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虛假發行文件發行證券和未經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都是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其不同之處在於,製作虛假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行為人可能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了發行申請,但在申請中或公開發行證券時,使用了欺騙方法,欺騙法定核準或者審批機關和投資者。
製作虛假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應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對製作虛假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責令停止發行證券,並處以非法所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該條對製作虛假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行為規定了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一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製作虛假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承銷或代理買賣擅自發行的證券,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應當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取締該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根據修訂後的刑法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作為擅自發行證券罪的同案犯處理。如果證券公司雖然對發行人提交的有關文件進行了核查,但限於核查手段,未能發現虛假,而被發行人所蒙騙,承銷或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所謂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是指違反我國《證券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證券交易所以及各類證券交易中心、證券交易報價係統或證券經營機構非法開辦證券交易網點的行為。
《證券法》頒布實施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仍然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根據《證券法》規定,應當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應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擅自設立證券公司及經營證券業務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違法當事人冒用證券有限公司或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證券自營或代理業務。
二是有的企業雖依法設立為公司,但是,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並頒發業務許可證,而超出其業務範圍從事證券綜合類或經紀類業務。
《證券法》對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即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於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人員違反《證券法》規定,參與證券交易的,應當根據《證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上述非法持有、買賣股票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應當根據《證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違反《證券法》上述規定的證券業從業人員和證券管理人員,取消從業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行為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除處以罰款外,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違反《證券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罪和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為股票發行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違法參加股票交易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違反《證券法》規定,為股票發行或上市公司出具法定驗證報告文件的專業機構或其人員參與股票買賣的,根據《證券法》規定,應當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依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製定的有關規定處理非法獲得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進行內幕交易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對於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買人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應當根據《證券法》規定視其情節和危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依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製定的有關規定處理非法獲得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內幕交易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其擔任職務期間,接觸大量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參加內幕交易,會給其他投資者帶來更為嚴重的影響,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為此《證券法》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應當從重處罰。
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是嚴重的證券違法行為之一。
根據《證券法》規定,對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人,視其情節和危害後果,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對於違反《證券法》規定,以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為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2.刑事責任。行為人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有關操縱證券價格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所謂情節嚴重,通常是指行為人曾因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受過處罰,又實施該行為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證券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的;給其他投資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等。
證券公司為客戶融資融券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證券公司違反《證券法》規定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的,應當根據《證券法》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證券公司為客戶賣出其賬戶上未實有的證券或者為客戶融資買人證券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買賣證券等值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證券公司為賺取傭金、利息,挪用本機構資金、證券為客戶非法融資融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的,根據《證券法》規定,應當視其行為後果的嚴重程度,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任何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違反《證券法》規定,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的,應當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有關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裏所說的“嚴重後果”是指虛假信息引起證券價格暴漲暴跌,或者引起股民心理恐慌,大量拋售或者買進證券,給投資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等。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和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事項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有關證券事務的,應當根據《證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民事責任。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或真實意思表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證券公司違反《證券法》的這一規定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應當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挪用客戶證券和資金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對於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委托買賣、挪用、出借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於質押的行為,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有上述行為的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其從業人員均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證券交易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如果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上述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即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應當如何處理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或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的違法行為,進行下列處罰:
1.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
2.責令關閉該機構。
證券中介組織提供虛假報告的,應當如何處理
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的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和情節,將受下列處罰:
1.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刑事處罰;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介組織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屬於較嚴重的犯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由於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違反《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如何處罰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有維護市場秩序的重大職責,因此,法律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違法失職行為,同樣要給予處罰。這裏麵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核準,才能為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創造前提條件。而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申請給予核準,將會給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2.對不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設立申請予以批準,就違背了《證券法》嚴格把好證券市場準入關口,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立法本意,同樣會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證券法》規定對這兩種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這裏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幾個方麵考慮:一是違法核準、審批的動機是徇私枉法,還是經驗不足,一時疏忽;二是偶一為之,還是多次發生;三是造成的損失、後果是否嚴重,確屬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證券法》同時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市管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