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8.金融《證券法》律常識4(2 / 3)

當收購人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時對小股東所出售的股票應該如何對待

《證券法》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當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90%時,意味著收購人實際上早已完全控製了被收購公司,此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已經處於明顯的少數,他們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障。《證券法》的這一條正是規定了收購人在基本達到收購目的時對於這少部分投資者應該負有的義務。由於依照《證券法》的規定,當收購要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時,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這些處於少數地位的小股東已經失去在證券交易所將手中的股份賣出的權利,自然便失去了通過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該股份以周轉資金或者獲利的可能。此外,如果收購人對該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敵意收購,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約束下,該收購人對這少部分投資者的利益就會置之不理,甚至會利用其掌握絕對多數股份的便利條件故意損害這少部分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規定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小投資者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時,收購人不得拒絕收購。

被收購公司何時終止上市

《證券法》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終止被收購公司的上市從技術操作上講是指將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從股票交易所停牌,從法律意義上說是改變被收購公司的性質。當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無論收購人在收購要約中載明的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是多少,一旦收購人已收購目標公司已發行的股票總數的75%以上,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即必須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這樣規定是基於,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的條件之一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並且持有股票麵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但如果由於收購人一個股東通過其收購活動已持有該上市公司75%以上的股份,那麼該公司已經喪失了上市公司所應具備的重要條件,因此要依法終止其上市交易。

收購要約能否撤銷或者變更

《證券法》規定,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準後,予以公告。

收購人應該在什麼期限內公告其收購要約

《證券法》規定,收購人在依照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

在什麼情況下收購上市公司必須發出收購要約

《證券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投資者通過非協議方式進行收購並且持股超過目標公司股份的30%以後,收購人在繼續進行收購的情況下,應采取發出收購要約的方式,向該目標公司股東收購所持有的股票。這一規定與先前由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有相似之處,但體現的原則不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是強製收購原則,而《證券法》這一條規定的是自願收購原則,即收購人在持有目標公司的30%股份時,如果需要繼續收購更高比例的股份,應當轉為以發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收購。

收購報告和收購公告中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書麵報告和公告是投資者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社會公眾披露收購信息的重要文件,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和判斷具有重要的影響。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者依照規定所作的書麵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持股人的名稱、住所;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量及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等內容。《證券法》對書麵報告和公告中所必須包含的內容作出了規定。

第一項要求列明收購者的名稱和住所,使公眾了解收購者的身份。

第二項要求列明收購者已經持有的目標公司股票的數量,使公眾了解當時收購者對被收購公司控製權的基本情況。同時包含要求列明收購者通過關聯企業間接持股的情況。直接持股的相關信息在具體操作中,因登記結算機構的自動過戶係統的控製,不容易發生陳述或者遺漏,而間接持股的內容則比較複雜。在現代經濟製度中各經濟實體之間的聯係千絲萬縷,尤其是比較大的集團公司或控股公司,其下屬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數目較多。這種大公司在進行收購時僅從某一單個公司的持股數量來看有時並達不到公告水平,但其間接控製的股份額很可能遠遠超過公告標準,對這種信息如果不進行披露,對廣大投資者而言是顯失公平的。

第三項要求列明收購者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份額的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這是計算禁止買賣目標公司股票期限的基準點,因此這一項在書麵文件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有什麼規定

對上市公司收購信息的披露,《證券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麵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證券交易所的哪些人員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回避

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職務時,凡與其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哪些人員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證券交易所的理事會、監察委員會和總經理作為證券交易所的管理執行機構、監察機構和日常經營管理人員,對證券交易所負有非常重大的責任,因此,各國有關證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規均對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及限製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我國《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理事、監察委員或者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7.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哪些人員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是指證券交易所內部工作人員,包括證券交易所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一般工作人員、證券交易所場務人員等。由於他們所從事職業的特殊性,一旦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很有可能擾亂證券交易秩序,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各國有關證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規均對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其限製作出嚴格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零二條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

1.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2.因違法、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3.因違法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4.擔任因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5.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或者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之日起未逾五年;

6.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五年;

7.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競價交易必須具備什麼資格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所謂集中競價是指在交易所的證券買賣的有形市場內,普通投資者無權直接進入交易所,隻能委托在交易所裏擁有席位的經紀人或者證券公司代理買賣。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競價交易的,必須是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也就是說,隻有具備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才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

如何委托證券公司進行證券買賣

證券交易市場實際上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廳,一部分是證券商的營業處,因為隻有證券商才可以進入交易廳內從事證券買賣,投資者是不準進入場內從事證券買賣的,所以隻能在證券商的營業處委托證券商代其執行交易。一般來說,委托交易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開立證券交易賬戶

開立證券交易賬戶,即指願意參與證券買賣的人在證券商處開立委托買賣的賬戶,這是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代為買賣證券的前提條件。凡申請開戶者,必須填寫“證券買賣合同”,交證券公司審核無誤後,發給投資者(客戶)同意書,並予以編列賬號,發給委托人“開戶賬卡”。

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開立賬戶,一般有幾種形式:(1)現金賬戶;(2)聯合賬戶;(3)授權賬戶等。

2.發出委托

委托是投資者向證券商發出的表明其以某種價格買人或者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證券的請求。開戶以後,投資者就可以向證券商發出委托。根據《證券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發出委托的方式主要有:(1)書麵委托,包括電報委托、信函委托等;(2)電話委托;(3)其他委托方式,如口頭委托、電腦終端委托等。

3.確定委托種類

從證券交易一般理論來看,委托的種類有多種,從交易數量大小來看,委托可分為整份委托和零數委托;從交易方式來看,委托可分為購買委托和出售委托;從委托是否附有限製條件來看,委托可分為市價委托和限價委托;從委托有效期長短來看,委托可分為當日委托、一周期委托、一月期委托和開口式委托。其他還有特殊性委托,如限價補進委托,停止損失委托,立即撤銷委托,特殊指示委托,梯級委托,現金交易委托等。

擅自發行證券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我國發行股票實行核準製,發行公司債券實行審批製。根據《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核準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該條規定,擅自發行證券,應當視其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法》對擅自發行證券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對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責令停止發行證券,並處以非法所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未經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應當退還所募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刑事責任。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