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年度報告的提交和公告方式如何
從年度報告的內容可以看出,年度報告涉及到公司最基本的情況,關係到投資者的權益,所以,《證券法》規定,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報告,並將其年度報告予以公告,通過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或者在專項出版的公報上刊登,並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以使社會公眾能夠了解公司的真實情況。
什麼是中期報告
中期報告是指關於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有關機構提交記載有關情況的報告。中期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包括大股東情況的變化、股票種類的變動、某些種類的債券已經到期、對持有債券的人的償還情況等等。
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包括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及監事的選舉、更換及其報酬、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及決算方案、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事項以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證券市場的情況,可以規定其他一些應當在中期報告中載明的事項。
中期報告的提交和公告方式如何
《證券法》規定,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中期報告,並予以公告,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上或者在專項出版的公報上刊登,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依法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公告哪些文件
依法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依法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及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是指發行人為發行公司債券而依法製作的供社會公眾了解發行人的資產及負債情況,說明公司債券發行有關事項,指導社會公眾認購公司債券的規範性文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麵金額、債券的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公司淨資產額、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批準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同時,由於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公司生產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總結性的書麵文件,投資者通過了解、分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了解已成立的公司的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從而在掌握真實情況的基礎上進行判斷,決定是否購買該公司發行的債券。因此,《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依法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除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以外,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依法發行股票的公司應當公告哪些文件
依法發行股票的公司應當依法公告招股說明書及財務會計報告。
根據《公司法》規定,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公司章程,並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麵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認股人的權利及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同時,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經核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因為財務會計報告是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及財務會計明細表在內的反映公司生產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總結性的書麵文件。投資者通過了解、分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了解已成立的公司的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從而在掌握真實情況的基礎上進行判斷,決定是否購買該公司發行的股票。
哪些機構和人員對禁止的交易行為有報告的義務
按照《證券法》規定,除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業務範圍、經營活動等進行監督管理外,各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以及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各種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什麼是欺詐投資者行為
欺詐投資者,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從事的、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欺詐行為。欺詐投資者有以下特征:
1.從事欺詐投資者活動的主體是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
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以書麵、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托其為開戶的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證券公司作為證券經紀人其從業人員,由其工作性質,有機會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欺詐投資者。因此,從事欺詐投資者活動的主體是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
2.欺詐投資者的行為是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證券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有的當事人都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如果以違法手段損害客戶利益,就構成了欺詐投資者。
欺詐投資者的具體行為有哪些
在我國,欺詐投資者的具體行為包括: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證券公司在辦理經紀業務時,應當根據委托書所載明的或者以其他委托方式表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果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在為客戶買賣證券時,作出了與客戶的委托不相符合的行為,那麼,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的行為就違背了客戶的真實意思表示,構成了欺詐行為。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麵確認文件
《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托的證券買賣成交後,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如果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客戶提供買賣成交報告單等書麵確認文件,那麼,客戶就無法確知自己交易的真實情況,也無法在了解真實情況的基礎上確定自己的交易行為。同時,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還可能利用客戶不了解情況來作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所以,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麵確認文件的,構成欺詐行為。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客戶的證券及其賬戶上的資金,都歸客戶所有,證券公司對客戶所有的證券及其賬上的資金,並不享有所有權。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隻是委托代理的關係,證券公司必須按照客戶的委托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如果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對客戶委托買賣的證券,改變其用途,挪作他用,那麼,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的行為就違背了客戶的真實意思表示,損害了客戶的利益,構成了欺詐行為。如果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對客戶賬上的資金,不用來接受客戶委托為客戶買賣證券,而是改變其用途,挪作他用,那麼,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就沒有按照客戶的真實意思表示行為,損害了客戶的利益。這時,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的行為就構成了欺詐行為。
4.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客戶的證券及其賬上的資金,都歸客戶所有。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對客戶所有的證券,不享有所有權,不得擅自處分。證券公司隻能根據客戶的委托買賣。如果未經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就按照自己的意願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即構成了欺詐行為。
此外,證券公司未接受客戶的委托,卻以該客戶的名義在證券交易所為自己或者他人買人或者賣出證券,或者證券公司雖然接受了客戶買賣證券的委托,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卻並不為客戶買賣證券,而是以該客戶的名義在證券交易所為自己或者他人買人或者賣出證券,那麼,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的這種行為,實質上違背了客戶的真實意思表示,構成了欺詐行為。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證券公司在從事經紀業務時,要依法按照交易的數量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歸證券公司。客戶買賣證券的數額越大,證券公司獲得傭金就越多。如果證券商或者其從業人員為了牟取傭金收入,采取各種手段,例如以贈送禮品、抽獎、回扣、提供其他利益或者發布買賣某種證券可以獲利的消息等,對客戶進行引誘,使客戶在其引誘下買入或者賣出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決定買入或者賣出的證券,證券公司或者其從業人員的行為就構成了欺詐行為。
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除上述幾種欺詐行為以外,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其他形形色色的欺詐行為,如證券公司保證客戶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等,也構成欺詐行為。
法律禁止哪些人員和機構傳播虛假的證券交易信息
為了保證在證券市場上披露的信息的真實,《證券法》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此規定的含義是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1.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不得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
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和其他國家組織中從事公務或有關業務的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是指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雜誌等新聞傳播媒介中工作的人員。有關人員是指以各種方式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人員,如證券交易當事人、在各種傳播媒介上發表證券市場評論的人員、證券業務研究、教學人員等。由於人們對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比對一般人更加信任,而證券市場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市場,所以,他們傳播的信息,會對證券交易產生較大的影響。
2.有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有關機構及其人員,是指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1)證券交易所及其從業人員。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在證券交易活動中,證券交易所依法提供證券交易信息;辦理上市公司股票的上市、暫停上市、恢複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依法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決定臨時停市;依法製訂證券集中競價的有關規定;製定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管理規章、會員的場上經紀人及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業務規則等。所以,證券交易所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包括證券交易所及其從業人員的言詞陳述和信息發布,對證券交易活動的影響極大。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托管與結算服務的機構,它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可以掌握有關的信息,所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陳述和傳播的信息,對於證券交易活動和投資者利益有很大的影響。
(3)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證券公司是依法經批準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公司。由於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營業務,所以,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陳述和傳播的信息,對於證券交易活動和投資者利益有很大的影響。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交易服務機構是為證券投資和證券交易提供服務的專業的證券投資谘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陳述和提供的信息,對投資者利益有直接影響。
(5)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社會中介機構依法為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申請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提供法律意見書等。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的陳述和提供的信息,對於證券市場有極重要的影響。
(6)證券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證券業協會是證券公司的自律性組織。證券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的陳述和提供的信息,對證券交易活動會產生影響。
3.各種傳播媒介不得誤導社會公眾
各種傳播媒介是指傳輸信息的所有手段,如廣播、電視、報紙、雜誌、電話、傳呼、計算機網絡等等。無論是哪種傳播媒介,在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傳送、播出、刊載真實、客觀的信息,而不得傳播引導社會公眾作出錯誤判斷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