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8.金融《證券法》律常識3(2 / 3)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按照上述要求,向社會公告其上市報告,並且應當保證其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上市交易申請人除公告上述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1.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3.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等。

在我國,股票申請上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我國《公司法》專門對上市公司作出了係列明確具體的規定,其中主要規範是:

1.公開募集股份的公司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其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申請股票上市交易,該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公司法》列明了五項基本條件: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的業績可以連續計算;持有股票麵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該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

3.申請股票上市時,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報送有關文件,經批準後由證券交易所安排上市。

對依法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資格的是否需要公告

上市公司在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其他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情況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取消其上市資格,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法作出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資格的決定。證券交易所在依照授權作出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資格的決定時,應當將這一決定及時地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哪些機構和人員對公告的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證券法》規定,下列機構和人員對公告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1.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遞交募股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依法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法定的申請文件,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所以,在申請文件及有關文件公告之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知悉申請文件及有關文件的內容,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知悉這些報告的內容。在公告之前,社會公眾並不知曉公告的內容,如果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這時將公告的內容部分或者全部泄露給他人,那麼,就可能會使獲得信息的人利用這些信息進行證券交易,從中牟取暴利,造成對其他沒有獲得信息的社會公眾的不公平,影響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知悉公告內容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承擔著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告內容的義務。

2.證券交易所

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依法經核準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和有關上市申請文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安排其上市交易。所以,證券交易所在上市報告、批準文件及有關上市申請文件公開以前,知悉這些文件的內容。

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依法向證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上市公司應當依法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所以,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公告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前,證券交易所知悉這些報告的內容。

為了保證廣大投資者能夠公平地獲得有關信息,保障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3.承銷的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在承銷證券時,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並對招股說明書或者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所以,在有關文件公告之前,承銷證券的證券公司知悉這些文件的內容,並由此而知悉公司的有關情況。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維護公平的交易市場,承銷的證券公司機構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4.有關人員

除上述機構、公司以外,與這些機構、公司有關的人員,因其履行職責而知悉公告的內容的,在公告前也不得泄露其內容。

發行人及承銷的證券公司對其所公告的虛假信息應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發行人及承銷的證券公司對其所公告的虛假信息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在發行環節公告虛假信息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發行人及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如果存在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那麼,社會公眾得到的信息就是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會被該信息誤導,並在此基礎上作出錯誤的判斷。這種錯誤的判斷就可能導致社會公眾在不適當的時候或者以不適當的價格買進或者賣出股票、公司債券,致使其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由於投資者的這種損失是由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或者財務會計報告存在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而造成的,所以,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有主觀上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投資者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證券公司在承銷股票、公司債券時,其董事會、經理應當對其所屬業務人員核查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行為負責,其監事會對董事、經理的行為進行監督。如果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存在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情況,那麼,作為董事會成員的董事、作為監事會成員的監事以及經理就存在有過錯,在發行人、證券公司對因其公告虛假信息而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發行人、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在公司經營環節中對有關文件公告虛假信息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股票、公司債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依法公告上市報告文件,並依法公告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如果公司公告的這些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那麼,就可能使社會公眾在虛假信息的基礎上作出錯誤的判斷,由此而使社會公眾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時遭受損失。股票、公司債券上市的公司對於投資者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由其地位和職責所決定,應當對投資者因此而在證券交易中所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什麼是臨時報告

臨時報告是指上市公司在發生法定重大事件時對有關情況的報告。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中,有關上市公司的信息,特別是一些重要事項的信息,會對股票交易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為了使投資者都能夠平等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有關信息,防止造成證券交易中的不公平。《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發生法定的重大事件時應當製作臨時報告。

所謂法定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事件,包括下列各種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經營方針是指公司進行經營活動的方向和最終要達到的目標。經營範圍是指公司從事的行業、項目的種類。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在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是重大事件。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重大投資行為是指公司進行數額較大的投資、對有較大影響的項目進行投資的行為。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是指公司作出的、以較大數額的資金去購買、置備某一財產的決定或者購買、置備某一有較大影響的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資產是指公司有權使用,並能在未來給公司帶來經濟收益的一切資源。資產通常按其所屬時間分為流動資產和長期資產兩大類。負債是指公司在將來要放棄的經濟利益。負債由過去或現在已發生的經濟業務所引起,使公司負有在當前或未來某個具體的或可確定的時間用現金、勞務或其他資產進行償付的經濟責任。負債按其償還期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權益是指公司的全部資產扣除全部負債後的金額。經營成果是指公司在一定時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要合同,極有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所以,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在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是重大事件。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債務,有可能影響公司的經營。公司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這一違約情況發生後,其後果可能是被依法強製清償甚至是被宣告破產。所以,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可能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也就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淨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重大虧損是指公司發生的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淨損失。公司一旦發生了重大虧損或者遭受了超過淨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時,必然會影響到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從而有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的影響。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是在公司以外的、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各種條件。如銀行利率的調整、國家產業政策等的影響,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直接的影響。

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持有公司的股份數額較大的股東其在股東大會上表決權的增加或者減少有可能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並會對公眾的信心產生影響,對該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也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在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是重大事件。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公司減資是指公司依法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公司合並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或者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公司。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將全部財產分割,重新設立兩個以上公司,或者一個公司以其部分財產設立另一個公司。公司解散是指《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公司申請破產是指公司因嚴重虧損,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破產。公司的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直接關係到公司注冊資本的變化或者公司的生死存亡,關係到持有其股票的股東投資所要達到的獲利目的的實現,所以,公司股東大會一旦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的決定,就會對該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在股東大會、董事會作出決議以後,法院依法撤銷其決議,就很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較大的影響。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什麼是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是指關於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有關機構提交的記載有關情況的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公司概況。是指公司的大概情況,如公司住所、各項主營業務、規模、負責人的姓名等。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人員、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能力、素質等,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著重要的影響,這些人的持股情況會對他們的行為及投資者的投資信心產生影響,從而影響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的價格,因此,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載明。

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持有股份數額多的股東,因其在股東會上有著較多的表決權而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並且大股東的變化會直接影響其他股東的投資信心,所以,年度報告中應當載明已經發行的股票及公司債券的情況,並應載明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他們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