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9.程序類法律常識3(3 / 3)

公安機關是否有權解剖屍體

屍體解剖是在偵查活動中進行屍體檢驗經常使用的檢驗手段。也就是在進行屍體檢驗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時候,需要通過解剖屍體,查看內傷,取樣化驗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因此,屍體解剖是屍體檢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偵查活動的重要內容。決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屍體是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的具體表現。因此,隻有公安機關才有權進行屍體解剖,但是應當通知死者的家屬到常解剖後應當作出解剖結論,寫明死亡的原因、死亡的時間,損害的位置、程度、特征、病史等。

偵查機關對人身進行檢查應遵守哪些規定

1.偵查人員對拒絕人身檢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強製進行人身檢查。

2.對婦女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女醫師進行。

3.進行人身檢查必須做好檢查的筆錄。

偵查人員搜查人身或者住處應遵守哪些規定

偵查人員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強製性搜查直接關係公民的人身和居住等基本的公民權利,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1.偵查人員搜查人身或住處,必須是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搜查的範圍必須是與罪犯和隱匿罪犯或罪證有關的地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處,以及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和住處,如親友、鄰居或工作單位等。

2.搜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人或單位都無權進行搜查。偵查人員在進行搜查時,被搜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被搜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交出的證據包括搜查機關已經掌握的,也包括搜查機關沒有掌握在搜查中新發現的。對於事先已經確定搜查的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搜查人員可以先動員被搜查者自動交出來,如果拒不交出,偵查人員可以強行搜尋、查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阻攔。對於故意隱匿罪證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搜查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阻礙執行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以其他方法妨礙搜查順利進行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偵查人員發現被搜查的單位或個人交出的物品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及時退回。

3.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4.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在場,還要有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常

5.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見證人也必須是女性,其他無關的人不得在常

6.進行搜查必須製作搜查筆錄。

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遵守哪些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扣押時,應當注意全麵、客觀地分析物品、文件與案件有無關係、有什麼關係,既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證、書證,也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物證、書證。

2.隻有偵查人員才能行使對物證、書證的扣押權。

3.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扣押。

4.對於扣押的物證、書證要妥善保管。

5.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偵查機關可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偵查機關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在偵查階段可以羈押多長時間

1.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因此,對大部分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偵查完畢;有些案情複雜、在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可以達到3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是延長期限的前提條件。所謂“案情複雜”,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況比較複雜,如集團犯罪、一人多罪、取證涉及人員眾多等情況。

2.四類特殊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四類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麵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在四類案件中,對可能判處10年以上刑罰的犯罪的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還作了特別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冉延長2個月。這就是說,對上述四類案件中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到達7個月。

應當注意,上述四類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延長2個月”或者“再延長2個月”,都必須經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公安機關、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報請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本院審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麵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此外,關於以下三種情況的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辦法,刑事訴訟法特別作了明確規定:(1)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按有關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需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監督。(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3)需要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對於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製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時可以委托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哪些人為自己辯護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上述三類人員中選擇辯護人。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哪些人不能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

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幾種人員不能擔任保護人: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比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就不得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此外,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被宣告緩刑,正處於緩刑考驗期的人,也不得被委托為保護人。

2.其他正在被依法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人,也不得擔任辯護人。除前麵所列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外,正在被依法治安拘留、勞動教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製措施的人,因其人身自由受到剝奪或限製,並牽涉到案件的偵查、調查和處理,因此也不能被委托為辯護人。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製行為能力的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如果不屬於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也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辯護人不得進行哪些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幹擾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

3.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被害人何時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即案件經過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被害人就可以請訴訟代理人。法律還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為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比如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就可以為該未成年人請訴訟代理人,有的被害人因傷重等原因,其近親屬也可以為其請訴訟代理人。為了便於被害人行使這一權利,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作為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情況下就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法律規定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即隻要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關於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問題,刑事訴訟法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參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範圍執行。 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主要範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的監護人和親友。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上述範圍內委托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法定期限有多長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法律規定辦案期限,主要是根據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和實際需要進行考慮的,既要保證司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審查案件,如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要對各種證據進行核查,有的還要進行技術鑒定,對證據不夠充分的,檢察院可以自行進行偵查,以保證做到準確、不出差錯;同時又要防止辦案時間過分延長,使案件久拖不決,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間基本上是符合我們國家的情況的。這裏應當注意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該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屬於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