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9.程序類法律常識3(1 / 3)

1.申請人應當是同失蹤的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申請人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債權人以及有其他利害關係的人。

2.失蹤的時間或者失蹤的情形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宣告失蹤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須滿二年。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須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滿四年,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時間既符合宣告失蹤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該公民死亡還是宣告該公民失蹤,取決於該公民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3.申請人必須遞交申請書。申請人不能以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或者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麵證明。

4.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蹤或者死亡,應當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此類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於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也便於人民法院審查和認定事實,作出裁決。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適用什麼程序

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適用的程序作了規定。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宣告某公民失蹤或者申請宣告某公民死亡的申請書後,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都應當立案受理。對於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由審判委員會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於一般的案件,可以指定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人民法院立案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在公告期間,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無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間屆滿後,即可作出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如果有了確實音訊或者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申請。

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怎麼辦

落不明的公民在人民法院宣告他失蹤或者宣告他死亡後如果重新出現,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人民法院經查明確係本人重新出現,應當作出新判決。新判決的內容是撤銷原判決和其他必要的事項。

2.關於財產的處理。新判決作出後,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財產代管人應當向被宣告失蹤又重新出現的人返還財產。 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現的人如果要求返還被繼承的財產,繼承人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發生爭議的,另外起訴,由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審判。

3.關於婚姻關係。在宣告失蹤後,被宣告失蹤人的配偶已辦理離婚尚未再婚的,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的,應當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雙方自願結婚的可以再辦結婚登記;不自願結婚的,不能強迫辦理結婚登記;配偶離婚後已婚的,原來的婚姻關係不能自然恢複。在宣告失蹤後配偶。未辦理離婚,在宣告死亡後配偶未再婚,則婚姻關係自然存續。在宣告死亡後配偶已婚的,原婚姻關係不能自然恢複。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後怎麼辦

人民法院判決財產無主後,如果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合法繼承人出現了,並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對財產提出申請,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對此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查證核實。不屬實的,駁回申請;屬實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從原判決撤銷之日,國家或者集體應當將財產返還給財產所有人或者合法繼承人。對已經損失的財物,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例如,台胞因為幾十年兩岸不通音訊而不能知道其權利是否被侵害,可以認為是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情況。

企業法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怎麼辦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是法人的企業不適用有限製責任承擔債務,因此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企業破產還債程序的企業法人是集體所有製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全民所有製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對企業法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該企業破產還債。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件,由該企業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企業法人住所地是指,企業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例如,工廠的廠部,公司董事會所在地等。一般來說,企業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是和其他機構在同一地點的。如果主要辦事機構和其他部門不在一起或者相距甚遠,那麼,該企業破產還債案件,應當由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不能由其他部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如何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人民法院在接到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破產還債的申請後,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企業有無生存的可能,如果確認企業法人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債權人到期債務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裁定的形式宣告該企業進入破產還債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發出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還債案件時,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組織債權人成立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協議。同時,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接管企業的財產,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織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在審理破產還債案件時,如果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可,人民法院應當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對未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清算組織提出的,並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破產還債程序終結,解散債權人會議和清算組織。

在破產還債程序中,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是否可以進行和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破產還債程序中,企業法人可以與債權人會議進行和解,即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和解協議中應當規定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期限和辦法,例如,減免債務的數額、分期或者延期償付債務的期限等。

企業法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後,應當交由人民法院審查。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可後,人民法院應當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企業法人和債權人都必須履行,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變更。

對破產企業的債務,按照什麼順序償還

企業法人在清償還債前,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對破產財產保管、清理、處理和估價時所需要的費用。例如,破產訴訟的費用、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等。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係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 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為清償的財產。因為,作為抵押物或者其他擔 保物的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實際上已轉換成債權人的財產。債務人已不能對它們再行使權利。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 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 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 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 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公檢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的工作。

檢察機關主要是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的工作。

人民法院主要負責案件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案件以及公民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除了審判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以外,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還應當受理一些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的案件,即稱之為自訴案件。

在哪些情況下,對行為人不應當再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隻要觸犯了刑法,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也並非隻要觸犯了刑法就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實施了刑法上所禁止的行為,也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雖然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2.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有的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必須有人告訴到法院才追究的,如果沒有人告訴,或者雖然有人告訴,但後來告訴的人又不告訴了,法院也就不再追究。

5.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由上可知,如果屬於以上所講的情況,司法機關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了。如果偵查機關已經追究了,應該撤銷案件;如果案件已經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發現或出現以上情況,應當分別情況處理。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無罪;對於被告人死亡的,應作出終止審理的決定;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係。 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製。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人選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證金方式擔 保。

對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其中“預備犯罪”是指為了實行犯罪,事先準備工具、創造犯罪條件;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