平、公正,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法》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買賣股票時,受到兩個方麵限製:
1.在證券的發行市場上,專為股票發行出具專業報告的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即包括對股票發行出具財務會計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為股票發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各類資產評估事務所和評估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為股票發行而提供法律服務並出具有關法律意見書或者製作有關法律文件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其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參與有關股票的買賣。具體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在承銷協議確定的該種股票的承銷期內以及該種股票發行的承銷期滿後6個月內,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業機構不得以其機構名義或法人名義買賣,其工作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假以他人名義進行買賣。如果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在上述期限買賣該種股票,包括新發行股票或已持有的該種股票,則構成違法行為。
2.在證券二級市場上,專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這是因為,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上市公司在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文件和報告時,或者向社會進行公告時,必須有法定的專業機構為其出具相關的專業報告。例如,上市公司公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法定的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這些法定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後至出具的專業報告公開後5日內的這段期間,不得對與其履行職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股票進行買賣。專業機構不得以其機構名義或法人名義買賣,其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假以他人名義進行買賣。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買賣該種股票的,即構成違法行為。
《證券法》所規定的有關人員不得持有和買賣股票,是指哪些持有和交易情況
為了防止有關當事人故意規避法律的限製或者禁止性的規定,以其他變相的方式持有和進行股票的交易,《證券法》專門規定,禁止持有和買賣股票的有關人員既不得以其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以虛設的化名,或者以他人的名義持有、買賣股票。同時,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同時還規定,任何人員,其在具有禁止範圍內的人員身份之前,已經依法認購和持有的股票,必須在其成為禁止範圍的人員時,應當依法轉讓原有的股票。
什麼是信用交易
所謂信用交易又稱“保證金交易”,是指證券交易的當事人在買賣證券時,隻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證金,或者隻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的證券,而由證券公司提供融資或者融券進行交易。因此,信用交易具體分為融資買進和融券賣出兩種。也就是說,客戶在買賣證券時僅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交付部分證券,其應當支付的價款和應交付的證券不足時,由證券公司進行墊付,而代理進行證券的買賣交易。其中,融資買入證券為“買空”,融券賣出證券為“賣空”。
證券公司是否可以向客戶進行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
對於我國現階段的證券市場,為了防範金融風險,國務院近年來接連采取措施不允許證券交易結算機構和商業銀行向證券經營機構透支,也禁止證券公司等證券業務經營機構向客戶融資、融券,以抑製和防止證券交易中過度投機。根據上述原則,《證券法》專門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我國當前是夠允許同時進行證券的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
所謂證券的現貨交易和證券的期貨交易,是表明證券市場的具體的市場形態。對於證券交易的種類和市場形態有多種劃分方法,其中按照訂約和清算期限的關係劃分,可以將證券交易分為現貨交易、期貨交易等。
現貨交易,又稱“現款交易”、“現期交易”,是指證券交易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商定的付款方式,在較短時間內進行交割,從而實現股票等證券所有權的轉讓。
與現貨交易相對應的是證券的期貨交易,例如,目前國外證券市場上進行的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是指以股票市場價格指數為“商品”的期貨交易活動。
《證券法》專門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也就是說,在我國目前的階段,證券交易活動隻允許進行現貨交易活動,不允許進行證券的期貨、期權交易。在經過若幹時間實踐後,在我國的證券現貨交易市場步入比較規範和健康的發展軌道後,如果客觀條件和實際需要可以進行證券期貨、期權交易時,通過製定新的相關法律或者對《證券法》進行修訂而加以規定。
證券交易當事人可以參加哪些證券的買賣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在我國境內,投資者進行證券二級市場上的證券投資,買賣證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當事人應當具有合法的資格。也就是說,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必須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凡《證券法》或者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範性文件規定不得持有股票或者買賣證券的人,不得參與股票等證券的買賣。這種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參與證券買賣的人,在我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中加以列舉。
2.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的證券。按照我國《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的規定,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必須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者審批,因此,證券二級市場上買賣交易的證券,必須是經過核準或批準依法發行的證券;凡未經過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核準或者審批,而擅自發行的證券,不得進行交易和買賣。
3.經過法定機關核準或批準的證券,未公開發行並交付之前,也不得進行買賣。對此,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即在股票等依法核準發行的證券在正式交付投資者之前,不得進行轉讓或者交易。
上市交易的債券在哪些情況下應當終止其上市交易
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該公司債券上市: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公司違背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約定的義務,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公司不按批準的資金用途使用發行債券所募資金,以及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限定的期限內未予改正,沒有消除上述情形的;
3.上市的公司債券的期限屆滿進入還本付息階段的;
4.發行債券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
5.公司因違法被責令關閉的;
6.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於公司被依法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必須進行清算,清償全部債務,該公司債券不能再上市交易。
當公司有上述法定情形時,對於第1、2種情形,法律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終止公司債券上市的決定;對於第3至6種情形,則由證券交易所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終止該公司債券上市的決定,並且將該決定和事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上市公司的債券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暫停其上市交易
《證券法》規定,發行債券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該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例如,公司發生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規定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證券、稅收、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外彙管理和海關監管等法律規定的行為,情節比較嚴重,應當受到懲罰的。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的。
3.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的。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例如,發行債券的公司,對其的到期債券欠付本息,或對分期還本付息的債券不按期支付等。
5.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必備條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如果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其發債的實際效用即嚴重喪失,如果不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對交易者來講存在較大風險。因此,對有上述法定情形的公司,需要采取暫停上市的措施。
公司債券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發行人是否需要進行公告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後,申請人按照規定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取得證券交易所的同意後,應當在距其公司債券正式掛牌上市交易的5日前,向社會公告該公司債券的上市報告及有關文件,並應當將該文件置備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須按照規定,保證其所公告的文件內容具有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證券法》規定,公司申請其公司債券上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這是指公司債券自發行日到還本付息日的期間不短於一年。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其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據此,可以計算和確定該公司債券的期限長短。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是指發行人所申請上市的該種和該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發行額在5000萬元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符合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可以多次發行公司債券,其累計發行額,即:尚未到期的各次發行的各種債券(如期限長短不同,利率不同,可轉換或不可轉換等)的總發行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為此,具體申請哪一次發行的哪種債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則要求該次發行的該種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5000萬元以上。
3.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這是指發行人一直處於具備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的狀態,也就是說發行人應當保持公司債券發行時的信譽狀態,而使該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實現,並且該公司債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喪失發行公司債券具備的條件,那麼該公司債券到期時在還本付息上將發生風險。
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上述重要條件,是保證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其可交易的債券總量和交易期間能夠滿足交易行市的要求,同時也能夠保證交易當事人在公司債券到期時獲得相應的收益,使公司債券的公開競價交易處於規範的管理之下。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什麼情況下而終止上市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當上市公司發生法定情形之一,被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其中屬於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後果嚴重的,或者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決定終止該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而對於出現其他暫停上市的情形,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仍不能消除這些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也有權決定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終止上市。此外,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或者因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吊銷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資不抵債被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破產的,該上市公司必須進行解散和清算,在這種情況下,該上市《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其股票不可能再上市交易,則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對於依法作出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依其職責辦理相應的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事項。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什麼情況下而暫停上市
關於上市公司的股票暫停上市問題,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了下列法定情形,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該股票暫停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例如,上市公司發生嚴重虧損致其股本總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發生上市公司收購行為,其股份的75%以上由收購人單獨持有。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發生重大違法行為。例如,上市公司有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規定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證券、稅收、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外彙管理和海關監管等法律規定的行為,情節比較嚴重,應當受到懲罰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是指在上市後公司生產經營狀況連續三年出現問題,連續的發生虧損。
依法公告的上市報告文件都包括哪些事項
為了規範披露股票上市報告及公告行為,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七號<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通知》,其附件明確地規定了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包括以下主要事項:要覽;緒言;發行企業的概況;股票發行及承銷情況;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登記情況;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情況;股本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董事會對上市的承諾;重要事項或重大事件揭示;備查文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